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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徽州盐商垄断说的商榷

2013-04-02

【摘要】:历史,一是指过去事实的记载;二是指已过去的事实;三是指经历,底细;四是指自然界和社会的发展进程,沿革,来历;五是指以过去的经历和事迹的痕迹;六是指历史学科。威廉希尔app 论文网为您提供历史论文范文参考,以及历史论文写作指导和格式排版要求,解决您在论文写作中的难题。

明清时的徽州盐商,不但在浙盐经营中始终占重要位置,而且与当时另一大商业劲旅(西北商)一起,始终构成全国第一大盐种--淮盐的经营主体,并形成中国封建晚期最具实力的商业资本集团--淮商集团。因据盐法,只有持引人才能经营盐货,故有人认为,明清时的盐商是垄断性商人,盐引就是其垄断的凭证。后在明万历四十五年时,两淮盐业发生一次"纲运化"变革。即凡被纳入名册的商人,可将其持有的盐引"永永百年"地据为窝本。故又有人认为,这是盐商垄断的深化。即由原来的一次性垄断,演变为世袭化垄断。再到清道光十二年时,陶澍在淮北改纲为票,一时间北盐销量超过原有的定额。故有人说,这是一次打破盐商垄断的变革。徽州盐商也因上述而自然是垄断性商人。但明清时朝廷从未把对盐资源及其商品的垄断权,放弃给商人(或与商人分享)。徽州盐商无论在浙盐或淮盐经营中占据多么重要的位置,他们都未获得经营的垄断权(含与朝廷分享垄断的权利)。下面,本文就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讨论①,以证实徽州盐商与当时的众多盐商一样,都不是垄断性商人。故所谓的"徽州盐商垄断"说不能成立。

一、开中盐法的实施和嬗变,均未赋予商人以垄断的权利

众所周知,盐课一向是封建朝廷的重要经济支柱。如明万历时,盐课约占国家财赋收入的一半,两淮盐课又约占全国盐课的一半②。故历代封建朝廷都对盐资源及其商品实行垄断。又因自然经济条件下的一个基本矛盾,是统治集团对社会经济摄取量的增长速度,要大于社会经济增长速度,故封建朝廷既不可能放弃对盐资源及其商品的垄断,也不会与他人分享这种垄断。这就是所谓的"煮海之利,历代皆官领之"③。只是在不同的时期,朝廷的垄断方式可能有所不同。

明洪武三年始行的开中盐法,是明清两代盐制的基础。其大体含义是:"召商输粮而与之盐"。商人为获得一引盐而须上纳的粮食数量,被称之为"则例"。实施时,"编置勘合及底簿,发各布政司及都司、卫所。商纳粮毕,书所纳粮及应支盐数,赍赴各转运提举司照数支盐。"并严格规定:"鬻盐有定所,刊诸铜版。犯私盐者罪至死;伪造引者如之。盐与引离,即以私盐论。"③由这些文字能看出,盐引是在商人纳粮之后才给的(其具体程序从略)。故盐引的本质,就是作为商人向朝廷缴费纳课的凭证。所谓"持引行盐",实际就是"先纳课,后行盐"(该原则在明清数百年间始终未变)。"鬻盐有定所",则只是为了便于管理。明清两

①本文是笔者试图对以往探讨的一个小结和提高,故素材可能有所重复,敬请谅解。

②李汝华:《户部题行十议疏》,见陈子龙《明经世文编》卷四七四《两淮盐政疏理成编》。

③《明史》卷八十《食货四o盐法》。

代的引岸制度,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确保朝廷对盐业利益的获取。"盐与引离,即以私盐论",

则更表明朝廷为了确保盐利,宁肯错杀一百,也绝不许贩私者漏网。

封建朝廷对盐资源及其商品实行垄断的最基本思路,是"国家专卖"制。但该制度下的所有资金投入(从盐货生产开始,到销售收入的回笼,可被视作一个经营循环),均是由朝廷自负。故对朝廷而言,该制度的两大弊病是,资金周转速度缓慢和经营风险过大。尤其在运输条件困难和贪官污吏横行的时候,"国家专卖"制的弊病就更为突显。早在宋代,就因

