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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古代文体分类生成方式

2013-01-06

徐师曾(1517-1580)说:“夫文章之体,起于《诗》、《书》。”[18]袁宗道(1560-1600)更详细地解说道:

吾置庖羲以前弗论,论章章较著者,则莫如《诗》《书》。乃骚、赋、乐府、古歌行、近体之类,则源于《诗》;诏、檄、笺、疏、状、志之类,则源于《书》。源于《诗》者,不得类《书》;源于《书》者,不得类《诗》。[19]

据此,作为文本方式的文体分类的生成过程,我们可以《尚书》、《诗经》二书为例加以说明。本节先论《尚书》“六体”的生成方式。

《尚书》,先秦时通称《书》,是中国上古时代诏令等文件和谈话记录的汇编,原为单篇独行,大约在周昭王、穆王时编纂成最早的写定本[20]。

今传《尚书》,相传由孔子最后编定,但其中部分篇章,如《尧典》、《皋陶谟》、《禹贡》、《洪范》等,实为后世儒家所补。该书大致以时代编次,分为《虞夏书》、《商书》、《周书》三部分,但书中对不同篇章的命名,已区分出不同的文体。东晋时出现的伪孔安国《尚书序》首次提出《尚书》“六体”之说,云:

先君孔子,生於周末,史籍之烦文,惧览之者不一,遂乃定《礼》、《乐》,明旧章,删《诗》为三百篇,约史记而修《春秋》,赞《易》道以黜《八索》,述《职方》以除《九丘》。讨论坟、典,断自唐虞以下迄于周,芟夷烦乱,翦截浮辞,举其宏纲,撮其机要,足以垂世立教,典、谟、训、诰、誓、命之文,凡百篇。[21]

其后孔颖达(574-648)作《尚书正义》,在“六体”之外,又加上“贡”、“歌”、“征”、“范”四体,合之为“十体”[22]。

按“六体”之说虽然晚出,但秦博士伏生所传今文《尚书》二十八篇确已有以典、谟、诰、誓、命等命名的篇章,“典”如《尧典》,“谟”如《皋陶谟》,“诰”如《汤诰》、《大诰》、《召诰》、《雒诰》,“誓”如《甘誓》、《汤誓》、《牧誓》、《鲜(费)誓》、《秦誓》,“命”如《顾命》、《文侯之命》等[23]。“训”系据伪古文《尚书》之《伊训》,但先秦书篇确有《伊训》[24]。

吴讷(1372-1457)《文章辨体序说》引宋张表臣《珊瑚钩诗话》云:

道其常而作彝宪者谓之《典》,陈其谋而成嘉猷者谓之《谟》。顺其理而迪之者谓之《训》,属其人而告之者谓之《诰》。即师众而誓之者谓之《誓》,因官使而命之者谓之《命》。[25]

大抵“典”载重要史事过程或某项专题事实;“谟”是臣下对君的诉说;“诰”是君对臣下的讲话;“誓”是君主誓命辞,且多是军事誓词;“命”为册命或君主某种命词;“训”为臣下对君的训导或解说[26]。其中除了“典”系后人尊经之说,较为晚出以外[27],其余五体,实际上主要是依据五种不同的文本命名方式对《尚书》篇章进行的分类。

在上述《尚书》的篇章中,篇名末字动词如“谟”、“诰”、“誓”、“命”等反复出现,我们可以据此推断,上古史官在命名篇章时,首先区分各种不同的行为方式,据以确定篇名中的动词,再辅之以动作的发出者或接受者、动作产生的地点等相关因素,为记录这些行为方式的文本进行命名。而这种命名方式的反复出现,实际上表现出一种类的归属,从而启发、引导,甚至暗中制约、规定着后人以篇名末字来对《尚书》文体进行分类,归纳出所谓“六体”[28]。

显而易见,《尚书》中除了“典”以外的五种文本命名方式,并不是按照文本自身的构成要素(如体制、语体、功能等)去类分文本的[29],而是根基于各自不同的行为方式,是行为方式“文本化”的结果。这正如孔颖达所说的:“致言有本,名随其事”[30]。章学诚(1738-1801)也认为:《尚书》乃“因事命篇”[31]。

