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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法规体系的联系及冲突

201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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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法规体系的联系及冲突

一、针对信息公开,认真分析档案法规体系与政府信息公开之间的联系

在分析档案法规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冲突前,有必要先来说明档案工作与政府信息公开的联系,只有这样才能明确档案部门在信息公开中的地位和权责,才能认清两者冲突对档案工作和档案法规的影响,以便更清醒地从两者冲突的现象把握其实质并反思档案法规的不足。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两者的联系。

第一,文件、档案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文件作为政务活动的办事工具和载体之一,记录着政府对社会管理活动的内容,是反映政府部门为民众服务及管理能力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民众了解政府行为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重要窗口。在国家大力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时,文件就理所当然地成为信息公开的主体。作为文件归宿的档案同样也具有与文件一样的信息公开功能。

第二,各级综合档案馆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主体。由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对象是文件及档案,而档案馆作为文件的最终归宿和档案的所有者,是社会和公众利用政府信息的主要场所。因此,在理论上把档案馆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主体是顺理成章的。在实践上,档案馆也逐步开始成为信息公开的行为主体,如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全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为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并要求各单位“要认真负责的移交政务信息给档案馆”。

第三,档案部门依据档案法规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综合档案馆在取得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主体地位后,必然要为政府信息公开尽心尽力。而13年前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部分内容已不再适应这一要求。在政府信息公开的环境下,如果档案部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缺乏《档案法》有关条文作依据,档案部门仍以13年前修订的《档案法》的条框行事,就将错失政府信息公开的良好局面。由此可见,目前《档案法》的部分规定已与政府信息公开及所需条件产生了明显冲突,影响了档案事业与其他事业的协调发展。

二、围绕信息公开,找准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法规之间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