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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实物档案”不是档案家族的新成员

2013-01-14

1、实物与档案各属不同的范畴。人类文明的载体有两种,一是实物,一是文字符号、图表、声像之类。实物是客观存在的实体。它可以直接传递信息,如其形状、颜色、味道、方位、构造等,属直接信息,不便于传播交流。而档案,应当说也是一种实物,因为档案都要依附于一定物质载体而存在。但由于其中必须有以文字、图表、符号、声像形式记录的信息,而使它从实物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文献形态,属于间接信息,既可以存贮,又可输出,广泛交流。

2、不能任意扩大档案馆(室)管理的实物范围。目前看档案部门管理的实物主要有两类。一是与档案有密切联系的,一同随档案接收保管的。二是受委托加以保管的。现在被称为“实物档案”的,其中有的如奖状、证书之类,可归于档案,其余则不是,而是纪念品,或未来的文物,不应列入档案家族之中。对已保管的实物,姑且称之为“实物档案”,应将其转化成照片、文字记录形式的档案,同时保管起来为好。

3、档案与文物的区别在于:档案内容是抽象思维,文物内容是形象思维;档案是书面形式,文物是结构形式;档案具有实用价值,文物具有审美价值。把握住这三个方面,并进行综合分析,档案与文物就不难区别了。

4、由档案馆(室)保管的,不一定都是档案,除档案外,还有资料、图书,以及少量实物。不具有档案属性的,尽管在档案馆(室)保管,也不能称其为档案。

5、“实物档案”的提法现在已经流行起来,档案馆(室)保存“实物档案”的做法也确实存在。但我们不能奉行现实的就是合理的哲学。档案馆(室)保存实物,有属顺乎自然的一面,也存在着不得已而为之的一面。这是因为我国各项文化事业还不完善,文博事业很不发达,使本应由文博部门收藏的物品不得不由档案部门管理。在大型企、事业单位也没有设立类似档案室一样的机构,专司管理本地域、本单位具有保存价值的实物。

6、档案具有凭证查考作用和保存价值。但有凭证查考作用和保存价值的,不一定就是档案。称为档案的,除具备上述特性外,必须符合档案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实物虽有上述特性,但不符合后者要求,因而不能称之为档案。档案概念应该随着实践发展而变化。但新概念的表述必须沿着符合档案属性的思路去充实和概括,否则会走偏方向。在新概念尚未被社会确认成为共识之前,还应遵循现有的表述。

7、档案工作者和文物工作者具有基本上相同的工作宗旨,只是工作的侧重点不同罢了。档案工作者在当代社会完全有能力、有责任把某些实物保存起来,既使它发挥档案的作用,又使它在干百年后成为最完善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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