《尚书》篇章的命名既然是“名随其事”或“因事立篇”,那么,后人对《尚书》文体的类分,也就大都从“本”与“事”着眼,并将那些未以“六体”命名的篇章,分别归入“六体”之中[32]。如孔颖达关于“训”的解说:“其《太甲》、《咸有一德》,伊尹训道王,亦训之类”;“《旅獒》戒王,亦训也”;“《无逸》戒王,亦训也”。要之,臣训导、告诫君,体现这种行为方式的文本即是“训”体。又如孔颖达关于“诰”的解说:“《西伯勘黎》云祖伊恐奔告于受,亦诰也”;“《武成》云识其政事,亦诰也”;“《多士》以王命诰,自然诰也”;“《君奭》,周公诰召公,亦诰也”;“《多方》、《周官》,上诰于下,亦诰也”;“《吕刑》,陈刑告王,亦诰也”。要之,君向臣下颁布王命,臣以事告君,体现这样的行为方式的文本都是“诰”体[33]。

清人方东树(1722-1851)说:

二典、三谟,周诰、殷盘,凡圣帝明王、贤臣硕辅所用明治化、陈政事,孰非官文书耶?其在《易》曰:“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百官以治,万民以察。”则文字之用,其原亦可知矣。[34]

的确,溯本追源,文体的社会功能乃是从其“明治化、陈政事”等行为方式衍生出来的。从《尚书》“六体”的生成我们不难看出,是先有特定的行为方式,次有记录特定行为方式的文本,然后才产生了基于特定文本方式的文体类型,进而依据这种文体类型去辨析不同的篇章,加以区分归类。这就是作为文本方式的文体分类的生成过程。

但是在《尚书》中,篇章的命名并不都指向特定的行为方式,相同的行为方式可以有不同的命名,不同的行为方式也可以有相似的命名[35]。因此,孔颖达说:

《书》篇之名,因事而立,既无体例,随便为文。[36]

刘知幾(661-721)在论述《尚书》分为“六体”之后,说道:

至如尧、舜二典,直序人事;《禹贡》一篇,惟言地理;《洪范》总述灾祥,《顾命》都陈丧礼:兹亦为例不纯者也。[37]

章学诚也说:

而典、谟、训、诰、贡、范、官、刑之属,详略去取,惟意所命,不必著为一定之例焉。[38]

既然篇章的命名是“因事而立”或“惟意所命”,而事有诸端,意出多歧,那么篇章的命名本身就具有不规范性,“不必著为一定之例”。这种篇章命名的不规范性,必然导致文体体例的不规范性,即所谓“为例不纯”。那么,我们又怎么能凭借不规范的文体体例,去衡度、类分内容丰富、形式各异的篇章呢?

因此宋人林之奇(1112-1176)认为,《尚书》所谓“六体”,乃用以指称六种各自不同的文本方式,不宜拘泥于确定的篇章。而孔颖达将“六体”落实到具体的篇章,与“六体”之本意是互相扞格的;至于又增而为“十体”,更属无谓。他说:

书有五十八篇,其体有六:曰典,曰谟,曰诰,曰命,曰训,曰誓。此六者,错综于五十八篇之中,可以意会而不可以篇名求之。先儒乃求之于篇名之间,其《尧典》、《舜典》则谓之典,《大禹谟》、《皐陶谟》则谓之谟,至于训、诰、誓、命,其说皆然。苟以篇名求之,则五十八篇之义不可以六体而尽也,故又増而为十:曰贡,曰征,曰歌,曰范。虽増此四者,亦不足以尽《书》之名。学者不达古人作《书》之意,而欲于篇名求之,遂以一篇为一体。固知先儒所谓贡、歌、征、范,増而为十,盖有不知而作之者,不可从也。《禹贡》一篇,盖言禹之治水,其本末先后之序无不详备,名虽曰“贡”,其实典之体也。学者知《禹贡》为典之体,则谟、训、誓、诰、命见于他篇,皆可触类而长。

