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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代榷盐制度对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

2013-04-02

三、官营营销网络与盐的商品化

在宋朝实行官运官销的时期,政府组建了相应的盐营销机构,负责盐的运输销售。具体情况如下:

宋代主管财政经济的最高管理机构称为三司,三司有专门管理盐茶等禁榷商品的部门,负责全国盐茶等商品的计划管理,各路食盐的支取额和销售课额由三司审核确定。三司下面在不同的产盐区,设置不同名称的掌管销售的管理机构,直接负责所辖地区的食盐销售。如成立于熙宁八年(1075年)的“提举卖解盐司”,也称“提举出卖解盐司”,负责解盐的销售;又如广东、广西两路合并的“提举广南路盐事司”,“就梧州置司,专管两路卖盐”①。所谓卖盐,主要是负责各下销盐机构请盐的批发和转支。

各路销盐机构由漕司负责,各路漕司获得支盐凭证后,到指定地点支取食盐转运到自己所属盐仓,并将其销售给所属各州军县,“漕司悉贮于海仓,令剑、建、汀、邵上四州取而鬻之,以供岁用”②。

路级以下的州郡,通常不设专职卖盐机构,由通判厅兼理。州下之县,则多由县丞或主薄负责其事③。也就是说,各州县行政官员自行置场设局,进行销售。

食盐官营营销网络可描述为:

食盐官营营销网络

提单卖解盐司

三司—提单盐事司—各路漕司—各州、军—各

……

县、镇

专设经营管理机构    由当地官吏兼营销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十三之四十三。

②《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七三。

③郭正忠:《宋代盐业经济史》,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11页。

从中央到地方,从盐产地到销售地,建立了一个完善的食盐营销网络,其中漕司以上的销盐机构是独立设置的专营部门,州县以下的销售机构是地方行政机构兼职。各州县的官员一般在州、县城内和人口密集的镇上置铺出售。乾道年间,南剑、邵武州军,“只于州县市井置都盐坊卖盐,不许于乡村创置。每州军通不得过二坊,现不得过一场坊。”①湖州归安县“卖茶盐场,在施诸镇”②。地方官吏为了节约经营成本,一般不是天天售盐,而是规定一个售卖食盐的日期。“建安县泄卖盐货,每月以九日鬻大上供盐,二十一日鬻小上供盐”③。

州县行政机构承担食盐的最终销售环节,充分利用行政资源,做到了运用较低的经营成本就将食盐的营销网络遍布全国各地。在各地官员售盐课额和与此相结合的赏罚制度的配合下,食盐源源不断地由产盐区运到各销售地,分销到广大百姓手中。虽然宋代民营商业资本有较大的增长,商人的经济实力不断壮大,但是如此庞大,遍及每一角落的营销网络的建立,民营商业资本是难以达到的。因此,禁榷制度在产品转化为商品的这一运销环节,客观上起到了一定程度的推进作用。

当然,也要看到,官府垄断商品批发环节并延伸到运输、销售环节的流通形式,虽然利用了具有网络化的行政系统来运销商品,节约经营成本,但是也存在相当的弊病。对于官府从事食盐运销的各环节的人员来说,他们只是完成工作任务,而非在经营中获得经济利益,这些官员都普遍存在着缺乏工作热情和责任心的现象,由此出现运营效率低下,积压损耗严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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