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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小农家庭规模的研究

2013-04-02

【摘要】:历史,一是指过去事实的记载;二是指已过去的事实;三是指经历,底细;四是指自然界和社会的发展进程,沿革,来历;五是指以过去的经历和事迹的痕迹;六是指历史学科。威廉希尔app 论文网为您提供历史论文范文参考,以及历史论文写作指导和格式排版要求,解决您在论文写作中的难题。

在探讨我国传统社会的家庭关系中,必须给农民以特别的关注。这不但因为他们数量庞大,一般可占到总人口的90%左右,而且由于小农在生产、生活方面的一些特点,使得在家庭关系中也显示出既有受统治阶级主流思想影响的一面,也有自身的不同方面,而后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对于考察农民家庭似乎更觉重要。鉴于在已见的成果中尚少这样的研究,故本文拟以清代为例,选择长期来一直被传为惯例的五口或八口之家的说法作为切入点,试对小农的家庭规模稍作考释,不妥之处,祈盼赐教。

一、我国自秦汉以来,对于小农的家庭规模就有五口之家或八口之家的说法,并一直延续到了清代,以致在今天人们还常以此为据。其实这种含混、笼统的说法,至少在清代已有验证的可能。下面是有关的几组统计:[1]

一、据《乾隆朝刑科题本》资料:计1172户、4040人,平均每户3.45人;

二、四川《巴县档案》:嘉庆二十年编造的智里等7里烟户清册,共1102户、4572口,平均每户4.15人;

三、《徽州千年契约文书》“乾隆二十一年祁门十一都三图烟户总牌册”和“祁门县东乡十一都一图金壁垧村户口册”:46户、194人,平均每户4.22人;

四、道光朝直隶获鹿县,具体数字转引自江太新《清获鹿县人口试探》一文:总4517户、21953人,户均4.86人;

五、乾隆至道光京畿和盛京四种内务府旗人户口册:合729户、3807人,户均5.22人;

六、咸丰元年云南剑川州上西中北等四村户口册:250户、1438人,户均5.75人。

上述六组数字中,《刑科题本》资料反映的是全国中下层农户的情况,其余只限于一地一乡,也掺杂了少量其他人户。在年代上,剑川州的数据较晚,已是清末,另五组都在乾隆至道光间,即清中期。考虑到剑川地处偏远,很少受外界影响,社会变动相对较少,与各组数字放在一起讨论,估计问题不大。据统计,户均数偏小的是3.45人和4.15人,多的为5.22人和5.75人。出现这种差距,与7口以上偏大家庭所占比例的大小有密切的关系。见下面的归类统计:

在平均家庭规模偏小的《刑科题本》和《四川巴县》档案中,7人以上户都没有超过10%,特别是《刑部题本》资料,只占3.66%,然后随着户均人口的增大,各组7人以上户所占比重也在加大。再从家庭结构的角度考察,除单口家庭不计,一般来说,3人以下户几乎都是夫妻和夫妻加一小孩,或父与未婚子女、母与未婚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但也有相当数量的三代人组成的直系家庭,偶尔在6人户中见到父或母与两对成婚子媳合居的复合家庭;7口人以上户直系家庭与复合家庭几乎平分秋色,只有少数是夫妻与未婚多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家庭规模和家庭结构虽属两个概念,可却关系紧密。就以小农家庭为例,复合家庭多数出现在富裕农民群体,而一般中小自耕农和佃农则以核心家庭和直系家庭为主,在单口家庭中有不少属于佣工为生者。

为了帮助说明问题,下面我们以《刑科题本》和“内务府旗人”两组资料为例,对清代农民家庭规模和家族结构之间关系再稍作考察。先看《刑科题本》资料。

前面说过,《刑科题本》资料反映的多是中下层农户,特别以下层农户为主。所以在家庭规模上占主导的是3-4口户,合计占整个总数的49.49%,然后是2口之家、占14.76%和5口之家、占13.40%,值得注意的是单口之家也有12.97%的比例。这样的情况,表现在家庭结构上便是核心家庭占62.03%,比例最大(夫妻核心家庭占47.7%,余下9.93%为父或母与未婚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以下依次为直系家庭占18.26%,单口家庭占12.97%,其他类型家庭占4.61%,最后是复合家庭仅占2.13%。除单口家庭不计,各类家庭的平均每户人口也似乎偏小,像核心家庭只3.34人口(夫妻核心家庭3.49口,父或母与未婚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2.74口),直系家庭4.98人,复合家庭8.04人,其他类型家庭3.45人。

