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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简“ ”字及相关诸字考释浅析

201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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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简“ ”字及相关诸字考释浅析

包山楚简和郭店楚简中有个从“言”从“菐”的字,还有许多形体相近或相关的字,现在我们把有关形体按构件的分布和辞例的用法整理如下:

相关的未确释字

1、辛——

五行

 

2、水+[辛+水]——

五行

(合文上部)性自命出

 

3、業+攴——

语丛四

 

4、[業+攴]+米——

包山(原释“米+敖”)

 

5、言+菐——

包山

五行

穷达以时

语丛一

 

6、菐+戈——

性自命出

 

7、菐+刀——

包山(原释“

”)

 

8、口+[菐+戈]——

成之闻之

尊德义

 

9、心+[菐+戈]——

性自命出

 

相关的已确释字

10、菐(僕)+臣——

包山

老甲

语丛二

 

11、[菐+臣]+木——

老甲

 

12、邑+菐(僕)——

包山(第七形原释“業”)

 

13、糸+菐——

包山

 

14、金+菐——

包山

 

上述各字中都包含着一个上部作三点竖或四点竖的近似形体,为了指称方便,我们统一用“D”来表示这个形体。跟这个“D”形相近相关的字,古文字中有“菐(pu)”、“業”、“丵(zhuo)”、“对”、“辛(qian)”等,因而关于从“D”诸字的释读,围绕这些相关的字先后提出了十多种考释意见[i]。我们在《包山楚简“言+菐”义解诂》[ii]一文中初步认为从“言”从“D”之字的“D”相当于“菐”,并考定这个“言+D”字所记录的词的意义是对已知事情或证据的检查、勘验、核实、确认,但没有指明这个字的用法是本用还是借用,也没有说明它跟有关字词的关系,因为当时我们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言+D”字的本音本义。我们认为,对文本中疑难字词的考释,应该做到形、音、义(本义)、用(文本中记录的词义)四个方面都能得到合理的解释,而且这种解释能够涵盖所有的变体和全部的辞例,才能算是完全的和成功的考释,否则就是一种不完全考释或有疑问的考释。下面我们从“言+D”的释读出发,联系相关字形,分析时贤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看看其中有哪些合理的因素,又可能存在哪些问题。

(一)不少人认为“D”是“對”字的左边,所以把从“言”从“D”的原形楷定为“

”、“

”或“對”,各家都读为“對”,但释义有“应对”、“招供”、“作证”、“证实”、“查问”等不同说法[iii]。刘信芳先生认为“言+D”就是“對”字的异体,解为对簿、对状、对证、查对之义[iv]。这种释读只适合部分字形和部分辞例。就字形说,既然“言+D”读“對”音,那实际上应该是“D”与整个“對”字相当,严格来说当楷定为“譵”,或分析为从“對”省。因为“

”不独用,在“對”字中不是音符,因而不能代表“對”的读音。“對”字原本从丵从土从又(或廾或丮),《金文编》157、158页所收“對”字有少数不从“土”的形体,可能是“對”的简写,也可能是“對”的声旁借用。这种不从“土”的“對”可以跟楚简中从“又”或从“廾”的“D”沟通;但无法解释来自“對”的“D”何以会从“人”(刀)从“大”(矢),有时还“人”(刀)“又”并出,因为“人”(刀)、“大”(矢)的形体是“對”字无由演化的。忽视同功能字形的总体而仅仅根据其中个别形体的相似就把“D”跟“對”完全等同起来,是不符合构形系统性原则的。就用法来说,先秦文献中的“對”一般作“对扬”(见于金文)、“对答”、“对比”讲,罕见用于司法语义的例子。汉代以后“對”确实有了对簿、对状、对证、查对之类的意义,用来解释包山简的用例勉强可行,但读为“對”或者看作“對”的异体,根本无法讲通郭店楚简的相关用例。

 

(二)葛英会先生认为“D”是“菐”字,所以把原形楷定为“言+菐”,当做见于《集韵》的“言+僕”,训“以言蔽也”。但他认为此义难通,故读作《尚书·康诰》“丕蔽要囚”的“蔽”,引《论语》“一言以蔽之”何晏注“蔽”犹“当”,而“当”《小尔雅》有“断”之训,所以确定“言+菐”用为“断”义[v]。但“菐”声字借用为“蔽”字,古音屋部月部远隔,恐怕难以相通。而且把“言+菐”读作“蔽”而训“断”,只能勉强讲通包山简15反的“新俈迅尹不为其