林之奇所说的“体”,已不是单纯的体裁,而是体制与语体的结合。所以他能超越篇章的界限,而透视篇章中不同体制与语体的存在,从而为文体的类分提供更为可靠的依据。

的确,特定的行为方式一旦凝聚成特定的文本方式,也就赋予文本方式以独特的构成要素,从而形成特定的文体惯例。这种特定的文体惯例成为类分文体的内在依据,因此,人们可以依据这些特定的文体惯例去类分文体。在这一意义上,作为文本方式的文体分类不仅仅可以用于对具体的篇章归属的类分,而且还可以用于对抽象的文体惯例的辨识。对抽象的文体惯例的辨识,赋予文体分类以更为深厚的学理依据。

三、《诗经》篇章的文体分类

与《尚书》篇章的文体分类相比较,《诗经》篇章的文体分类原本即包含着一个从行为方式到文本方式的转换过程。

《诗经》,先秦时始称《诗》,后称《诗三百》。《诗》篇章的整体分类状貌,首见于《左传·襄公二十九年》的记载:吴公子季札(生卒年未详)到鲁国,“请观于周乐”,于是“使工为之歌《周南》、《召南》”,乃至《邺》、《鄘》、《卫》、《王》、《郑》、《齐》、《豳》、《秦》、《魏》、《唐》、《陈》、《郐》、《小雅》、《大雅》、《颂》[40]。以今存《诗经》与季札在鲁国观赏的“周乐”相对照,二者篇章的归属类分大体相同,可见《诗》的分类渊源甚古。

到春秋末期,孔子对《诗》篇章又加重订,《论语·子罕》记述孔子说:

吾自卫反于鲁(于字从高丽本补),然后乐正,《雅》、《颂》各得其所。[41]

据《左传》和《史记·孔子世家》的相关记载,孔子自卫返鲁在鲁哀公十一年(前484)冬,其时孔子68岁。今存《诗经》盖即经孔子整理后的定本,全书所收诗篇按“风”、“雅”、“颂”分为三大类,而“风”之中又按地域分为十五国风,“雅”又分为“小雅”、“大雅”,“颂”又分为“周颂”、“鲁颂”、“商颂”。

在“风”、“雅”、“颂”三个类名中,以“颂”作为乐诗的类名,其源最古。《国语·鲁语》云:

昔正考父校商之名“颂”十二篇于周太师,以《那》为首。[42]

据此可知,商代已将那些体裁相近的乐诗作品集结起来,名之为“颂”,流传至周末。

而以“风”、“雅”、“颂”并列作为诗的分类名称,在现存文献中始见于《周礼·春官·大师》:

大师掌六律六同,以合阴阳之声。……教六诗:曰风,曰赋,曰比,曰兴,曰雅,曰颂。以六德为之本,以六律为之音。[43]

《周礼》相传为周公编纂[44],如其然,因为周初时尚无《诗》之编集,所以文中所谓“教六诗”之“诗”,当指传自黄帝、唐尧、虞舜、夏禹、殷汤及周武王所制的乐章,即“六乐”之诗。太师是乐官,职责之一是教“六乐”之诗,教学内容是“以六德为之本,以六律为之音”,分别讲授“六诗”的涵义。因此,所谓“六诗”,应该是诗在音乐上的分类,郑玄(127-200)注《周礼》,以政教释“六诗”,实为曲解。更重要的是,上文中的“六德”指知、仁、圣、义、忠、和等六种品德,“六律”指黄钟、太簇、姑洗、蕤宾、夷则、无射等六种乐音的音高标准,它们都是同一逻辑平面上的事物类名,以此类推,“六诗”也应是同一逻辑平面上的事物类名,易言之,“六诗”应皆为乐诗之体式。有见于此,郑玄回答张逸(生卒年未详)“何诗近于比、赋、兴”的问题时说:

比、赋、兴,吴札观诗已不歌也,孔子录诗已合风、雅、颂中,难复摘别。[45]

唐代贾公彦(永徽中人)“六诗”疏则直言:

按诗上下,惟有风、雅、颂是诗之名也,但就三者之中有比、赋、兴,故总谓之六诗也。[46]

