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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档案行政指导的规范化与规制约束

2013-01-09

目前,行政指导程序尚未纳入行政程序法范围。档案行政指导程序规范化程度很低,主要体现在:第一,缺乏公布机制,行为不透明。档案行政指导要体现公众参与原则,其前提是拥有良好的信息发布机制。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相信这种情况将逐步得到改善。第二,缺乏调研论证,决策不科学。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注意收集社会信息,随意、盲目地做出实施行政指导的决定,主观性太强。第三,没有监督机制,过程不民主,即缺少公众参与及表达意见的途径。

(3)法律责任无法追究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档案行政指导过程中,由于错误或指导失误而导致相对人权利和利益受到侵犯,就目前法律和制度而言,没有任何追究责任的途径。这种现状导致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指导时责任感下降、随意行政,更有甚者借行政指导之名逃避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导致相对人权益受损,不利于创造“依法治档”的环境。

二、档案行政指导的规范化要件

1、行为主体规范。行政指导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学意义上的行政主体,即依宪法和组织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单项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根据组织法和档案法,档案行政指导的主体是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机关在非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实施行政指导属违法行政。

2、行为依据规范。档案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指导必须有法律(包括组织法)关于权限范围规定的依据,如我国档案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档案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指导必须在其权限范围内做出。至于是否需要行为法的依据,学界并无定论,一般认为不需行为法依据,但必须遵循有关的政策和法律精神。这种认识符合行政指导灵活性的特点,有助于其发挥填补法律空白的作用。

3、行为模式规范。行政指导行为模式是其所包含的权利义务的抽象形式。其设定方式有两种④:一是以法律规则设定。如行政指导制度较健全的日本,便具有完善的行政指导立法,通过法律规则明确行政指导的目标、手段、条件,尤其是政府与接受指导者的权利和义务。二是通过政策与法律原则间接设定。我们这里强调行为模式规范化,不是要求法律对所有行政指导行为模式做具体完善的规范,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这就要求档案行政主体要领悟政策和法律原则的精神实质,并据此及时、适当地施以行政指导。如地方档案部门依据国家档案局关于抓好民生档案建设的政策精神,加强对民政、社保、教育等部门民生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快建立健全民生档案利用服务体系。

4、行政程序规范。档案行政指导程序可以为档案行政指导的决策、实行提供基本的法律框架,防止脱离依法治档、依法行政的轨道。规范的档案行政程序应当体现不越权管理原则、自愿原则、程序公开原则以及公众参与原则。

5、救济规范。没有规范完善的救济途径很难说档案行政指导已实现规范化,而要规范救济途径仅靠档案立法、档案行政的力量是不够的,还须依赖司法对档案行政指导行为的承认。当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时,目标也就实现了。   三、加强档案行政指导规制的有效途径

1、加强立法,明确法律责任。

建立档案行政指导的责任制度和救济制度,把行政指导事后控制纳入法制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