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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交往行为理论与翻译中的角色定位

2012-12-28

哈贝马斯针对理性泛滥、非理性矫枉过正的问题,提出了交往理性。他认为哲学的危机不是理性的泛滥而是理性的匮乏,认为现代社会的核心问题是工具理性侵入到一切领域,而人与人之间的主体交往关系不应受工具理性的控制,应按照交往理性进行。劳动生产过程崇尚工具理性无可非议,在这个过程中人作为主体,致力于征服作为客体的物与自然。然而人与人的主体之间却不应该是主客对立的关系,应该是通过对话达成共识,也就是一种交往行为。交往行为不是条分缕析的认知,不应该被机械僵化的工具理性所控制,不应因为拘泥于外在规则的理性解析而使交往无法达成,因为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是为了沟通和理解。这种交往行为不是要完全摒弃理性传统,而是希望以人文理性取代机械的工具理性。所以,交往理性在肯定理性的前提下,肯定人的主体地位,让具有人文关怀的理性成为人类交往能够达成的基础,而不是成为障碍。

2.交往理性与翻译

翻译研究在工具理性的侵袭下,一直以来以制定机械的翻译标准为主要目标,译者则在工具理性的压制下成为“译匠”。“这一观念(技术理性)波及到人文社科领域之后,人们在翻译研究中便制定出一系列的翻译标准、原则、方法和技巧,并将它们奉为金科玉律,尊为亘古不变的定理和公式,从而使译者在翻译时的手脚受到了钳制,主观能动性也无法得以自由发挥。”事实上,翻译是一种典型的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行为,它的终极目的是促成一种独特的交往,这种交往是在不同的文化、不同的国家的人之间进行的。“人类活动的层面可以根据交往性活动的观念来进行划分,与其他种类的活动相比,交往性活动是为了达到意见的一致。”这也就是说,交往性活动是为了不同背景、不同意见的人进行交流,最终达成一致的看法。由于语言的障碍,这种特殊的交往需要有人来承担桥梁的作用。译者的作用就是进行语言转换,由此达成不同语言、不同国家的人的交往。

哈贝马斯在谈到语言的转换时说:“语言所发挥的是一种转换功能:由于诸如感觉、需求以及情感等心理过程被转移到了语言的主体间性结构中,因此,内在事件和内在经历就转变成了意向内涵,而认知则转变成了陈述,需求和感觉则转变成了规范期待。”译者在翻译中就是发挥语言的这种转换功能,这种语言的转换必然包含译者的情感、个性等主体内容,因此不可能完全以外在技巧的标准要求和评价译者。译者一方面应当遵循翻译的基本规范,方面不能忽视自己的交往主体的作用。“哈贝马斯的语言观是把言语视为言语行为,这个行为施行时,包括两个部分,即施行部分和陈述部分。译文只是陈述部分,其施行部分则是译者的文化立场、目的性、审美倾向、个人偏好、译文读者对象的选择定位等等。”翻译的标准问题之所以长期纠缠不清,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只把翻译视为单纯的语言转换活动,而忽视了施行部分即译者的主体性。

因此,译者作为交往过程的重要参与人,应当取得与著者和读者一样重要的地位。哈贝马斯强调,在通过对话达成共识的过程中,对话参与者的利益均在考虑之列,双方除了平等地探讨真理之外,一切其他的思想动机都将受到排除。翻译从本质上说应该还原为这种平等的对话关系,打破著者一译者、读者一译者之间的主客对立的关系。译者作为交往中特殊的参与者,享受与著者和译者平等的地位,他的行为可以接受辩论与商榷,但却不应受到任何外在规则的压迫。因此衡量译者的标准不应凭借以各种技巧为准绳的外在规则,而在于译者的语言能否传达著者的意见,同时又被译入语的读者理解,从而达成主体间的平等对话,达成理解与“沟通”。“‘沟通’词的基本涵义在于:(至少)两个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共同理解了一个语言表达。”

译者进行翻译的终极目的是使外语读者与原语著者之间达成沟通,也就是说,能否达成意见的沟通是译者的根本任务,而非一味强求译者运用统一的策略、规范的方法。译者不可能只从语言规范上再现原著,译者在传达原著思想的同时必然带有其主体情感。读者也不可能只从语言技巧方面接受译者,读者所领会和接受的必然是带有独特的主体特点的译者。这种差异永远是翻译的必然存在,与其尽一切努力压制这种差异,不如以一种更为宽容的态度对待这种差异,使翻译多元化,允许不同译本的存在,使读者从更宽泛的角度得以与著者对话。

(1)译者与著者的关系。译者是交往行为主体之一,必须拥有自己的主体地位。译者应该还原自己主体的身份,也就是说,对译者的评判决不能停留在“技”的角度,作为翻译的主体,译者的个性、气质、思想情感等主观因素应当受到尊重。然而,肯定译者的主体地位并不是以排斥著者为前提的。哈贝马斯主张的交往基础是主体间性,也就是说,各个主体应该以平等和谐的方式进行对话,单纯地强调某个独立的主体都不利于交往活动的实现。“哈贝马斯则强调这种个体主体的社会性一面,并把社会理解作为个体理解的参照与检验,反对把交往主体视作与世隔绝,天马行空,不受任何限制与制约的主体。”译者既不应被看成机械的外在标准的实践者,也不拥有随意而为的绝对自由,而应当成为主动承担桥梁作用的沟通者,那么评判译者是否成功的标准不应是外在的、僵化的语言技巧,而应考察译者是否为不同文化背景的人达成了有效的交往。

因此,著者和译者之间不是主客对立的关系,而是平等和谐的交往关系。译者应把自己放在与原著平等的对话者的位置,与原著进行平等对话。以这样的立场去翻译,译者才能从真正意义上理解原著,它的译文也能真正地达成不同文化间理解的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