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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子文件真实性保障的需求剖析
一、法律要求
1、电子文件法律效力保证的要求
电子文件的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及证据力上。现在很多国家已经在法律上对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给予了一定的认可。
英国《民事证据法》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计算机输出文件视作“第一手”传闻证据可以采纳:一是来自使用者正常使用的计算机;二是在数据输入时计算机运行良好;三是文件所包含的信息是表述或来自输入计算机的数据。此外还要求与业务活动和使用计算机有关的人向法院提供认定该项书面材料的证明书,说明制成方式与软件。作为最佳证据规则的例外,英国的证据法规定,当事人能证明他无从取得正本时可以使用抄本证明正本的内容。所以只要能证明电子文件的正本在正常的业务活动中已经销毁或者是直接输入,无从取得正本时,则可依此规定将电子文件采纳为证据。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一规定也为《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所默认,因此只有用于“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与法律事务有关知识是存在与否的根据”才能称为证据。
从这些法律条文可以看出,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已经得到了认可,但是电子文件要作为证据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即电子文件必须是在正常的业务活动中制作的,必须是文件信息的知情人制作的,同时必须是正常的电子文件系统生成的。这一切都是为了要保证电子文件在形成、使用等过程中的合法性,亦即要保证电子文件的真实性。
而对于这一点,具体案例体现得更为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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