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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之探究

2012-12-27

奥斯汀还进一步对以言表意行为进行剖析。他认为,即使在这种最为通常的“说些什么”的意义上,我们也可以区分出不同层次的“做些什么”。首先是“发音”(phonetic)行为;其次是“发语”(phatic)行为;再次是“发言”(rhetic)行为,即说话者发出某些声音,说出了一个语句,“说到”某件特殊的事情。例如,说话者发出作为语句“猫在草席上”的一串声音——“猫在草席上”——以便说猫在草席上这件事。

奥斯汀承认,尽管对以言表意行为的考察很有趣,但仍无法解释施事话语和记述话语的对照问题。为了弄清话语所言之外的“所为”,还需进一步考察“以言施事行为”。

第二,以言施事行为。所谓“以言施事行为”,从字面意思看是指在说话当中所实施的行为,即在说话中实施了言外之事。奥斯汀用公式“InSaiyng X,1wasdoign Y”表示这种行为。如nI sayign“1willcometomorrow”,1wsa makignpromies.在这里,Sayign(something)是以言表意行为,而Proimes是指在说话中所实施的言外之行,即在说“1willcometomorrow”中行许诺之事。英文的“illocutionary”是由in+locutionary构成的,其中的“就是以言施事行为公式“Inasyign”中的“in”,表示尽管Y(许诺)与aSiyngX(“1willcometomorrow”)不同,但是,是在Saiygn X中完成的,因而仍然是一种言语行为。

第三,以言取效行为。所谓“以言取效行为”是指说话者在说了些什么之后通常还可能对听者、说者或其他人的感情、思想和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之产生不是以言施事行为,因为它不是在说话中所实施的行为,而只是言后之果。但它毕竟与以言表意行为和以言施事行为有关,是经由说话产生的效果,因而也是一种言语行为,实际上是收言后之果。

如果做更进一步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以言表意的行为是说话人说出某个具有一定涵义(—)和所指(refer—ence)的语句,如:

例6 TheknifeisOnthetable.

以言表意行为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说话行为,即说出有意义的语句。而以言施事的行为是说话人在说出语句时所想要表达的意图或想要达到的目的。例6中,说话人可能是想告诉听话人刀在什么地方,或者要听话人把刀递给他,或者是要警告对方要当心刀。这就是言之所为或以言施事。这种以言施事的行为是同以言表意的行为同时完成的。

以言施事行为是3种言语行为里最重要的一种,是言语行为理论的核心。言语的功能是多种多样的。实施一个表意行为要使用言语。在一个特定的情境里,为实施一个表意行为而使用的语句的功能是什么,是建议还是命令,是许诺还是宣告,是值得考究的。语言哲学家常常用“力量”(force)这个术语来讨论某个词或某个表意语句是具有“建议”力量还是具有“命令”力量等等。奥斯汀把在这个意义上实施的言语行为称作以言施事的行为,即说出一个语句本身就是完成一种言语行为,或者说一种行为是在说出某个语句中完成的。奥斯汀把这种关于语言的不同功能的理论称作“以言施事的力量”(ilocufionaryfocres)理论。

然而以言取效的行为是说话人通过说出语句所取得的效果。例如,说话人说出:

例7 rnledoorisopen.

听话人听到这个语句后就去把门关上。这就是言后之果或以言成事。说出一个有意义的语句不仅同时是实施某种以言实施行为,而且往往对听话人,说话人或其他人的感情、思想或行为产生某种效果。奥斯汀把实施的这种行为称作以言取效行为。

以言取效行为与以言施事行为的区别是个重要问题。奥斯汀认为,以言施事力量与以言所取效果(eprlocuifonaryefect)虽有联系,但却是说话这一复杂行为的独立组成成分。

以言施事力量是指语句具有的如“许诺”、“威胁”、“请求”、“陈述”等功能。以言取效则是指语句对听话人的信念,态度或行为所产生的效果。例如甲用适当的语调和副语言手段对乙说出具有“请求”或“命令”的以言施事的语句:

例8 Openthedor!

他就可能成功地使乙去把门打开。这样一种效果正是甲说出这个语句的意图。在这里应注意的是,不要把预期的效果同以言施事力量即“请求”或“命令”相混淆。又如:例9 YouCal’tdohtat.这个语句可能具有“抗议”的以言施事力量,但其以言所取效果则可能是制止了听话人的行为,或者使他醒悟过来,或者使他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