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价值目标之二:实现“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向“实体与程序、过程并重”的转变
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并没有创设新的档案法律规定,而是通过理清、界定档案行政执法各环节、各岗位、各流程的职权和责任,对档案行政执法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予以明确,使档案行政执法行为的运行过程处于明晰、公开的状态中,使目前在档案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执法不到位、随意性较大,执法的公平、公正上存在漏洞,激励、监督机制不健全,重工作的开展,轻工作的评价,重权力的运行,轻权力的制约,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不能形成合力,执法效率不高等问题从根本上得到扭转。如在档案行政许可职权履行过程中,明确规定了提出申请、进行审查、决定的条件和时限,防止因时间拖延而导致行政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在行政处罚职权履行的过程中,明确规定了受理申请、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法律文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和期限,防止因时间拖延而导致有关证据散失、毁灭或环境、条件变化而影响处罚决定的准确性,通过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各个环节的设定,使得一个执行环节没有按规范要求进行操作,便不能流转到下一个环节,或在规定流程中留下明显的痕迹,这样,就能及时发现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最大限度地把错误的档案行政行为消除在行政行为运行过程中,客观上排除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权力、作出决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恣意、专断、偏私等因素,督促每一个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地履行程序,依法办事,促进了档案行政管理效能的提高,实现了“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向“实体与程序、过程并重”的转变。
三、推行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保障
法治在一定意义上说是靠制度来实现的,重视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建设,是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工作得以落实的关键所在。档案行政执法实践也证明,缺乏制度保障,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是难以推行的,其效果也将大打折扣。实际工作中,可以从执法保障和执法监督两方面去加强和完善档案执法责任制的配套制度。
(一)执法保障类规范。主要是规范、保障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正确履行档案行政执法职权的行为规范,它能够促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档案行政执法体制的建立,有效避免执法的缺位、漏位和不到位现象,最大程度地减轻人为因素对档案行政执法行为的影响和作用,是提高执法效率和效能的保障。具体可以包括《档案行政执法协调工作制度》、《档案行政处罚执法资格管理制度》、《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档案法规规章实施准备和评估报告工作制度》、《档案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和办理流程》等,其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律规定范围、辐度内,根据自己意志进行斟酌、选择而实施的行政权力,自由裁量水平的高低已经成为衡量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的重要甚至是主要标准,应当充分考虑保管期限、受损档案的时间价值、证据或情报价值、受损的程度(可修复性)、受损的数量等因素科学构建。
(二)执法监督类规范。主要是对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档案行政执法职权情况进行监督的行为规范,它能够保障“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奖惩分明、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的建立,使档案行政权力的运行始终处于公开、透明的监督之下,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具体可以包括《档案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档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档案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档案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档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档案行政执法责任承诺和公示制度》等,其中执法评议考核和错案追究制度是评价档案执法工作情况、检验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标尺,也是制度建设的难点,需要重点研究和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