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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国大陆秦汉史研究综述之探析

2013-01-11

(2)学术争鸣推动了相关问题的讨论。李根蟠《汉代的“大市”和“狱市”——对陈直《汉书新证》两则论述的商榷》[33],对《汉书新证》的有关论述提出不同看法,指出“大市”渊源于战国,延续至秦汉及以后,并非汉初的新创;它或泛指市场,或指某种开市制度,而不是指大都会中跨郡国的大范围地区市场;“狱市”或“市狱”,大体上是“市”与“狱”的合称,普遍存在于各地,而并非齐地“大市”的别称。臧知非《汉简“提封”释疑——兼谈汉代“提封田”问题》[34],利用张家山汉简《算数书》、尹湾汉墓简牍、青川秦牍、云梦秦简提供的“提封”资料,就争论日久的汉代“提封田”问题,展开了学术讨论。他认为,特别是《算数书》的记载,表明在以前的争论中他和业师田昌五先生的观点是正确的。其结论是“我们决不可以认为提封田法仅仅用于计算土地总面积,其余不可垦之地,可垦而未垦之地也要用提封的办法计算,而不仅仅是对‘土地面积的概算’。”也许关于提封田的争论可以结束了。杨生民《汉代与魏晋南北朝犁演变的考察》[35]一文,通过对历年考古所见实物资料和文献资料的综合分析,得出了“汉代与魏晋南北朝犁的构成和铁的材质都基本相似”的结论。以前曾有学者根据犁的变化来论证两个时期生产关系、经济关系的演变,杨生民的文章就是对类似观点的质疑和否定。张竹云《汉代庄园与西欧庄园的比较研究》[36],比较了西欧庄园和汉代庄园的异同,认为从当时的历史实际情况看,庄园经济形态的存在具有很大的合理性。

(3)出现了开掘研究深度、开辟研究领域的论著。臧知非对汉代田税的征收方式素有研究,在1997年——2001年间,他与李恒全之间围绕着汉代田税问题,在《史学月刊》和《江西师范大学学报》上先后刊发4篇文章,展开过往复辩论式的学术论争[37],可视为近年间学术讨论的范例。臧知非的新作《从〈吏民田家莂〉看汉代田税的征收方式》[38],认为分析吴简《吏民田家莂》的材料,可以间接地证明东汉时期是把土地分为三等,并分别对之征以不同数额的田税。冷鹏飞的著作《中国古代社会商品经济形态研究》[39],以及论文《战国秦汉时期农业领域商品经济的发展》[40],论证了战国秦汉时期是我国古代商品经济发展的第一个高峰期,并分析了农业突破小农经济模式、融入商品经济发展的策略,指出了推进农业生产工具和技术革命,不断根据形势变化调整经济政策,对于维护农民的收益、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的积极作用。张泽咸《秦汉时期黄淮平原的农业生产》[41],考察了秦汉时期黄淮平原的农业生产的总体状况和具体部门的生产情形,讨论之细致深入,实为此前所不见。施伟青《论秦自商鞅变法后的商品经济》[42],对秦国商品经济的发展状况做出了有别与既往结论的考证,他运用秦简《日书》的材料,重新解读了战国时期秦国自商鞅变法后的商品经济的发展状况,进而探寻商品经济能够较快发展的原因。李恒全《试述汉代官营手工业中的商品生产》[43],指出在商品经济的影响下,汉代官营手工业也部分从事商品性生产,这其实是商品生产的一种畸形化,严重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张弘《略论西汉时期的工商管理政策》[44],论证了西汉时期的工商管理政策具有鲜明的阶段性,经过三次较明显的波动和摇摆;在政治干预的总前提下,呈现出从暴力色彩浓厚的干预到经济手段逐渐加强的变化,而且这一变化过程恰与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状况大体同步运行。此外,高良筌、赵光怀《汉初货币政策与汉初政治》[45]、王欣《汉初封国经济发展及其原因探析》[46]、王文涛《汉代河北纺织业略论》[47]、刘瑛《论商品经济对两汉世风的影响》[48]诸文,都对所论问题有所开掘或拓展。

本年度的社会史研究成果,可谓精彩纷呈。

赵沛《两汉宗族研究》[49]、张仁玺《秦汉家庭研究》[50]两部专著,对汉代宗族和家庭的研究,都注意以多学科相结合的方式,审视和论述问题,特别是注重文化人类学理论、新出考古资料的价值,体现该课题最新的研究水平。赵沛《养士之风与汉初的豪族政治》[51]、崔向东《河北豪族与两汉之际的社会政治》[52]两文,分别从阶段性、地区性的角度,加深了对豪族问题的研究。

彭卫、杨振红合著的《中国风俗通史·秦汉卷》[53], 约56万字。本书从风俗和日常生活角度较为系统地讨论了秦汉时代饮食、服饰、居住、出行、婚姻、卫生保健、丧葬、农业生产、俗信、节日、游艺交际和社会风尚,立论扎实稳妥,较之以往相关研究,均有不同程度推进。如以往对节日研究重视不足,本书对秦汉节日的来源、构成序列和历史延续进行全面清理,通过与古代希腊和罗马文明的对比研究,较为深入地分析了秦汉节日在维持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中的独特作用。在本书“导言”部分中,作者秦汉时期风俗的时代特征,风俗的形成和变迁进行了宏观解说,指出,风俗是与经济、政治、文化同样重要的第四种历史力量,秦汉时期所有重要征象都可由植根于社会中的风俗世界得到有意义的解释。周宇《从〈甲渠言部吏毋嫁聚过令者〉文书看汉代社会中的婚俗奢靡问题》[54],指出居延新简所见的《甲渠言部吏毋嫁聚过令者》,是一份完整的官方文书,是居延戍军执行朝廷关于限制吏民嫁娶费用法令而形成的原始记录。他考证了该文书形成于东汉初年窦融割据河西时期,而其中引用的相关诏令则是西汉末年王莽执政时期颁布的“吏民嫁娶之品”的部分内容。婚俗奢靡是两汉时期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给社会各阶层尤其是中下层人民的生活造成了很大危害。王莽规定的吏民嫁娶费用标准,与该阶层的普遍收入水平相适应,具有合理性,因而得到了长期执行。这是以居延新简与《汉书》相参证,具体研究婚俗奢靡问题的好文章。张仁玺《两汉时期的丧葬礼俗考略》[55],认为儒家推崇的三年之丧在社会上并不流行,厚葬之风盛行,主要表现为出现了家族墓地,盛行对祖先的祭祀,并出现了祭祀的场所——祠堂。

关于秦汉的福利问题,由于受资料和选题眼光的双重限制,一直是研究的空白点。王子今等著《中国社会福利史》[56],是第一部总结历代社会福利法令、社会福利政策以及社会福利观念的学术专著。王子今撰写的《秦汉时期的社会福利》一章分列“《吕氏春秋》体现的社会福利意识”,““汉王朝的社会福利宣传和社会福利措施”,“王杖制度及其实证”,“秦汉社会福利立法”,“秦汉民政事务中的社会福利内容”,“除肉刑 · 恤废疾 · 眇伛各有所宜”等节,大体概要说明了秦汉时期的社会福利状况。陈业新《两汉荒政特点探析》[57],指出了汉代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自然灾害多发期,频发的灾害带来了严重后果,加之灾害系“天谴”之说的影响,汉代统治者实行了许多荒政措施。进一步分析了两汉荒政的制度化和法律化、荒政实施程序化、荒政经学印迹突出、掣肘于财政经济状况、吏治状况是荒政措施发生作用的的保障等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