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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档案文化权利的思考

2013-01-10

根据档案文化的公共属性,档案文化权利的实施主体是政府部门,关键环节在于档案部门自身对档案文化的定位,档案文化的权利主体是公众,这些综合因素考虑,政府、档案部门、公众三者在档案文化权利的普遍实现并使之成为公民福利的过程中缺一不可,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角色与责任。

1、政府因素在文化权利趋向申的完善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隶属于政府公共服务体系之下,即向公众提供文化产品、行为和服务,保障公众的文化权利等。政府职能的公共性决定了政府是普及和保障文化权利的责任主体。因此,档案文化权利实现过程中,政府因素的完善至关重要。

首先是经济条件的完善。文化权利属于发展之需,往往是在生存权保障的前提下得以体现。同时,政府的文化资金投入不仅确保公民享有文化权利,而且追求公民文化权利的公平性。因此政府为文化权利的发展完善经济条件,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解决公众文化产业所需的巨额成本,是政府无法避免的公共责任。除此之外,政府应在其绩效考评中列入相应的文化指标考评,估算文化效益,对实现程度进行总结和经验借鉴。

其次是政治条件的完善。对于文化权利来说,国家的行为义务就是遵守国际社会的规则,在国境内提供文化权利的基本要素,如各种文化设施、保护文化权利的法律法规、文化政策等等,在国际上参与文化交流、提交履约报告等。政治条件的完善归结为政府文化政策的引导、文化管理制度的创新和文化事业法律规范的保障等。

文化本身具有社会公共性,同时档案部门属于公共服务事业,结合两者的社会属性,档案文化权利的实现并且普及这一过程,不仅是政府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更是政府职责的要求所在。政府部门应通过文化政策的调整,明确档案部门的文化职能,予以资金上的支持,才能真正促进档案文化权利在多元文化社会中的保存与延续。

2、档案部门文化权利意识的定位提升

档案部门对自身文化定位是档案文化事业发展的指向,在定位明确和与时俱进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实现公众的文化权利。而被社会忽视的档案文化权利,关键依赖于档案人文化自觉意识的强化和提升。

首先,文化最终利用归宿是公众,档案文化应积极融入地方文化,以城市文化象征为定位目标,成为文化休闲中心,发挥档案文化社会效益的同时实现并保障公众的文化权利。例如档案部门结合馆藏优势和特色档案资源,在文化城市的建设中承担起特色文化宣传与利用的职责,使当地文化更好地融入整个城市的建设过程中,在实践领域真正履行传承文化、普及文化这一项社会责任。

其次,加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的行列,调用并拯救民间文化资源。档案文化一直扮演着默默无闻的角色,如何改变沉默的服务形象,加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的行列,是一个多赢之策。这样,不仅挽救了我国濒临灭绝的传统文化,而且在调用民间文化资源的过程中,丰富了珍贵档案文化资源的馆藏,同时又是档案文化基层普及的社会过程,有利于档案文化良好形象的塑及。

再者,文化最为重要的环节是传播与交流,没有经过传播交流的文化不具有社会意义。档案文化传播的阵地在于档案部门,因此档案界内需要加强文化的交流和共享,同时也需要持有借鉴的虔诚态度吸收其他文化的精髓,完善自身。更为重要的是与公众的交流,对公众文化需求的了解并满足,这不仅是档案文化传播的主要因素,也是实现公众档案文化权利最为直接的途径。

3、公众档案文化权利的活跃普适

文化自觉不仅涉及提供主体的文化意识,客体的文化意识也相关在内,这一现实却往往被人们所忽略。事实上在档案文化权利的实现过程中,政府和档案部门具有责任主体上的文化自觉主动性,主要体现在实现并保障公众的文化享有权。针对公众而言,参与档案文化创造、完善档案文化建设以及档案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不仅是公民的权利体现,也是公民责任与义务的要求所在。

档案文化权利的实现与普及是一个国家与公民共建、互动的双向过程。而我国缺乏文化权利的传统,公民文化权利意识薄弱,文化权利的活跃仅仅依靠政府和档案部门自身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公众的回应和积极参与。尤其在档案文化的创造、建设、保护和传承中,公众是最为广泛的社会支持群体,构建档案文化评价体系和指标,履行监督职能,这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文化管理与文化服务的互动。

四、结语

档案文化权利主要功能在于保障公众获取档案文化的自由与平等,从知识、信息的角度维护社会公正。以往档案文化的研究较为集中在档案文化如何建设这一中心,但笔者认为基于权利角度的出发是档案文化建设的根本依据之一,以档案文化权利成为一种公民福利为建设目标,能有效地促使档案文化在政府、档案部门和公众三者之间和谐快速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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