他们认为,就后世的《诗》文本而言,赋、比、兴实杂存于风、雅、颂之中,六者皆为诗体[47]。

那么,“六诗”的分类依据是什么呢?王小盾认为,“六诗”之分“是诗的传述方式之分”,“风和赋是用言语来传达诗的方式,比和兴是用歌唱来传达诗的方式,雅和颂则是加入‘乐’的因素来传达诗的方式”[48]。因此,“六诗”原本应该就是一种行为方式的分类[49]。

由于上古诗歌的基本功能是用于仪式上的记诵、祝祷或颂赞,而诗歌的采集则是为了各种仪式诵读、歌唱或演唱的需要,因此“六诗”成为《诗》文本篇章分类的胚胎,《诗》文本的篇章分类当与宫廷仪式中乐歌方式的分类密切相关[50]。

大抵在西周初年,今本《诗经》中的《颂》和《大雅》,即以祭祀乐歌的身份构成正乐的主体;而《国风》的大部分类别,亦作为“乡乐”[51],而有了基本的乐器组合。其后,人们将堂下之歌称为“诗”,堂上之歌称为“雅”,庙堂之歌称为“颂”,诗歌的分类既依据仪式的分类[52],同时也是表演方式的分类[53],要之皆为不同行为方式的分类。但是,其中堂下之歌(即所谓“诗”)采用合唱形式,把风、赋、比、兴四种歌唱方法揽括于一身,而赋、比、兴作为乐诗体式的分类则逐渐湮灭无闻了。因此,这种诗、雅、颂的三分法,已经呈现出由行为方式向文本方式变迁的征兆。

到周道衰败、王室东迁之时,一场剧烈的礼乐变革,导致宫廷仪式所用的堂下之歌和堂上之歌都成了正歌与变歌的混合,乐师将诸侯之诗与雅歌合编为一集,以《诗》的名称广泛流行,这大约发生在公元前七世纪[54]。这时,《诗》作为赋诵讽谏的文本方式及其功能特征渐趋突显,而作为仪式的行为方式及其功能特征则愈益淡化。至晚在公元前6世纪末,《颂》与《风》、《雅》被合编为一集[55]。到襄公二十九年(前544)季札到鲁国观乐时,《风》、《雅》、《颂》已经成为季札所观“周乐”的基本分类。

公元前484年前后,孔子整理“诗三百”,“纯取周诗”[56],把各国流传的不同编次的《诗》重加董理,统一于“始于衽席”的“四始”序列:

《关睢》之乱以为《风》之始,《鹿鸣》为《小雅》始,《文王》为《大雅》始,《清庙》为《颂》始。三百五篇孔子皆弦歌之,以求合《韶》、《武》、《雅》、《颂》之音。[57]

所谓“四始”的序列,与今本《诗经》的结构正相一致。可见,孔子对《诗》的类分,已基本上根据的是其篇章类别的文本方式,而不是歌诗的行为方式了。至战国荀子(约前313-前238),在《荀子·儒效》篇中,更具论《诗》中《风》、《雅》、《颂》之大义[58],可知此时《诗》分三体已为沿袭久远的成说。

关于《风》、《雅》、《颂》的分类依据,宋人郑樵(1102-1162)之说最为简要:

乡土之音曰“风”,朝廷之音曰“雅”,宗庙之音曰“颂”。[59]

也就是说,风、雅、颂,就艺术形式而言,表现为音乐类型风格的差异;而就所用场合而言,又表现为乡土、朝廷、宗庙的差异[60]。简单地说,“风”即地方的乐调,“国风”即各地区的乐声;“雅”是中原正声,即西都的乐调,其中《小雅》章少节奏简,《大雅》章多节奏繁;“颂”则是宗庙祭祀的乐调,声乐特缓[61]。音乐类型风格亦可就诗歌体制见出,如“风”多为民歌,大都采用重章叠句;“雅”用雅言写作,基本上是严整的四言诗;“颂”为宗庙乐歌,因其配合歌舞,一般比较短小,不太讲究句式的整饬[62]。

