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浅谈明代的巡抚制度

2013-01-11

尽管如此,对巡抚的基本职责,也开始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这可以从宣德八年给各处巡抚的敕谕中看出:

兹命尔等巡抚郡县,务宣德意、抚民人,扶植良善。一切税粮,从尔设法区处,必使人不劳困、输不后期;卫所屯种,从尔比较,水田圩岸,亦从提督,使耕耘有时、水旱无患。应有便民之事,悉具奏闻。[4]

巡抚之外,又有镇守,始置于英宗即位之初。因而在许多地方出现了巡抚与镇守并设的局面。如山西、河南,宣德五年已命于谦巡抚,宣德十年五月又让于谦镇守河南,旋兼巡抚,而命兵部右侍郎徐琦、工部左侍郎郑辰、刑部右侍郎吾绅、左通政周铨等并巡抚山西[5]。又如江西,已有赵新巡抚,宣德十年正月复命右佥都御史王翱往镇守[6]。在英宗即位后的不到五个月,江西、湖广、河南、山东、陕西诸省和宁夏、甘肃、辽东诸边均设置了文臣镇守,与巡抚并称“镇巡官”。

《明会典》将镇、巡概视作巡抚:“初名巡抚,或名镇守”[7],而不作区分。这种处理是有道理的,因为后来镇、巡归于一途。但这并不等于巡抚、镇守完全没有区别。一般来说,宣德、正统时的巡抚尽管在事实上多久驻一地,但明政府却仍将其视作临时差遣,如徐琦等巡抚山西即是。而镇守则一开始就有定制的趋势。如陈镒镇守陕西、于谦镇守河南,皆历时十余年。正统六年,又开始实行镇守更代制。这年正月,命王翱、卢睿分往陕西、宁夏,代陈镒、金濂镇守,规定“岁一更代”[8]。

对于巡抚的地方化和制度化,镇守的设置无疑是重要的一步。但巡抚、镇守重叠,各持敕书,各行其事,出政多门,纷繁骚扰,往往使地方有司无所适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