”一句,包山简其它的用例都明显属于查核,不宜直接讲成断决。至于郭店楚简的用例就更不能讲成“断”了。所以葛先生释字为“言+菐”,虽然没有从形体上详加论证,却是很有见地的(理由见《考辨》[vi]一文),但还没有很好地解决义训上的问题。

 

(三)认为“D”是“業”,所以把原形楷定为“言+業”,而以“業”声字阴阳对转而读作“验”。此说先由胡平生先生提出[vii],最近许学仁先生也赞成这一说法,并作了补充论述[viii]。先秦文献中的“验”确有检验、验证的义项,且多与法律有关,而“验”字从“马”,《说文解字》训其本义为“马名”,可见这种用法属于借用。如果把包山楚简的“言+業”当作“验”的本字倒是很合适的,但要解通郭店楚简中的全部用例就会很为难。而且更重要的是形体上讲不过去。“業”字的形体现在能见到的有“

”(古文字字形表98页)、“

”(金文编724页)、“

”(金文编1186页)、“

”(上博楚简《诗论》第5简)等,其基本构形是下部从木或从大,大、木在古文字中常互讹(如“樂”字下部既有从木的写法也有从大的写法),大又可以讹成交、火、矢,所以这些形体都是可以贯通的。第3、4组字所从的“D”是可以跟“業”字认同的,但在“言+D”字的各种写法中只有一个下部从“矢(大)”的写法跟“業”字相关,而其它各种写法与“業”字是没有关系的,如果都是从“業”,怎么解释这些无关形体的变异呢?也许有人会说“D”下的“廾”可以看作是“業”下“大”的变化,其实不然,我们知道“廾”变异为“大”是隶变的结果,隶变之前“廾”与“大”是没有关系的,而且即使是隶变,也只能“廾”变为“大”,没有“大”变为“廾”的现象,这是不能逆推的。“人”可以变从“大”,而“大”通常不换从“人”,也是同样的道理。所以我们在做字形认同的时候,应该从相关字的总体着眼,并且要注意演变的方向和时代。

 

(四)董莲池先生根据《古文四声韵》所收“辩”字有省与不省二体,且所从“辛”旁下作“人”形,因而认定楚简的“言+D”和《五行》中独用的“D”是“辩”字省形,这些“D”都应分析为上从“辛”下从“人”,如“

”字的右边是由“辛”下的两斜笔和“人”字的两斜笔合笔交叉连写而成。他认为《说文》小篆从“言”“辡”声的“辩”原本是两个带“辛”的罪人相与讼,所以“辡”下实省掉了两个“人”字,因其讼争,故又从“言”。至于意义,郭店简都读作“辨”,训明察;包山简则或训明察,或训判决,或训审理,或训辩解,或读为“徧”而训周遍[ix]。董说是经过了认真考论的,初看好象形音义用都有着落。但仔细追究,也有难以信从的地方。第一,古文字中未见有从两“辛”两“人”的“辩”字,甲骨金文中倒是有上从两辛而下从两人或两大或两兄的字(见《古文字字形表》97页,《金文编》152页,《甲骨金文字典》199页),但那个字公认为“競”,音义都跟“辩”字无关。另有跟“辩”同从“辡”声的“辨”字,所从“辡”字却没有两个人(见《金文编》289页,《汉语古文字字形表》163页,《甲骨金文字典》328页),而且“宰”字所从的“辛”表示罪人却也不从“人”。因此说“辩”所从之“辡”原本有两“人”而小篆省略了,缺乏实证。《古文四声韵》这种后代字书所收的字形可以作为线索和参考,如作为唯一的证据就显得薄弱。实际上古人写“辛”字有时在下面的竖画旁加一斜笔作装饰,后来讹变使得“辛”的下部有时候既像“刀”又像“人”,《古文四声韵》《汗简》等所收“辛”和从“辛”之字的这类形体就是这么来的,其实并非从“人”或从“刀”。第二,董文认为“辩”是从“辛”从“人”从“言”会意,则其中上“辛”下“人”的构件不能表音。可是郭店简还有个“

”字,其左边正好是上辛下人,那这里是会意还是表音呢,怎么跟“辩”字的构形分析沟通呢?而且如果把“辩”看成会意字,那要把《五行》中独用的“D”直接释为“辩”就不可能是借音而只能是省写了,说“言+D”是“辩”省去了一个重复的构件还有可能,而把“D”也看作“辩”字之省,那恐怕省得有点过份了。第三,按照上“辛”下“人”的分析,即使同意董先生把“辛”下的两斜笔“V”和“人”形的两斜笔共四笔一径变作两个交叉斜笔连写的说法,也只能解释部分形体,像《五行》的

