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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档案文化权利的思考

2013-01-09

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形成一股空前强大的社会各界对经济的注意力,公众文化意识相对削弱。同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东西部发展不均、城乡差距颇大,公众参与文化生活水平参差不齐,甚至在局部地区出现文化生活缺位现象。文化权利的实现前提是文化生活的开展,因客观因素的制约影响,公众文化权利无法在法律上得到明确的保障,在实践中也无法保障公众完全公平地享有文化权利。针对到具体的档案领域,从全国总体情况来看,普遍存在公众档案文化权利不均衡的现状,文化权利实现程度较好的地区普遍存在于北京、上海、广东等沿海发达城市。

三、档案文化权利成为公民福利的策略思考

根据档案文化的公共属性,档案文化权利的实施主体是政府部门,关键环节在于档案部门自身对档案文化的定位,档案文化的权利主体是公众,这些综合因素考虑,政府、档案部门、公众三者在档案文化权利的普遍实现并使之成为公民福利的过程中缺一不可,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角色与责任。

1、政府因素在文化权利趋向申的完善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隶属于政府公共服务体系之下,即向公众提供文化产品、行为和服务,保障公众的文化权利等。政府职能的公共性决定了政府是普及和保障文化权利的责任主体。因此,档案文化权利实现过程中,政府因素的完善至关重要。

首先是经济条件的完善。文化权利属于发展之需,往往是在生存权保障的前提下得以体现。同时,政府的文化资金投入不仅确保公民享有文化权利,而且追求公民文化权利的公平性。因此政府为文化权利的发展完善经济条件,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解决公众文化产业所需的巨额成本,是政府无法避免的公共责任。除此之外,政府应在其绩效考评中列入相应的文化指标考评,估算文化效益,对实现程度进行总结和经验借鉴。

其次是政治条件的完善。对于文化权利来说,国家的行为义务就是遵守国际社会的规则,在国境内提供文化权利的基本要素,如各种文化设施、保护文化权利的法律法规、文化政策等等,在国际上参与文化交流、提交履约报告等。政治条件的完善归结为政府文化政策的引导、文化管理制度的创新和文化事业法律规范的保障等。

文化本身具有社会公共性,同时档案部门属于公共服务事业,结合两者的社会属性,档案文化权利的实现并且普及这一过程,不仅是政府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更是政府职责的要求所在。政府部门应通过文化政策的调整,明确档案部门的文化职能,予以资金上的支持,才能真正促进档案文化权利在多元文化社会中的保存与延续。

2、档案部门文化权利意识的定位提升

档案部门对自身文化定位是档案文化事业发展的指向,在定位明确和与时俱进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实现公众的文化权利。而被社会忽视的档案文化权利,关键依赖于档案人文化自觉意识的强化和提升。

首先,文化最终利用归宿是公众,档案文化应积极融入地方文化,以城市文化象征为定位目标,成为文化休闲中心,发挥档案文化社会效益的同时实现并保障公众的文化权利。例如档案部门结合馆藏优势和特色档案资源,在文化城市的建设中承担起特色文化宣传与利用的职责,使当地文化更好地融入整个城市的建设过程中,在实践领域真正履行传承文化、普及文化这一项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