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浅谈政府信息公开对档案法律修改的牵引作用

2013-01-09

针对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开放时间问题,《档案法》应明确规定在现行文件时期已经向社会公开的档案不受三十年的限制,属于自形成起就向社会开放的范围。目前我国档案开放力度明显弱于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这就要求加强档案开放的力度,在不威胁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做到政府信息与档案开放同步发展。

注 释:

① [加拿大] 特里·库克:《1898 年荷兰手册出版以来档案理论与实践的相互影响》,《第十三届国际档案大会报告集》,中国档案出版社,1997 年版。

参考文献:

1、韩立珍等:《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背景下档案信息公开的探讨》,《档案学通讯》2008年第二期。

2、陈晴:《试析政府信息公开队档案工作的影响》,《兰台世界》2008年第四期。

威廉希尔app  档案学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