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弑师行为的犯罪心理分析

2012-11-01

归因(责任判断)对个体的行为具有更大的影响,尤其在冲突之中,当个体知觉他人应当对冲突负有责任时,就会激起愤怒情绪,然后在愤怒的推动下,可能就更容易表现出攻击性行为或其他的攻击性行为。

所谓责任归因指的是:一个观察者根据外在的行为作出有关行动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及其责任大小的内部推论过程。Fiske和Taylor曾经指出,人是因果关系的主体,经常自觉或不自觉地对他人的行为的原因作出推论。责任归因经常与控制归因联系在一起,人们认为一个人对于他所控制的事件及其能控制的事件负有责任,而且对于一个事件所知觉的控制程度越强,那么所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大。weiner在他的《责任的推断:社会行为的理论基础》(1995)一书中提出有两个责任推断序列,一是:内在的和个人可以控制的……责任;二是:内在的但不是个人可以控制的……无责任。不同的责任推断会激活相应的不同的情绪反应,如:生气伴随着他人对某种消极状态负有责任的知觉而产生,而同情产生于他人对其不幸的情形没有责任。

事件知觉之后,责任过程的第一步涉及决定原因主要在于个人还是情景,只有原因属于个人时才可能认为个人负有责任。责任判断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判断原因是定位于这个人还是情境(非个人原因)。如果是情境的原因,那么责任判断过程停止;如果是个人的原因,那么过程继续。进入第二阶段,既然是个人原因,就要决定原因是否可以控制。如果原因不可以控制,那么,过程再次停止;如果原因可以控制,那么,就要决定责任是否具有缓和因素。再进入第三阶段,如果那里具有缓和事件责任的情境,那么责任得到减轻或不予追究;倘若那里没有缓和的因素,那么,就会从先前觉察到的与个人原因和控制性原因相联系的事件将中得出负责任的推断。

归因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攻击行为的具体指向,例如在朔州二中弑师案中,学生对老师的行为进行了以下归因:第一步,老师将我手中的烟拿走是老师对我有看法(老师个人原因);第二步,老师拿不拿走我手中的烟,是老师可以决定的(原因可以控制);第三步,老师拿走我手中的烟交给班长(原因没有缓和因素)。因此,老师应该对这个事件负责,我报复老师是正当的。

三、行为的理性缺失:学生弑师决策的形成

因成长过程中受暴力文化的影响,加上上述的情景促进因素,学生有攻击行为的冲动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这些冲动能够得到理性的规制,或许悲剧可以避免。

(一)攻击行为决策的形成

冲突解决与所有问题解决有类似之处。问题解决中所涉及的心理运作,常用的有两种取向:一种是精算分析。所谓精算分析是指决定过程的先前分析,即在作出决定之前将决定过程分解成若干组成成分,这些成分包括每一种考虑方案发生的可能性与选择某一方案的价值。在有多重选择方案的决定网络背景中这一决定过程具有适用价值,在作出决定之前对于可选决定方案的构建有助于引导与简化决策过程,因为这样可以将复杂的决策过程分解为方案的可能性及其价值,并为最终作出决定提供一个清晰的可比较的图景。另一种是直觉(实践)分析。所谓直觉(实践)分析是指判断过程中的末端分析,意味着具体的分析发生在已经作出的判断之后,一个人的判断过程似乎是一个“捕获”(Capture)过程。判断是类似于自动化的演绎推理的一个认知过程,在这一过程人们借助于一些线索就可以直接得出结论。这一说法与“直觉”的颇为相似,LJonathan Cohen指出: “直觉是我们的一套基本的确信,它埋藏得很深,我们甚至不知如何质疑它,它无法令我们不相信,因此,它也为我们得推理提供了前提。”

在复杂的人际冲突中,一个人不可能获得所有必要的信息来作出合理的决定。相反,人只能具有有限理性,人类的信息处理能力是决策的稀缺资源,人类不可能穷尽所有与问题有关的信息在进行判断与决定。所以,在现实社会里,人们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是依靠以往的经验,即采取启发式(Heuristics)。启发式常用于减少决策中的心理资源,但是启发的运用又会导致系统的偏差与决策错误。常见有三种启发:(1)代表性启发法(Representativeness Heuristics);(2)可得性启发法(Availability Heuristics);(3)锚定与调整性启发法(Anchoring andAdjustment Heuristics)。其中可得性启发与锚定启发都会影响学生攻击性行为的选择。