下部根本不是交叉的两个斜笔,而是“又”字的一种常见写法,《包山》的

在交叉的两斜笔之下却另有“人(刀)”形,这些都是无法迁就合笔连写说的。至于说

等只能认定为从“又”从“廾”的形体“当是受菐形影响而讹写造成的”,则更有武断之嫌。再说意义,包山简“言+D”的用例语境其实比较统一,除137号简有点特殊之外,都是指对已知事情或证据的查验、核实,先秦的“辩”字虽有“明察”“分辨”“争辩”等义,却没有“调查、检验、查证、核实”的用法,所以并不完全适合包山简的辞例。

 

(五)刘信芳先生原来是把“言+D”释作“

”而看成“對”的异体字的,后来改释为“

”,即把“D”看成《说文解字》训为“丛生草”而“读若浞”的“丵”(zhuo)字。认为这个字从言丵声,借用为“督”字[x]。根据现代人归纳的古音音系,“丵”从纽药部,“督”端纽觉部,语音虽然隔了一层,总还可以算是相近。“督”字也确实有“查验、核实、考察”之类的用法,可以跟“察”同义,后代的“督察”即是同义复合语。所以用“督”来解读楚简的“言+D”大部分辞例是勉强能说得过去的。但是,“丵”(zhuo)的音义仅见于字书,文献中从无单用的例子,古文字中也只有《说文》所分析的小篆“叢”跟这个“丵”(zhuo)的所谓“丛生草”的意义相关,其它的“丵”形都被认为是“辛”的变体,表示“凿”具[xi]。然则字书中“丵”(zhuo)的读音并没有语言实证,本身都成问题,怎么能拿来证明“

”的读音而推知它是“督”的借字呢?另一方面,字形上被《说文解字》分析为“象丵嶽相并出”的“丛生草”的“丵”,怎么会变出从又、从廾、从人(刀)、从大(矢)的各种写法来了呢,其演变过程同样难以证实。

 

(六)黄锡全先生把“D”的形体分析为“上面四短竖,中间一横,下面一个叉”,认为这一形体来源于甲骨文中的“带”(见《甲骨文编》附录789页或《甲骨文合集》20502、13945、26879等号),只是省去了字形的下部,还举了子犯编钟和古玺做例子,因而把原形楷定为“言+带”,训“审查”义[xii]。《集韵·霁韵》:“谛,《说文》:‘审也。’或从带。”原来“言+带”是“谛”的异体字,所以有“审”义。“谛”与“审”“察”“督”皆有相同的义项,用来讲解楚简辞例不是不可以,但字形上难以说通。因为作“上面四短竖,中间一横,下面一个叉”的只是部分形体,还有下面并不是“叉”而是从“人(刀)”、从“大(矢)”、从“廾”或既有“叉”(实际上是“又”)又有“人(刀)”的种种写法,怎么说明它们跟“带”字的关系?而且黄先生所举用来类比的字形其实尚存争议,目前战国以前的文字里还没有发现已经确释而得到大家公认的“带”字。楚简中倒是真有“带”和从“带”的字,但其“带”字大都下从“巾”,偶尔也有跟“

”字所从“D”形相近的写法,但右下四点之间不是一笔,而是有点象“丩”的两笔,区别仍然很明显。所以要把“D”字跟“带”字认同是很困难的。

 

(七)裘锡圭先生读作“察”,刘钊先生等依从并加补证。郭店楚简《五行》篇“思不清不

(下文用A代表这个字形),……清则A,A则安”,马王堆帛书《五行》中相应的句子作“思不睛不察,……睛则察,察则安”,郭店简《五行释文注释》注释[七]说:“裘按:帛书本与此字相当之字为‘察’,简文此字似亦当读为‘察’。此字在包山简中屡见,读为‘察’,义皆可通。”又郭店简《语丛四》:“

(下文用B代表这个字形)钩者诛,B邦者为者(诸)侯。者(诸)侯之门,义士之所廌(存)。”该篇注释[七]:“裘按:此段内容与见于《庄子·胠箧》的下引文字基本相同:‘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诸侯之门,而仁义存焉。’简文第一、五二字左旁,与本书《五行》中应读为‘察’的从‘言’之字的右旁相近。包山楚简中应读为‘察’的从‘言’之字,其右旁并有与此字左旁极相似者,可知此字之音与‘察’相近。‘窃’‘察’古通,故此字可读为‘窃’。”又郭店简《五行》:“心曰唯,莫敢不唯;如(诺),莫敢不如(诺)。进,莫敢不进;后,莫敢不后。深,莫敢不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