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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之探究

2012-12-27

我们来看看他的理论在实际中的用法。奥斯汀提出有所述之言(constatives),或称陈述语句,和有所为之言(performaifves),或称实施行为语句。陈述语句的功能是陈述事实,描述过程或状态,它具有或真或假的性质。如:

例1 a)Thecatisonthemat.

b)仙triangleshavethreesides.

c)Franceishexagona1.

与此相反,施为语句的功能则是实施某种行为,如:

例2 a)InalTlethisshiptheQueenElizabeth.

b)Ibetyousixpenceitwillraintomorrow.

C)Iadviseyoutostopsmoking.

在这里,“命名”、“打赌”、“劝告”、“道歉”和“宣判”等行为在适当的情境里通过说出这些语句就算完成。上述例2里的语句无所谓真或假。奥斯汀强调指出,许多类似例2的陈述句在一定的语境里都不是陈述事件或描述状态,而是说话者正在实施的某种行为的组成部分。奥斯汀的一个基本观点是认为言语本身是一种行为,他称之为言语行为。我们可以把奥斯汀的言语行为概括为一句话:“说话就是做事。”

另一方面,像“许诺”(promies)这类施为动词的现在时态在其主语为第一人称单数时也可以用于陈述句中。在一定条件下,

例3 Iproimes toeb there.也可以理解为一个陈述(statement)。

施为语句虽然不像陈述语句有真假之分,但却有适当或者不适当之差别。如果某人不是被指定给一艘船命名的人,同时还没有其他参加命名典礼的人在场,也没有船台、香槟酒等,那么即使他说出: 例4 IchristenthissihpLiebrte.

也不能完成给船命名这一行为。要成功地给一艘船命名需要满足一些条件。否则,所说出的有关命名的施为语句是无效的。奥斯汀认为施为语句必须满足某些条件才能成功地实施某种行为。他把这种条件称作“合适条件”(fe—licityconditions),凡是不能满足适合条件的施为语句都是不适当的。奥斯汀认为不适当的施为语句有3种类型。

第一,如果说话人不处于完成某种行为的地位,或者说话人想要完成某种行为的对象不适合于那个目的,那么他就不能通过说出一个施为语句来实施他想要完成的行为。奥斯汀把这类不适当的施为语句称作“无效”施为语句。例如在许多文化里,丈夫仅仅对妻子说一声“Idivorceyou”并不能达到离婚的目的,因为在这些文化里离婚必须通过一定的规约或法律程序才能实现。但在穆斯林文化里,说3遍这样的话确能构成离婚。

第二,如果说话人不是诚心诚意地说出施为语句,则这种施为语句也是无效的。假如某人说出“Iproimes…”然而他根本不打算实施所许诺的行为,或者他根本没有能力完成所许诺的行为,那么这种许诺便是无效的。奥斯汀把这类不适当的施为语句称作“滥用”施为语句。

第三,说话人说出施为语句并已产生效果,但仍然可能是不适当的。如某人说出“1welcomeyou”,但他并没有以礼相待对方。奥斯汀把这类不适当的施为语句称作是“违背承诺”。

奥斯汀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把施为语句概括为一类特殊的语句:说出这类语句就是作某种事情,而不仅仅是陈述某种状态。施为语句能完成相应的行为是因为存在特定的规约把言语同惯例性的行为联系起来。同陈述语句从真与假角度来判断不一样,施为语句只能根据其是否满足了合适条件来区分适当或不适当。正是在这一区分依据的基础上,奥斯汀才试图从语言形式上来概括施为语句的特征。他指出只有某些动词可以用在施为语句里,且只有用在施为语句里的动词可以跟副词hereby(就此)同现。

例5 a)I hereby declare you Mayor of London.

b)I hereby no we bat the eggs till fluffy.

C)I hereby rln ten miles on Sundays.

这里dcelare表明是施为动词,而ebat和Flitr则不是。将前述句法标准和这里的词汇标准合在一起,可以把施为语句定义为:主语为单数第一人称的主动语态,陈述语气句,其主要动词为一个现在时态的施为动词,并与副词heerby同现。

2奥斯汀言语行为三分说

奥斯汀把作为整体的言语行为分为3个层次,即认为在说些什么时,我们可能以3种基本的方式在做些什么。他把这3层意义的做些什么分别称为“以言表意行为”(1o—cutionaryact)、“以言施事行为”(illocutionaryact)和“以言取效行为”(perlocutionaryact)。

第一,以言表意行为。奥斯汀把最为通常意义上的“说些什么”(sayingsomething)的行为称为“以言表意行为”的实施。他在谈到以言表意行为的几个地方说法基本一致,都主张以言表意行为的基本特征是有意义,即我们以言意指事态或者事实。这样,我们的言语就存在着与世界中的事实是否相符的问题,因而它是有真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