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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朝门阀体制的确立过程及其历史意义

201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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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太和中,分定姓族,大选群官,由朝廷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包括鲜卑贵族在内的门阀序列。对这一重要历史事件,学界研究成果斐然,见仁见智。这里拟就其中的一个具体问题——“四姓”的含义以及由此而涉及到的北魏分定汉人姓族的标准略做诠释,借以探析北魏门阀体制的确立过程及其历史意义。

一、有关“四姓”的异说种种

北魏分定“四海大姓”的具体内容,包括代人姓族和汉人士族两部分,二者有着不同的标准和序列。前者赖于《魏书·宫氏志》中保存的两道诏敕,可略得其大要;后者则由于《魏书》缺载而含混不清,难窥全豹。有关北魏清定汉人士族问题,一条最直接的线索是《魏书·官氏志》所载太和十九年定代人姓族诏:

代人诸胄,先无姓族,虽功贤之胤,混然未分。故官达者位极公卿,其功衰之亲,仍居猥任,比欲制定姓族,事多未就。且宜甄擢,随时渐铨。其穆、陆、贺、刘、楼、于、嵇、尉八姓,皆太祖以降,勋著当世,位尽王公,灼然可知者,且下司州,勿充猥官,一同四姓。

诏令中称代人“先无姓族”,暗示了汉人中原有姓族或已由朝廷确定了姓族,这就是所谓“四姓”。因此,后世史家多把“定四姓”作为北魏确定汉人姓族的同义语。但有关“四姓”的确切含义,史传记载却多有扞格之处,解释大体分为两类:

第一类记载认为“四姓”是汉族士人的四个等级。这种说法的典型代表是史家所熟知的《新唐书·柳冲传》所载的柳芳《氏族论》:

郡姓者,以中国士人差第阀阅为之。制[1]:凡四世有三公者曰膏粱,有令仆者为华腴,尚书、领护而上者为甲姓,九卿若方伯者为乙姓,散骑常侍、太中大夫者为丙姓,吏部正员郎为丁姓。凡得入者。谓之四姓。

关于士族的四个等级,另一种不同的记载见于《隋书·经籍志》:

其中国士人则第其门阀,有四海大姓、郡姓、州姓、县姓。

另一类观点则认为四姓是四个具体家族。柳芳《氏族志》在对“四姓”作了具体诠释之后,还特别提到:

今流俗独以崔、卢、李、郑为四姓,加太原王氏号五姓,盖不经也。

这种“不经之说”在唐代史传中十分常见,如《贞观政要》卷七载唐太宗语:

比有山东崔、卢、郑、李四姓,虽累叶陵迟,犹恃其旧地好自矜大,称为士大夫。

而向以谨严著称的司马光似乎也对这种“不经之说”有所偏好,只是对几个旧族的排列次第有所不同。《资治通鉴》卷一四○齐明帝建武三年(496年),北魏太和二十年)春正月条:

魏主雅重门族,以范阳卢敏、清河崔宗伯、荥阳郑羲、太原王琼四姓,衣冠所推,咸纳其女以充后宫。陇西李冲以才识见任,当朝贵重,所结姻连,莫非清望,帝亦以其女为夫人。(胡注:四姓,卢、崔、郑、王也)……时赵郡李氏,人物尤多,各胜家风,故世言高华者,以五姓为首(胡注:卢、崔、郑、王,并赵李为五姓)。

如上所见,关于北魏“四姓”,计有二类四说,虽各有所据,却都属唐以后晚出材料。长期以来,史家在论及这一问题时,多径取所需,未予详考。直至唐长孺先生发表《论北魏孝文帝定姓族》[2]一文,才对此进行了系统的探究:他根据入姓入族以官爵为唯一标准为线索,推测柳芳《氏族论》所述之四姓即本太和十八年定四海士族之规定,认为汉人门阀可能也分先朝官爵和入魏后官爵,《氏族论》只保留了入魏后的官爵,而无魏晋旧籍的记载。对于《隋书·经籍志》的歧异之处,唐先生认为柳芳所论“四姓”即为高门,亦即四海大姓、右姓。隋志把它从郡姓中提出来,名之为“四海大姓”,但仍有非“四姓”的郡姓。其中较高者为州姓,卑者为县姓。

