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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楚简“ ”字及相关诸字考辨

2013-01-11

’字,应是以‘

’为基本声符”,但不知他们把右下部的“水”形是像刘钊先生一样当作“辛”的一部分,还是跟我一样看成累增的“水”旁。不过这个累增的“水”旁也可能是对“辛”字下部竖画及其斜笔的有意识改造,但既已改造成“水”,就跟上部分离成了两个构件,不能再把“水”看作“辛”的一部分,更不能把它跟“言+D”等字中的“D”认同为一。

 

(三)相当于“竊”字意义的那几个字中的“D”应该来源于“業”。

许学仁先生也是持这种意见的,他说:“郭店竹简《语丛四》中‘竊’字从攴業声,当隶定为‘業+攴’,古音‘竊’声在月部,‘業’声在怗部,‘竊’、‘業’月怗旁转,因得相假。”“怗”部也叫“葉”部或“盍”部,在各家的音系里都跟月部是旁转关系。后代读音跟“竊”相同的“怯”古音也是属葉部的,“業”字的繁形有增“去”为声符的,如《秦公簋》作“

”,其实《中山王壶》的“

”也可以看作从“去”得声,只是“大”为“業”和“去”的共享形体。可见“去”应该有接近“業”的读音,因而“業”“竊”“怯”古音都是相近的。就字形来说,“業”本像古代悬挂钟或磬的架子两端的柱子,上面是防止横梁滑落的短柱,下面是支架。木制的支架形也像“木”字的形状,所以“業”的下部原本作“木”形(如《郾王职剑》),也可以作“大”形(如《中山王壶》)或交叉形(如《晋公奠+皿》),“大”形又讹作“火”形(如《说文》“業”字古文)和“矢”形(如包山楚简“異”字下部或作大或作矢,故“

”字所从的“業”下部也作矢形)。“業”字下部的这种变化有一个很好的类比材料,那就是“樂”,“樂”字下部也是像乐器的支架形,而写法也有作“木”、作“大”、作“矢”、作“火”的,可见把“

”中的“D”认同为“業”,在形体演变上是绝对没有问题的。如此,第3组的“

”字就应该是从“攴”“業”声的字,这个字是否就是“竊”的异体还不敢肯定,但第4组包山楚简中从“米”“

”声的字应该就是“竊”的异体,因为“竊”原本也是从“米”的,而“

”如果另有本义的话,则属于声旁字的借用。这两组四个相当于“竊”的字样,其中的“D”下面都作“矢”形,跟第2组相当于“浅”的字和第5组相当于“察”义的字形体上造成整齐分布,说明它们来源不同。至于《包山楚简》157号简的“

”,其“D”旁下面也作“矢”,那可以理解为偶然同形,因为它们都是由“大”形变来的,但“大”形的功能并不一样,所以不能据此将所有从“言”从“D”的字都看作从“業”得声,因为“業”的构形是无法演变出“言+D”的“D”所包含的“又”“廾”“人”“刀”等部件来的。

 

(四)“言+D”中的“D”应该来源于“僕”,是“僕”的省变体。

汉字中有“樸”等许多从“菐”(pu)得声的字,《说文解字》认为“僕”也是“从菐,菐亦声”,那“菐”是什么字呢,却没有人说清楚。许慎说:“菐,渎菐也,从丵从廾,廾亦声。”徐铉注:“渎,读为烦渎之渎。一本注云:丵,众多也。两手奉之,是烦渎也。”段玉裁注:“渎菐,叠韵字。渎,烦渎也。菐,如《孟子》书之‘僕僕’,赵云‘烦猥貌’。”这样的分析形义很难吻合,而且事实上文献中至今并未发现这个意义的“菐”或“渎菐”,可见许慎等人的说法是靠不住的。金文中确曾出现过“从丵从廾”的字,如《伯晨鼎》、《多友鼎》、《王臣簋》等,但都用为“對”,可能是“對”的省变体,也可能是另一字借用为“對”,但都与“菐”无关。那么,这个常作偏旁而读“pu”音的“菐”是怎么来的呢?我们认为实际上就是“僕”字之省,按许慎的分析方法可以叫作“僕省声”,而“僕”字本身并非形声字。甲骨文“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