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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研究的新进展

2013-04-01

4.对井田上劳动者的看法。解放以前,对此问题探讨很不够。1951年起,史学界开展了“众人”、“庶人”身份的讨论。五十年来,对他们作为殷周井田上主要劳动者的身份已基本认定,但直到现在,对于他们的身份地位仍有着不同的看法:奴隶说主要是从卜辞和其他文献资料看,他们是被迫进行大规模的集体劳动,且没有人身自由。其中又有早期奴隶制与发达奴隶制下的奴隶之区别,发达奴隶制基本属早期看法,目前比较流行的是早期说或称之为父家长奴隶制、家内奴隶制等。其基本特点是社会上占有奴隶很少、奴隶多在家内,奴隶有自己的家庭,与主人之间的对立不尖锐等,这与古文献所载周代以前情况很吻合;平民、农民说强调他们的政治、经济权利和家庭;农奴说虽也承认这些,但又看到了其人身不完全自由的一面;公社成员说则是以他们从公社领取份地,可以当兵等为出发点的,族众说强调的是宗族和家族的普遍存在及各项权利;还有把他们看作贵族者等等。可见在此问题上已形成了派别林立、莫衷一是的局面,但其基本规律是:西周封建论者认为他们是农奴或农民,春秋战国封建论者认为是奴隶,魏晋封建论者则认为是村社成员。最近几年来,随着“西周封建论”、“中国无奴论”、“中国只经历早期奴隶社会”论等阵营的不断扩大,奴隶说受到强烈挑战,平民说、农奴说、村社成员说的拥护者越来越多。

5.对井田上的剥削的理解。贡、助、彻是三代在井田制基础上所实行的基本剥削制度,这点已没有多少争议,对于贡、助的注解也大同小异,基本认定贡是献物,是实物地租,“助者,藉也”,是“借民力以耕公田”的劳役地租。目前的主要分歧是对于彻法的看法,历来经学大师多有研究,有什一之税、通力合作、实物征收办法、贡助兼行等诸说。近年的研究基本上都是在此基础上的进一步阐释,没有太大的突破。在诸说中目前比较受拥护的是金景芳、张玉勤等人的贡助兼行之说,此说原为汉宋大儒郑玄、杨时等人的主张。金景芳等人给予了精当的发挥:孟子“彻者,彻也”的上一字是贡助彻的彻,而下一字则为车辙的辙。古无辙字,彻就是辙。辙的本意就是车迹。周人于国中有贡,于野中有助,与车有两轮,辙有双轨相似(《论井田制度》,齐鲁书社1982年)。魏克威评价说:“这一观点虽尚有分歧,但赞同者渐多,大有发展成定论的趋势。”(《近十年先秦土地制度研究述评》,《中国史研究动态》1989—4)

6.井田上的公田、私田与藉田。在公田、私田问题上,近年来的研究没有大的进展,有贵族公田、农夫的份地、都属统治阶级所有、农村公社二重性体现等说法,比较突出的是陈润田的研究,认为自原始社会末期到春秋时期,不同时期的公、私田概念不同。关于藉田,近年的研究有所深入,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国中公田”、“天子、诸侯国主要经济来源之田、“祭田”等说法。目前“祭田”之说势头看好。金景芳在《论井田制度》一书中专辟《藉田》一篇,首先对以往史学家把藉田说成是一般性公田进行了反驳,继而对藉田的发展演变作了系统论述,并指出: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只是一种礼节性的象征性的东西。藉田有天子的藉和诸侯的藉两种,生产物主要是用作祭祀的祭品。此看法虽早已出现,但金氏给予了充分的阐扬,在目前的史学界拥护者较多。

7.关于土地转让与交换问题是近年来井田制研究开辟的新领域。传统观念认为,周代以前是“田里不鬻”,但1975年岐山(古周原)董家村裘卫诸器的出土,使这一问题遽成为一热门话题,“田里不鬻”的准则发生动摇,主要是在《卫禾皿》、《五祀卫鼎》中出现了“贮”字:分别被释为贾、价、租典、租兼贾、纳贡义务、特殊的土地易手等等。无论哪种解释、不管是否承认土地买卖现象已经发生,都意味着从西周中期开始的土地关系的松动,这已被大家所公认。李学勤、李朝远等对土地交换的程序、交换的对象之探索也颇引人注意。总之,“田里不鬻已非复事实”这一观点已被相当多的人所接受,这一问题的深入讨论是近年来井田制研究的中心议题。

8.初税亩、作缓田与开阡陌。历史上一般认为,初税亩即“履亩而税”,打破了公、私田界限而一律收税,它意味着私人占有土地的合法性和井田制的瓦解。近年来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日益深化,有“在过去公田税的基础上,对私田再收一份税”;“在劳役地租之外再加上实物地租”;“劳役地租向实物地租的转化”;“变按人头税为按地税的开始”;“初税亩就是彻”等多种说法各家观点有同有异、各有道理。争论热烈之处大致有三点:一是初税亩之前是否是藉法,讨论中多数人持肯定态度。二是税率问题,多数人认为是什一,也有人认为是双重剥削。三是对作用和意义的争论,是一种社会形态内部还是两种形态之间的转变标志。总的看来,对其作用评价较高,并且“有一点大家几乎是公认的,即‘初税亩’的实施宣告了‘井田’制的瓦解”,“无疑会促进土地私有制的发展”(郭克煜等:《鲁国史》,人民出版社1994年P205)。对“作缓田”的解释历来也众说纷纭,早年有“取消公田、以实物为地租换取公田”、“赐田”、“休耕制度”等说法,近年来的讨论实有长足的进展,出现了“屯田”、“祭田、远田”、“援田”、“自在其田、不复易居”、“赏田”等看法。就诸家论述来看,异中有同,又有相互包容之处,“援田”“赏田”之说为众。虽然目前还无法形成结论,但充分的讨论对于统一认识,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至于“开阡陌”,同样古往今来说解不一,原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是把“开”字释为“开置”或“创置”,以为商鞅变法创立了阡陌。另一种意见认为“开”是“开辟”之意,即朱熹所说“乃破坏戋刂削之意,而非创置建立之名。”(《文献通考》卷一《田赋一》引朱子《开阡陌辩》)原因是沟洫道路占地太多,必须戋刂削以为耕地。此说在历史上影响较大,本世纪以来的诸多著作甚至于高校讲义都以此说为本。八十年代以来的研究有了新进展,相当多的人摆脱旧说,倾向于“开”包括“破”和“立”两个方面,即“打破‘步百为亩’的旧界而建立起一种以‘二百四十步为亩’的新田界。”(徐喜辰《“开阡陌”辨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6—2);陈昌远《商鞅“开阡陌”辨》,《农业考古》1986—1等)并且,打破了以往专从文字考证入手的传统做法,而是大量使用地下资料与文献资料相印证的双重证法。至于开阡陌的作用,旧说以为是彻底破坏了井田制,从此土地自由买卖。而目前的看法是,增加农民耕地的措施,它只能为土地私有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并不是承认土地所有权。

由此可见,从西周“贮田”到商鞅“开阡陌”,井田制的破坏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从西周中叶开始的土地关系的松动似乎是无疑的了;此后的初税亩、作缓田、开阡陌等措施都是促进其走向瓦解的推动力,并不能单纯以哪一件事为标志。况且,井田制的崩坏不可能是一朝一夕或者是同时在各地发生的,应该把它看作一个历史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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