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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交往行为理论与翻译中的角色定位

2013-01-08

因此,译者作为交往过程的重要参与人,应当取得与着者和读者一样重要的地位。哈贝马斯强调,在通过对话达成共识的过程中,对话参与者的利益均在考虑之列,双方除了平等地探讨真理之外,一切其他的思想动机都将受到排除。翻译从本质上说应该还原为这种平等的对话关系,打破着者一译者、读者一译者之间的主客对立的关系。译者作为交往中特殊的参与者,享受与着者和译者平等的地位,他的行为可以接受辩论与商榷,但却不应受到任何外在规则的压迫。因此衡量译者的标准不应凭借以各种技巧为准绳的外在规则,而在于译者的语言能否传达着者的意见,同时又被译入语的读者理解,从而达成主体间的平等对话,达成理解与“沟通”。“‘沟通’词的基本涵义在于:(至少)两个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共同理解了一个语言表达。”

译者进行翻译的终极目的是使外语读者与原语着者之间达成沟通,也就是说,能否达成意见的沟通是译者的根本任务,而非一味强求译者运用统一的策略、规范的方法。译者不可能只从语言规范上再现原着,译者在传达原着思想的同时必然带有其主体情感。读者也不可能只从语言技巧方面接受译者,读者所领会和接受的必然是带有独特的主体特点的译者。这种差异永远是翻译的必然存在,与其尽一切努力压制这种差异,不如以一种更为宽容的态度对待这种差异,使翻译多元化,允许不同译本的存在,使读者从更宽泛的角度得以与着者对话。

(1)译者与着者的关系。译者是交往行为主体之一,必须拥有自己的主体地位。译者应该还原自己主体的身份,也就是说,对译者的评判决不能停留在“技”的角度,作为翻译的主体,译者的个性、气质、思想情感等主观因素应当受到尊重。然而,肯定译者的主体地位并不是以排斥着者为前提的。哈贝马斯主张的交往基础是主体间性,也就是说,各个主体应该以平等和谐的方式进行对话,单纯地强调某个独立的主体都不利于交往活动的实现。“哈贝马斯则强调这种个体主体的社会性一面,并把社会理解作为个体理解的参照与检验,反对把交往主体视作与世隔绝,天马行空,不受任何限制与制约的主体。”译者既不应被看成机械的外在标准的实践者,也不拥有随意而为的绝对自由,而应当成为主动承担桥梁作用的沟通者,那么评判译者是否成功的标准不应是外在的、僵化的语言技巧,而应考察译者是否为不同文化背景的人达成了有效的交往。

因此,着者和译者之间不是主客对立的关系,而是平等和谐的交往关系。译者应把自己放在与原着平等的对话者的位置,与原着进行平等对话。以这样的立场去翻译,译者才能从真正意义上理解原着,它的译文也能真正地达成不同文化间理解的桥梁。

“理解这个词是含混不清的,它最狭窄的意义是表示两个主体以同样方式理解一个语言学表达;而最宽泛的意义则是表示在与彼此认可的规范性背景相关的话语正确性上,两个主体之间存在着某种协调;此外还表示两个交往过程的参与者能对世界上的某种东西达成理解,并且彼此能使自己的意向为对方所理解。”哈贝马斯的这句话明确地指出了理解的含义。达成理解的最根本的基础是两个主体,即着者与译者,以同样的方式去理解同一个语言学表达。也就是说,着者与译者在对待原文的态度上应该是平等的,绝不是“主体一客体”的关系,而是两个主体为实现交往进行的平等对话。这样,翻译就从形而上的抽象标准中走了出来,也从西方理性主义的逻各斯中心主义中走了出来,摆脱了工具理性的机械的暴力,走向了合作与交往,使不同的文化、不同的思想和谐地展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