可得性启发式是指,人们倾向于根据客体或事件在知觉或记忆中的可得性程度来评估其相对频率,容易知觉到的或回想起的客体或事件被判定为更常出现。当学生想报复老师时,容易回想起的报复手段如攻击、刺杀等就会被优先提取。锚定和调整启发式是指,在判断过程中,人们最初得到的信息会产生“锚定效应”,人们会以最初的信息为参照来调整对事件的估计。当学生一旦想到要刺杀老师时,就会因锚定的影响而钟情于这种方法来解决人际冲突了。此时如果没有经过“精算思维”的洗礼,攻击行为后果的预期就会扭曲,行为结果的法律制裁等因素就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因此,启发产生的攻击方案就成为人际解决的最终途径了。

(二)对攻击行为理性监控的缺失

从认知角度上看:在犯罪前,个体的注意内容既有关于犯罪成功的信息也有关于犯罪被发现的信息;既有对犯罪取得成功的联想也有对法律严惩的联想。在信息上存在犯罪成功与犯罪失败的双重内容,这对于个体的决策是相当困难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关于犯罪成功的信息更多进入自己的注意领域的时候,就会唤起更多犯罪成功的联想,以及激起更多对犯罪成功的憧憬与幻想的喜悦;同时对犯罪失败的信息的注意就会减少,法律惩罚的联想也趋于平淡。当两者对比悬殊时,个体就会作出实施犯罪的决定,并选择达到目标的方法,最后付之于实践。反之,就会放弃犯罪。当犯罪实施完毕,此时目标已经达到或无法达到,这已经成为既定的事实,所以关于犯罪成功的信息一下子在注意的视野中消失,犯罪时占有绝对优势的信息内容也随之失去对个体行为的影响了。这就是为什么有些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时是不顾一切,表现出很“勇敢”的样子,而在犯罪后切显得很胆小的认知原因。因为,此时填充注意内容的是更多关于犯罪后被法律惩罚的信息及与之有关的联想,伴随被激起的情绪是焦虑、担忧、恐惧等消极情绪。

从动机角度上分析:个体在犯罪前既有对目标的追求即趋于犯罪的动机,也有对法律惩罚的回避及可能产生放弃目标的动机即避免犯罪的动机,处于“趋避冲突”之中,而且此时的两者力量也相当。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个体的“趋”的动机力量不断增强,“趋避冲突”失衡达到一定程度,就会成为推动个体犯罪行为的内部动因;当“避”的动机力量增强,个体就会放弃犯罪。如果个体已经实施了犯罪,那么此时的目标已经实现或已经无法实现,个体的“趋”的动机立即消失了(至少迅速减少),此时避免法律惩罚的动机将占有绝对的优势,所以犯罪后将会出现强烈的对法律惩罚的恐惧情绪。由此可见,不管是从认知角度,还是从动机冲突角度,个体在犯罪前、犯罪时、犯罪后遵循着类似的变化规律。

因此,综合的犯罪驱力实际上是:趋于犯罪的动机量和注意到成功信息的数量与避免犯罪的动机量和注意到惩罚信息的数量之间比较的结果。但是在这一比较中由于情景因素(愤怒、挫折与归因)的影响,理性与精算的功能变得脆弱,所以暴力行为因缺乏必要的抑制而象河流里高涨的水向决口奔流而出。

尽管一连串的弑师现象让我们倍感痛心,但从犯罪生成机制上看,弑师、弑母还是弑“他人”,在犯罪心理上并没有本质的差异。我们不要因之而对青年学生群体失去信心。从犯罪的免疫角度上,教师的自律、宽容、爱心与理性本可消解师生间可能存在的众多冲突;学生的谦逊、尊重、感恩与良知本也可消解内心深处的积怨与愤怒。从犯罪心理的形成上,我们确实无法改变社会几经泛滥的暴力影视传媒对学生认知世界的充塞,但我们应当教会青年学生以文明、理性的方式处理人际冲突的基本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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