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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子文件真实性保障的需求剖析

2013-01-09

1985年4月,国家安全顾问John Poindexter在电子邮件系统上为Oliver North建立了一个秘密通讯渠道。两人通过这个渠道以电子邮件进行联系,秘密进行非法交易,这就是震惊中外的“伊朗门丑闻”事件。“伊朗门丑闻”曝光后,为摆脱他们与信息的干系,North和Poindexter开始销毁有关文件,其中包括电子邮件。为此North删除了736份文件,Poindexter删除了5012份文件。技术人员用特殊手段恢复了他们删除的信息。这些信息后来成为对丑闻进行调查及对二人进行刑事审讯的关键性证据。但是在它们成为证据之前,专家们除了依靠地址栏打印出姓名外,还采取了一些常规措施,如证明他们二人在本案中用来联系的电子邮件是通过邮件系统所要求的口令进行发送的。

在北京大学心理学系93级女研究生薛燕戈状告同窗张某一案中,原告指控被告以其名义向美国密执安大学教育学院发送了拒绝该校邀请的电子邮件,从而直接导致了原告方留学计划的流产。为此原告搜集了相关的证据,其中包括:两封从同一台电脑上发出的署名不同的,电子邮件和该电脑上的邮件收发记录。经技术测试证明:张某使用这台计算机时,别人没有时间盗用,从而确定了电子邮件和邮件记录是真实的、可靠的,在此前提下,该证据被法庭所采纳,并成为该案的关键证据。

由此可以看出,电子文件成为证据的前提条件就是要保证电子文件的真实性。电子文件真实性保障是文件合法性和证据力的必然要求。

2、信息提供利用对信息真实性的要求

电子文件真实性的法律问题不仅表现在证据性上,也表现在法律对信息真实性的要求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对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追究法律责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