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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张家山汉简《具律》121简排序辨正

2013-01-15

其次,121(c303)简究竟是和107(c294)简相连,还是和122(c302)简相连,也应当注意简的出土位置。从简的出土号来看,分别为c303、c294、c302,其位置均在C群简的右方略靠上的外围简中,以C群简中心来定位,大概相当于钟表的2点-3点钟区间的位置。如果仔细分析,可知c303和c302是紧密重叠的,通常这种情况下就不是同一层的简,把它们相联,错误的可能性比正确的可能性要大许多。而c303和c294简虽稍分开一些距离,但1支在上,略相当于时针的2点、1支在下,相当于2点多钟,中间只是c281简的一半简侧身其间,正可以视作c281简的冲击造成两简分离,在107简前面加上121简即c303,仍然符合作为107-109简即出土号c294、c293、c290简文排序的顺时针规律。

(二)相关各律条的逻辑关系

把121简与107-109简编排成一条,不仅涉及到本条内部律文的文意问题,也关系到107-109简的归属即应当放到哪篇律中的问题。让我们先从条文内部的逻辑关系来分析,再扩展到条文外部的有机联系。

条文内部的逻辑关系,最基本的是句子的主谓结构。新编15条中,文字虽多,实际只有两个句子。第一句,从“城旦舂、鬼薪白粲有罪迁、耐以上”,一直到“及刑畀主之罪也”,全都是句子的主语,它们的谓语是“皆如耐罪然”。那么,如何“皆如耐罪然”呢?本条并无更多迹象可循。这表明,本句列举的各主语的具体处理办法,要参照规定了“耐罪”方面的条款的内容。作为最基本的参见条,似乎应当是如下的整编第8条:

有罪当耐,其法不名耐者,庶人以上耐为司寇,司寇耐为隶臣妾。隶臣妾及收人有耐罪,系城旦舂六岁。系日未备而复有耐罪,完90(C26)为城旦舂。城旦舂有罪耐以上,黥之。其有赎罪以下,及老小不当刑、刑尽者,皆笞百。城旦刑尽而盗臧(赃)百一十钱以上,若贼伤人及杀人,而先91(C28)自告也,皆弃市。92(C295)

如果考虑到与耐罪有关的律文,那么需要参照的还有对鬼薪白粲犯有耐罪等等如下的整编第23条:

鬼薪白粲有耐罪到完城旦舂罪,黥以为城旦舂;其有赎罪以下,笞百。120(C296)

还有如下的律文,其中个别内容也与对人奴婢处以耐罪等等有关。这部分律文是原来整编第24条的,由于我们从这一条剔除了第1支简即整理号121简,改为以122简起头,因此以下条文称为新编第24条:

人奴婢有刑城旦舂以下至迁、耐罪,黥颜頯畀主,其有赎罪以下及老小不当刑、刑尽者,皆笞百。刑尽而贼伤人及杀人,先自告也,弃市。有罪122(c302) 当完城旦舂、鬼新<薪>白粲以上而亡,以其罪命之;耐隶臣妾罪以下,论令出会之。其以亡为罪,当完城旦舂、鬼新<薪>白粲以上不得者,亦以其罪123(c314)论命之。庶人以上,司寇、隶臣妾无城旦舂、鬼薪白粲罪以上,而吏故为不直及失刑之,皆以为隐官;女子庶人,毋算事其身,令自尚。124(c313)

这样一来,由于新编第15条和以上各条的相关性,它们便组合成了同一类别,如此紧密的有机联系,使它们不大可能分属不同的律篇目,也就是说,如果想把构成第15条的大部分的107-109简划归其他篇目,那么就必须把这些相关条款同时划过去,否则,任何拆分的方式都会在实际上产生矛盾。在简的排列上,字词句等关系到条文内部问题的编联虽说最重要,但是条文与条文的关系也不可轻忽,它们是否属于同一事类,往往也决定了它们是否最有可能同在一篇律之中。所以我认为,以上举出的这些条款包括107-109简似乎都是具律里的内容,它们是不可分的。从性质上来说,是带有量刑原则性质的综合规定,也符合晋书刑法志中所提到的具律的条文是“具其加减”的基本特征。汉简整理者弄错了121简的位置,使第15条被某些学者误认为像《告律》的条文,或者因为以“告”开头而误认为属于“告劾”而归入囚律。其实单就律文的篇目归属方面来讲,整理小组把107-109简放入具律中,笔者认为是正确的。

(三) “其”、“及”、“若”等字的作用与条文内部逻辑结构分析

除去那些因为残断而失去文字的简文所造成的释读方面的困难,可以说新编第15条是张家山汉简所有的律令中最难理解的一个条文。《晋书·刑法志》中曾经批评汉代法律是“通条连句,上下相蒙”,这一条从缺点来说大概最具代表性。不过,如果单纯从条文的逻辑结构分析,还是可以弄清不少内容。并且这些分析也适用于其他条款。

首先谈一下“其”字的作用。其在律文中有两种大的分别。一种是“其”字后面紧跟的是名词,如“其罪”、“其法”,这种用法比较简单,现代汉语也在照用,因此不必再分析。一种是后面跟的为动词,在这种用法出现的时候,“其”字最大的功能是分开上下文,由此区分的各并列的部分,总体来看,都可以通过某种方式的组合,变成单独的一句,使各部分实质上成为复杂的条文内部的每一款。以整8条为例,它大约可以分成以下3款:

第1款:有罪当耐,其法不名耐者,庶人以上耐为司寇,司寇耐为隶臣妾。隶臣妾及收人有耐罪,系城旦舂六岁。系日未备而复有耐罪,完90(C26)为城旦舂。城旦舂有罪耐以上,黥之。

第2款:其有赎罪以下,及老小不当刑、刑尽者,皆笞百。

第3款:城旦刑尽而盗臧(赃)百一十钱以上,若贼伤人及杀人,而先91(C28)自告也,皆弃市。92(C295)

通过以上的展开,再进一步释读其他条文,我们还可以发现,根据“其”字在条文中的含义,实际还可以细分为两种用法:

A用法:“其”字单纯起分割的作用。每个被分割的部分自成一个意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