"三京、二十八州军,官自辇盐,百姓困于转输","得利微而为害博",便有人提出通商的五大好处①。明清时的盐政变革,就是给民间商人一定的经济利益,以调动其资本和劳力的积极性,使朝廷从盐业经营的烦琐事务及风险中解脱出来,完成一个由专制性经营,到专制性收税的嬗变过程。其中,明代的特点是变,清代则是巩固和深化。现把明代的嬗变过程扼要叙述如下:

1.明初,灶户是国家盐货的生产者。其全部产品(含正额盐和余盐)均须上缴官仓,但余盐可获得高于正额盐一倍的工本费。商人则是在纳粮后到官仓支盐。他们不得与灶户发生经营关系。即"丙午岁定,岁办(正额)盐每引四百斤,官给灶户工本米一石"②。"余盐者,灶户正课外所余之盐也。洪武初制,商支盐有定场,毋许越场买补;勤灶有余盐送场司,二百斤为一引,给米一石"③。故这时朝廷是全部盐货的拥有者和经营者。

2.后工本米改为工本钞,并随着钞值的不断下降,灶户的实际收益也不断下降。他们只能通过加大余盐产量的方式以维持收益。但朝廷因自身经济状况的不断恶化,已无力包收灶户日益增加的余盐(即无力向灶户支付日益增加的余盐工本费)。到正统六年时,"令淮浙劝借支盐客商米麦,振给贫难灶丁"。弘治二年,"许两淮守支客商买灶户余盐补官引"②。前已指出,商人的盐引是在向朝廷纳粮后获得的。但到弘治初年时,他们获得盐引,可不到官仓去支盐,而可凭引向灶户购买余盐。这意味着,凡"买灶户余盐补官引"的商人,他们将付出两份代价,才得到一份盐。其中的一份,已演变为纯粹的盐课(即商人向朝廷交纳粮食,仅得到一份盐引)。当然,"许"的潜台词,包含有"自愿"的意思。这时的正额盐仍全部上缴官仓。商人获得盐引后,仍可到官仓去支盐,但他们必须守支。正是这"守支"问题,迫使商人愿以两份的代价,去获得一份盐。而且也正是这"守支"问题,导致明代两淮盐政发生一系列的嬗变。对此,本文稍后还有叙述。

3.到万历年间,嬗变已基本完成。即这时两淮商人所付出的正额引价和余盐课银,都是以盐课的形式上缴给朝廷。且他们不能再到官仓去支盐,而是必须向灶户购买。如约万历四十年时,淮盐正引价为每引银0.65两,余盐课银每引0.7两,火盐价每引银0.375两(五桶为一引,一桶150斤,已包括正额盐和余盐;桶价则为银0.075两)④。这时朝廷已由专制性经营,演变为专制性收税。官仓的职能也随之消失。即史料称:"明行边中海支之法,濒海各场并办仓盐。商人纳粟于边,持引赴场支盐;官即以仓盐给之。自万历以后,仓盐折征,此制遂废。"⑤

以上表明,朝廷通过盐法的嬗变,并未放弃或削弱对盐资源及其商品的垄断。余盐开禁后,商人虽只在运司纳银即可,但余盐必须附于正引一起运销。这样,盐引的本质作用未变,倒是其支盐的功能消失了。

前已提及,"持引行盐"的本质,就是"先纳课,后行盐"。且在明代,朝廷因经济利益

①《宋史》卷一八一,《食货下三o盐上》。

②《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二十,《征榷考o盐铁》。

③《明史》卷八十《食货四o盐法》。

④汪崇筼:《明清两淮盐利个案两则》,见《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3期。

⑤《清盐法志》卷一百六,《垣收上》。

的需要,始终对盐商采取过度提前敛取的政策,使商人在纳粮之后,要守候多年才能行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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