综括而言,《诗经》中《风》、《雅》、《颂》的类别区分,既有文体形态之“体”的差异,也有文体功能之“用”的差异,是“体用不二”的[63];而在“体”的差异中,既有文体内容意旨之“义”的区别,也有文体形式风貌之“例”的区别,是“义例合一”的。“体用不二”,“义例合一”,这正是中国古代作为文本方式的文体分类的要义。西晋挚虞(约245-约312)编纂《文章流别集》,南朝梁萧统(501-531)编纂《文选》,便都是以这种“体用不二”、“义例合一”的文体分类思想作为指导,不仅将它作为类分文体的基本依据,而且将它作为文体排序的基本依据,这在后世的总集编纂中形成了深厚的传统,并成为中国古代文体分类的显著特征[64]。

四、作为文本方式的文体分类

从《尚书》与《诗经》文体分类的生成过程,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古代作为文本方式的文体分类的生成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首先,文体分类的原初形态无疑是以不同的“言说”方式作为分类标准的。而“言说”方式的区别,要么依据不同的言说者与言说对象之间的特定语境,如《尚书》中的“谟”、“诰”、“训”;要么依据不同的言说场合与言说功能,如《尚书》中的“誓”、“命”;要么根据言说者不同的传述方式,如“六诗”原本即用以指称六种不同的乐歌方式。“言说”方式是人类特殊的一种行为方式。恩格斯指出:“每一门科学都是分析某一个别的运动形式或一系列彼此相属和互相转化的运动形式的,因此,科学分类就是这些运动形式本身依据其固有的次序的分类和排列,而科学分类的重要性也正是在这里。”[65]文体分类正是基于人类“言说”方式“本身依据其固有的次序的分类和排列”的。

其次,当一种“言说”方式被人们约定俗成地确认为某一“类名”以后,与这种“言说”方式相对应的文辞样式就形成特定的文本方式,而这种“言说”方式的行为特征同时脱胎换骨地成为特定文本方式的文体形态特征。这种文体形态特征往往易于识别,也易于标识。例如在今文《尚书》中,《汤诰》、《大诰》、《召诰》、《雒诰》等“诰”体,《甘誓》、《汤誓》、《牧誓》、《鲜(费)誓》、《秦誓》等“誓”体,《顾命》、《文侯之命》等“命”体,就是具有特定的文体形态特征的文本方式。

再次,一旦形成具有独特的文体形态特征的文本方式,人们就可以依据这种文本方式来进行篇章的归类,将文本方式相类似的篇章类聚到共同的“类名”之中,“以类相从”地区分不同类型的文体,从而形成一定的文体序列。正因为如此,“风”、“雅”、“颂”最终从“六诗”中破腹而出,成为孔子类分《诗》时所依据的文体类型。而孔颖达以“六体”、“十体”为标准归纳《尚书》的所有篇章,虽然过于拘泥甚至牵强,却同样鲜明地体现出这种“以类相从”的分类观念。

最后,在文本方式的类分中,“类”的相似性成为某一种文体独特的形态特征,而这种形态特征恰恰根基于这一文体独特的行为方式及其社会功能。也就是说,由行为方式向文本方式变迁的结果,是特定的社会行为方式的特征最终积淀到某一文体形态之中,成为这一文体形态的本质属性,而不能从其文本方式中剥离出来了。英国学者巴里·巴恩斯(Barry Barnes)等人指出:“当人们进行分类时,人们几乎总是求助于因袭的概念和分类,并且运用这些已经存在的概念去标记他们遭遇到的任何新的对象和实体。在这种意义上,所有对事物的分类都是社会性的。”[66]的确,经由行为方式向文本方式的变迁,文体分类的社会性深深地蕴藏于文体的文本方式之中,并由文体独特的行为方式及其社会功能得以彰显。如果仔细考察春秋战国时期人们“赋诗言志”的活动,我们将会更为深刻地认识这一社会文化现象。

2004年10月22日定稿

附记:本文的二、三、四节,曾以《由行为方式向文本方式的变迁——论中国古代文体分类的生成方式》为题,发表于《陕西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本文与下一篇文章的概要,则以《论中国古代文体分类的生成方式》为题,于2004年11月22日-25日在广州中山大学主办的“中国古代文体史与文体学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宣读,并发表于《学术研究》2005年第1期。