“内务府旗人”资料中除了庄头等管理人员的家庭类似于地主,其余都属于皇家的佃户或分有土地的贡纳户。尽管在这些人中,有的人因为出典土地或其他缘故,生活出现困难,但相对来说,他们多数属于有地可种,家庭境遇较为稳定的人群,再加上旗藉“多数世同居”[3],常常几代不析产,从而在家庭结构方面,与上述《刑科题本》资料的情况有所不同,见下列统计:

在上列729户旗人家庭中,单口家庭66户,占总数的9.05%,核心家庭304户,占41.7%。(内夫妻核心家庭258户,占35.39%;父或母与非婚子女组成的家庭46户,占6.31%),直系家庭105户,占14.4%,复合家庭101户,占13.85%,其他类型家庭153户,占20.99%,单口家庭和核心家庭的比重都较《刑科题本》的统计要小,相反其他三种类型的家庭却大大地增加了,尤其以复合家庭的比重增加尤为突出。另外其他类型家庭所占比重也引人注目,这与不析产的习惯是有一定关系的。再就是每一家庭类型的户均人口也较《刑科题本》资料各多出近1人或2-3人,像核心家庭4.25口、直系家庭7.23口、复合家庭9.37口、其他类型家庭4.85口,说明旗人的总体生活水平较一般农民要优。

在《刑科题本》和“内务府旗人”资料以外,剩下的四川巴县、安徽祁门、直隶获鹿和云南剑川四组统计,虽然多数是农民,不过也包括了少量的商贩、农村手艺人和地主乃至绅衿地主,像剑川州的户口册里有“耕读生理者”11户、生员户4户。地主和绅衿地主家庭的人口通常较中小农户要多,也有更多的几代人合居的复合家庭。据有的学者对55个地主家庭和9个绅衿地主家庭结构分类,前者复合家庭占总数的18.88%,后者占33.33%[4],远高于农民家庭。剑川州户均人口偏多,应与富裕农民和地主、绅衿地主占有比例较大是有一定的关系。由于中国地域广阔,各地的社会习俗和生活水平差异复杂,即使是同一地区,在不同时间和不同群体中,情况也不一样,所以严格地说,只用上列6组不足1万户的统计,来说明清代整个农民的家庭规模是远远不够的,尽管如此,还是可以得到这样的印象,即清代小农家庭规模多数应在3-5口之间,平均不足5口[5],通常说的8口之家虽有,但比例不大,更不应将它举作常例来说,至于10口以上的大家庭当然更少了。

农民家庭规模偏小与小农的生产方式和生产环境有很大的关系。以家庭为基本单元分散完成生产任务、并形成相对独立的生活圈子,这是中国农民世代相沿的经营模式。清代人口的迅速增长造成人均耕地的减少[6],更激发起农民在有限的土地上追求更大经济效益的愿望,包括挖掘劳动潜力、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便成为其中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此,权将各类家庭的劳动力加以量化以进行考察。若设一个青壮年男性为一整劳动力,女性为半劳动力(小孩和60岁以上老人暂排除在外),那么:

2口之家的劳动力状况是1-1.5人,劳动力在家庭中所占比例是50-75%。

3口之家的劳动力状况是1.5-2人,劳动力在家庭中所占比例是50-67%。

5口之家的劳动力状况是1.3-3人,劳动力在家庭中所占比例是30-60%。

8口之家的劳动力状况是3-5人,劳动力在家庭中所占比例是37.5-63%。

按照上列,家庭劳动力比例最高的是2人户。一夫一妻,一个整劳力加一个半劳力,便可达75%的高比例;少数也有父与未婚子、母与未婚子,或父与未嫁女、母与未嫁女,前者也能达到75%甚至更高的比例,后者要差一些,但也有50%或接近50%的比例。3口之家通常以一对夫妻加一个小孩为主,这样便占50%的比例,少数也有父或母与夫妻等等,若是,则劳动力的比例也会相应上升到67%左右。在5口家庭中,如果由一对夫妻加三个年幼小孩组成,劳动力的比例就低,若是父母与子、媳、孙、或夫妻与不同年龄层次的孩子合居,参加劳动的人手折换成整劳动力,就会相应增至2人、2.5人或3人,最高也能有60%上下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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