唐先生的分析精辟入理,又以大量金石、文献为佐证,使北魏汉人门第这一原本模糊错乱的内容,得以较为清晰地显露出来。近年来,杨德炳先生和黄惠贤先生先后发表《四姓试释》和《〈魏书·官氏志〉载太和三令初探》两篇重要文章,对相关资料条分缕析,极大地推进了这一问题的研究[3]。

唐先生的研究,统一了四姓异说中第一类两种不同说法的矛盾,对于第二类记载则没有直接涉及,只是笼统地提到唐代崔、卢、李、郑、王五姓七家获得北朝一流高门地位即在太和之时。那么,为什么这种“不经”的“四姓”(五姓)之说在唐代广为流布,而正宗的“四姓”之制却只有极少数谙熟谱牒的士大夫才能通晓呢?

代人先无族姓,因而分族定氏一以官爵为断;而铨定素有门第传统的汉人士族的标准,又多了一个“魏晋旧籍”。那么入魏官爵和“魏晋旧籍”两重标准问题的矛盾如何协调统一起来呢?除此之外,是否还包括其它一些因素?

孝文帝分定代人姓族,雷厉风行。代人竟起辞讼,至魏末仍纷争不息[4];那么以法令的形式确定汉人姓族,同样是一桩空前的盛事,理应引起社会的普遍重视和震动。但就史传所见,北方汉族士人的反应却十分冷淡,被后人讥为高门家谱的《魏书》,甚至对此阙而不载[5];在北朝和隋唐的大量碑志中,也见不到某家族在太和中被定为某姓的任何记述,这不能不使人对这一法令的实施效果和社会意义产生某种怀疑。

唐长孺先生曾敏锐地指出:北魏分定姓族的目的,是为了协调各种政治势力,使之成为巩固拓跋氏政权的积极因素。新标准的精神,不妨说是传统惯例的具体化和制度化。遵循这一思路,重新理解“四姓”的确切含义,成为认识北魏分定姓族的标准与意义的关键所在。

二、柳芳“四姓说”献疑

柳芳的《氏族论》,属于唐以后的晚出材料。文中所提到的汉人士族以官爵划分的诸等级,与《魏书·官氏志》所载的太和职品完全相同,丝丝入扣[6],因而可以视为太和诏令的概略。在没有新证出现的情况下,不应盲目怀疑其可靠性。但正如唐长孺先生所论,柳芳不是专论太和之制,《新唐书》所引又必多删节,那么这段话的最后两句“凡得入者,谓之四姓”,究竟是诏令的原文,还是柳芳个人的理解,就有值得探讨的余地了。

在《魏书》等有关北魏的第一手材料中,找不到把这种等级序列称为“四姓”的直接证据。唐长孺先生所举的两条材料:《魏书·崔玄伯附崔僧渊传》载僧渊与崔惠(慧)景书中的“料甲乙之科”和《通鉴》卷一四○齐明帝建武三年(496年)正月条薛宗起与孝文帝争入郡姓事,都只能理解为门第高下的一种泛指,并不能全面印证《氏族论》中的等级序列。

探讨“四姓”最直接的线索是《魏书·官氏志》所载定代人姓族诏中的“勿充猥官,一同四姓”一语,而这里的“四姓”如按柳芳的解释,语义却十分含混,前后不能贯通。“定代人姓族诏”第一条的核心是确定鲜卑八姓,即穆、陆、贺、刘、楼、于、稽、尉八个“勋著当世,位尽王公,灼然可知”的家族,他们在北魏王朝中的地位仅次于皇族,与汉人中的华腴、膏粱属于同一层次。如按柳芳的解释,诏令中前一个“八姓”是指“位尽王公”,地位相互平行八个具体的代人姓族,而后文的“四姓”却又泛指官位高下有别、地位悬殊的不同品级的众多汉人士族,二者在“勿充猬官”这一点上究竟怎样等同起来呢?在国家正式诏令中似乎不应出现这种语义不明、概念模糊的失误。[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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