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策与法规的惩处作用为当代中国档案事业发展保驾护航
档案政策与法规对档案事业发展的积极意义,还通过它的惩处功能得以体现。这方面的功能作用类似于档案政策与法规的管理功能中的控制作用,但又有区别。控制,主要是避免档案活动的任意性或者越出范围;惩处,则是对已发生的错误档案行为人从精神或物质上作较严厉的处理,使行为者有所损失,对不良的档案行为具有某种程度上的震慑作用。为了档案事业的发展,可以通过对不良的档案行为进行处罚或对良好的档案行为加以奖励,从而实现对档案事业行为的控制,。新中国建国以来的各项档案政策与法规,是国家档案利益和档案意志的体现,表达了国家的档案意图、档案利益诉求。因此,虽然没有为此而制订有专门政策或法规,但在相应的政策法规条文中已有体现,它规定了社会各界的档案责任,明确了档案活动的可作为与不可作为,如《档案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的条款内容等。尽管1996年修改后的《档案法》在关于惩处错误档案行为方面也不能说已尽善尽美,但强化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手段,赋予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这是一大进步。惩处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但必要的惩处则是良好的管理目标得以实现的必要措施之一。
(五)政策与法规是协调档案事业发展的依据
档案政策与法规在档案事业发展过程中的管理功能,还通过它的协调作用得以体现。档案事业的管理活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档案事业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档案事业内部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之间,以及档案事业宏观管理各项工作之间甚至档案的微观管理之间等,诸多关系需要协调,才能更好地保障和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显然,这协调工作的有效进行,都必须以赖政策法规为支持、为依据。《档案法》是协调档案事业发展与社会发展关系的大法,“它是一种社会规范,它规定了一定的行为规则,指示人们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也就是规定法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从而调整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相互关系”。⑤ 1980年12月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涉及工业、交通、基建、科研、农林、军事、地质、测绘、水文、气象、教育、卫生等单位,对自然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基本建设等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像、录音等科技文件材料的管理,产生了积极意义;《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则是机关内部协调档案工作与其它他工作的依据,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监督、指导机关档案工作的指南,对确保机关档案工作质量具有决定性意义。
三、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