[①]所谓“言说”,包括“言”、“诵”、“歌”等行为方式。《尚书·舜典》云:“诗言志,歌永言”,《尚书正义》卷3,《十三经注疏》影印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页131。《汉书·艺文志》云:“不歌而诵谓之赋。”班固:《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卷30,页1755。

[②]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52,《十三经注疏》,页809。

[③]又《礼记正义》卷19《曾子问》郑玄注云:“诔,累也,累列生时行迹,读之以作谥。谥当由尊者成。”《十三经注疏》,页1398。

[④]刘勰著、范文澜注:《文心雕龙注》(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卷2,页176。

[⑤]参见邓国光:《〈周礼〉六辞初探——中国古代文体原始的探讨》,台北汉学研究中心《汉学研究》第11卷第1期(1993年6月),页319-338。

[⑥]毛亨乃西汉初人,一说鲁(郡治今山东曲阜一带)人,一说河间(郡治今河北献县东南)人。但《汉书·儒林传》仅言:“毛公,赵人也,治《诗》,为河间献王博士”,不言其名。东汉郑玄《诗谱》谓:“鲁人大毛公为《故训传》于其家,河间献王得而献之,以小毛公为博士。”亦不言其名。三国时吴人陆玑《毛诗草木鸟兽虫鱼疏》认为,孔子删诗授子夏,数传至荀子,荀子“授鲁国毛亨,毛亨作《诂训传》以授赵国毛苌,时人谓亨为大毛公,苌为小毛公,以其所传,故名其诗曰《毛诗》。苌为河间献王博士。”而唐陆德明《经典释文·叙录》引三国时吴人徐整说,所言传授世次与陆玑说不同。

[⑦]《毛诗·鄘风·定之方中传》,《毛诗正义》卷3,《十三经注疏》,页316。

[⑧]魏征等:《隋书》(北京:中华书局,1973),卷35,页1090。

[⑨]郭绍虞:《提倡一些文体分类学》,《复旦学报》1981年第1期。

[⑩]以上均见王充:《论衡》(《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卷20《佚文篇》。

[11]王应麟:《玉海》(《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卷51,“汉蔡邕《独断》”条。

[12]《南齐书·礼志上》云:“汉初叔孙通制汉礼,而班固之志不载,及至东京,太尉胡广撰《旧仪》,左中郎蔡邕造《独断》,应劭、蔡质咸缀识时事,而司马彪之书不取。”《南齐书》(北京:中华书局,1972),卷9,页117。参见傅刚:《〈昭明文选〉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页78-79。

[13]蔡邕:《独断》(《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卷上。

[14]参见跃进:《〈独断〉与秦汉文体研究》,载《文学遗产》2002年第5期,页11-25。

[15]刘熙:《释名》(《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卷首。

[16]《尚书序》:“古者伏羲氏之王天下也,始画八卦,造书契,以代结绳之政,由是文籍生焉。”《释文》:“书者,文字。契者,刻木而书其侧。故曰书契也。一云以书契约其事也。”《尚书正义》卷1,《十三经注疏》,页113。

[17]《尚书序》:“少昊、颛顼、高辛、唐虞之书,谓之五典,言常道也。”《尚书正义》卷1,《十三经注疏》,页113。《庄子·天运》:“丘治《诗》、《书》、《礼》、《乐》、《易》、《春秋》六经,自以为久矣,孰知其故矣。”郭庆藩:《庄子集释》(北京:中华书局,1961),卷5下,页531。汉人习称六经为“六艺”,见《史记》卷61《伯夷传》、卷87《李斯传》、卷121《儒林传》等。刘歆编纂《七略》,其一即为《六艺略》。

[18]徐师曾:《文体明辨序》,徐师曾著、罗根泽校点:《文体明辨序说》卷首,《文章辨体序说 文体明辨序说》(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62),页77。

[19]袁宗道著,钱伯城标点:《白苏斋类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卷7《刻文章辨体序》。

[20]参见饶龙隼:《〈书〉考原》,载王小盾编:《扬州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集刊》第一辑(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页57-95。

