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论文 > 人文社科 > 文学

语言哲学视角下的故意论文

编辑:

2015-03-02

新中国成立后,刑法上的犯罪故意概念与苏联刑法典的故意模式一脉相承。虽然我国刑法至1979年才颁布,但关于犯罪故意实质定义的雏形早在刑法的历次草案中便已厘定,自建国以来,始终是诉讼实践中认定犯罪故意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1950年)第8条规定,“故意的犯罪行为,系指犯罪人明知自己行为之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者。”以后的历次刑法草案都沿袭了这一规定的精神,只是文字上或结构上有所变动。至1957年刑法草案第23稿时,犯罪故意的定义已完全确定,无人提出异议。1979年刑法典第11条的规定正是继承了历次刑法草案的规定。该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典第14条对犯罪故意的规定完全保持了1979年刑法第11条的规定,未作任何修改或变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根据我国刑法条文的这一规定,犯罪的故意则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一结果发生的一种心态。如何理解这一心态?这需要对故意的学说加以简要分析。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语言哲学视角下的故意,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相关推荐:

墨白长篇小说的魅力论文  

 

诗歌中的张力如何实现论文  

标签:文学

免责声明

威廉希尔app (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