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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从政》篇释义三则

201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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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从政》篇释义三则

上博竹书第二册出版有日,学者们进行了许多很好的研究。本人近日为通释文意而汇集众校,觉得《从政》篇仍有不少难读之处,今不避野人献曝,拣其中数则试加解说,或者勇而无当,请多多指教!

一、简甲三 礼则寡而为仁

此六字在简三上端,整理者以为与简二“行之以礼”有关,周凤五先生认为可从①。是!另外,有学者已经指出甲篇第二、三简相连②。第三简“教之以型(刑)”与第二简中的“守之以信”、“教之以义”、“行之以礼”句型结构相应,也表明以第三简接第二简较妥。

周凤五先生认为简二下端可以拟补“夫是则教之以刑守之以义则□行之以”十六字。简文“寡而为仁”可能是“寡过而为仁”,误脱“过”字,否则“寡”字可能写错,或者必须改读。“寡过”见《论语·宪问》,“为仁”见《论语·学而》。一个人言行如果守礼,当然可以寡过,也可以为仁了。

但是,为了通解而怀疑脱字有些勉强。我们认为,既然甲篇前三简可以连读,不妨前后文结合起来观察。连读之后,其文为:

[简甲一]闻之曰:“昔三代之明王之有天下者,莫之余(予)也,而□(终)取之,民皆以为义。夫是则守之以信,教[简甲二]之以义,行之以礼也。其乱王,余(予)人邦家土地,而民或弗义。夫……[简甲三]礼则寡而为仁,教之以刑则述(遂)。” ③

简甲一中的“夫是则”表示肯定的判断。夫:发语词。是则:乃,与“此则”同义。“夫是则”以下是对前面的解释。“明王”因为“守之以信,教之以义,行之以礼”,所以“民皆以为义”;与之相应,“乱王”因为“……礼则寡而为仁,教之以刑则遂”,所以“而民或弗义”。这样,对于判断本章后面的两个分句就有很大帮助。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以为“礼则寡而为仁”前可以补“齐之以”三字,一则,《论语·为政》有“齐之以礼”句,指以礼义规范民众。“寡而为仁”的“而”是连接状语,表修饰关系。“寡而为仁”即“寡为仁”,是单纯“齐之以礼”的后果;二则不仅与上文的“守之以信,教之以义,行之以礼”相应,也与下文的“教之以刑”呼应。

二、简甲十六 以□(犯)赓□(犯)见不训行以出之

此处原《考释》断句为“以犯赓犯见,不训行以出之”,认为“以犯赓犯见”之“文意未明”。④

今按:两“□”字,原《考释》认为都是“犯”,当是。赓,继续。以犯赓犯,后一犯字多一近似于“心”的构件,使之区别于前者,如果前者为“侵犯”义,后者应该是“恶意”或者“有意”的侵犯。

以犯赓犯,当与《礼记·表记》“以怨报怨”意义相近。《礼记·表记》曰:“以怨报德,则民有所劝;以怨报怨,则民有所惩。”

不训,原《考释》释“训”为“顺”,我们以为可能读为“训”之本字更妥。《尚书·毕命》:“不由古训”,《左传》僖公二十九年:“仲尼曰:‘以臣召君,不可以训。’”文公十八年:“颛顼有不才子,不可教训。”与之义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