[21]《尚书正义》卷1,《十三经注疏》,页114。刘知幾《史通·六家》亦云:“盖《书》之所主,本于号令,所以宣王道之正义,发话言于臣下。故其所载,皆典、谟、训、诰、誓、命之文。”刘知幾:《史通》(《四部丛刊》影印本),内篇卷1。

[22]《尚书正义》,卷2《尧典正义》,《十三经注疏》,页117。

[23]春秋以前典籍称引《书》篇,也多有以誓(如《太誓》、《汤誓》、《禹誓》等)、诰(如《康诰》、《仲虺之诰》等)、命(如《誓命》等)命名的。见饶龙隼:《〈书〉考原》,《扬州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集刊》第一辑,页79。

[24]参见刘起釪:《尚书学》,收入中华孔子学会编辑委员会:《国学通览》(北京:群众出版社,1996),页341,页340。

[25]吴讷著、于北山校点:《文章辨体序说》,《文章辨体序说 文体明辨序说》,页12。

[26]刘起釪:《尚书学史》(订补本,北京:中华书局,1989),页9;刘起釪:《尚书学》,页340。参见于雪棠:《先秦两汉文体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2002年7月),第三章《〈尚书〉的文体分类及行为与文本的关系》,页32-36。朱自清说:“平时的号令叫‘诰’,有关军事的叫‘誓’。君告臣的话多称为‘命’;臣告君的话却似乎并无定名,偶然有称为‘谟’的。”朱自清:《经典常谈》(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新版),页20。

[27]傅修延说:“《尧典》述载尧舜的言行,自然被人视为经典,但尧舜远在书册出现之前,因此‘典’字必为后世的尊崇者所加。”傅修延:《先秦叙事研究》(北京:东方出版社,1999),页161。参见于雪棠:《先秦两汉文体研究》,页34。

[28]参见于雪棠:《先秦两汉文体研究》,页31,页37-38。

[29]姜亮夫说:“求之于《尚书》中的典谟训诰之类,并不是因为要分别文体形式,才锡以嘉名。”姜亮夫:《文学概论讲述》(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0),页128-129。

[30]《尚书正义》,卷2《尧典正义》,《十三经注疏》,页117。

[31]章学诚:《文史通义·书教上》,章学诚著、叶瑛校注:《文史通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94),页30。

[32]于雪棠说:“那些表面看来是以人为中心命名的,其背后隐藏着以行为动作为中心的意识。纯粹以人名命名以及篇中有人名的篇章,很明显可以分为与行为动作有关的两种类型:一、篇名中的人,是动作的发出者。……二、篇名中的人,是动作的接受者。……一句话,命名是以行为动作为轴心进行的。”《先秦两汉文体研究》,页38。

[33]徐师曾据此解释“诰”体,云:“按《字书》云:‘诰者,告也,告上曰告,发下曰诰。’古者上下有诰。故下以告上,《仲虺之诰》是也;上以告下,《大诰》、《洛诰》之类是也。考于《书》可见矣。”徐师曾:《文体明辨序说》,页115。而于雪棠则认为:“狭义的诰,指的是上告下。而对上告下,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从政治尊卑角度,指君告臣,上级官员对下级官员的告语。……二是从宗法制度下的血缘关系角度理解,指长辈对晚辈的告语”。《先秦两汉文体研究》,页35。此说更近于事实。

[34]方东树:《仪卫轩文集》(清同治七年[1868]刻本),卷7《复罗月川太守书》。

[35]《尔雅序》称:“《尔雅》者,所以通诂训之指归,叙诗人之兴咏,总绝代之离词,辩同实而虚号者也。”《尔雅注疏》卷1,《十三经注疏》,页2567。该书中即多有对相同行为方式的不同命名,如卷1《释诂上》云:“如、适、之、嫁、徂、逝,往也”,“赉、贡、锡、畀、予、贶,赐也”(页2568),“命、令、禧、畛、祈、请、谒、讯、诰,告也”(页2570);卷2《释诂下》云:“禋、祀、祠、蒸、尝、禴,祭也”(页2574),“监、瞻、临、莅、睢⑾啵?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