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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简述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

2013-01-07

五个句子完成的是不同的以言行事行为,第一句是问题,第二句是预言,第三句是请求或命令,第四句表达愿望,第五句表达意图,但是这五个语句包含一个共同的内容,即约翰离开这个房间,每个语句都提到约翰这个人,并提到离开这个房间的这个活动,塞尔把这种共同的内容称为“命题”,命题所完成的行为叫做“命题行为”,他认为命题不同于断定或陈述,因为断定或陈述属于以言行事行为,而命题则不同。塞尔认为,通过话语实施一个施为性的行为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他以允诺为例,确定了九条充分和必要条件并把这些条件大体上归纳为四类:(1)命题内容条件;(2)预备条件;(3)真诚条件;(4)基本条件。在此基础上,塞尔对言语行为进行了分类。在阐述区分单个施为性言语行为归纳为五大类,分别为:断言类或阐述类、指令类、承诺类、表达类和宣告类。

三、塞尔对意义理论的发展

塞尔认为要把意义理论和言语行为理论结合起来考察。在他看来,言语行为是通过一些声音或画出一些符号来完成的。但是发出声音或画出符号与完成言语行为是有区别的。重要的区别在于为完成一定言语行为所发出的声音或画出的符号必须具有一定的意义,不具有任何意义的声音或符号是不能完成任何言语行为的。为了回答为何某些声音或符号具有意义这个问题,塞尔引用了英国哲学家格赖斯的观点,并加以修正和补充。格赖斯在“意义”一文中区分了自然的意义和非自然的意义,指出这两种意义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与意向性无关,后者则涉及到意向性问题。如:“那些斑点意味着麻疹”,这句话包含的是自然的意义,与人的意向无关;而“那三声铃响意味着‘车满了”,这句话包含的则是非自然的意义,它与人的意向有关。格赖斯着重研究非自然的意义,并把“意义”与“意向”这两个概念联系起来考察。

塞尔进一步发展了这个思想,更加强调意义、意图及惯例这三者之间的密切关系。他无意去****格赖斯的意义理论,因为在他看来,格赖斯的观点虽然很不完善,却可以作为说明意义概念的一个恰当的出发点。因为,首先,它表现出意义概念和意向概念之间的密切关系;其次,它抓住语言交流的一个重要内容,即说话者在说话时企图把某种思想传递给听话者并通过听话者认识到自己的意图正是把这些思想传递给他,不过塞尔也指出格赖斯这种观点的不足,他认为,格赖斯的这种观点没有清楚地说明意义与惯例或约定俗成的规则的联系,即没有说明意义如何受到惯例或约定俗成的支配,同时用一个人意图达到的效果来给意义下定义,会使以言语行事行为和以言成事行为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塞尔认为有必要修正格赖斯的理论,即“在分析以言行事的行为时,我们必须既考虑意图又考虑规约,尤其要考虑二者的联系”,塞尔的这种观点引起西方哲学界的普遍重视。

四、间接行为理论的提出

间接行为理论的提出是塞尔的最大贡献所在。在《间接言语行为》一文中,他指出:意义,简而言之,就是说话人说什么就意指什么(字面用意),在这种情况下,说话者的用意是产生某种以言行事行为的效果,而这种效果是通过听话者根据对支配话语的规则的掌握理解说话者的意图,但事情并非总是那么简单,在有些情况下,如暗示、讽刺、比喻等等,说话者说出的话的意思与句子本身的意思并不是一致的。一种情况是说话者说出一个句子,表示其字面用意,但还有别的用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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