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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战国时期城乡对立运动的发展

201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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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社会经济史上的大变革时代。领主制经济的衰落是造成当时城乡对立运动特点与经济制度变迁的时代背景。深入探讨春秋战国时期城乡对立运动发展的特点和制度方面的创新,对于科学地解答春秋战国社会性质和古史分期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春秋战国时代“工商食官”制的瓦解

商品经济是共产主义以前各社会经济形态所共有的现象,原始社会末期、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以及社会主义社会均有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均有不同利益的社会成员以及社会分工。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来看,商品经济本身不构成某种社会经济形态形成的标志,至多不过是某种社会经济结构的一个环节而已。只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经济才发展到渗透于一切社会关系之中的地步。因此,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商品经济只是与自然经济相伴生的经济形态,是农、工、商诸产业分工结构的一部分,不能将商品经济当作分析社会性质的标准,正如马克思所说:

商业对各种已有的、以不同形式主要生产使用价值的生产组织,都或多或少地起着解体的作用,……这个解体过程会导向何处,换句话说,什么样的新生产方式会代替旧生产方式,这不取决于商业,而是取决于旧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71页。)

春秋战国社会生产力水平较前有了显著提高,领主制经济呈衰落状态,土地制度的变革是引起这种变化的起点,此时商品经济的发展对领主制经济的解体正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诚如吕振羽先生所言:“由于封建庄园经济的衰退和地主经济的代起,农村中便出现了大量相对过剩的人口;加之,适应于庄园经济的衰退而来的领主们对农民的扩大剥削等原因,又扩大了农民人口的逃亡。这种形势,由于商业资本与高利贷所直接或间接不断地渗入农村的作用,便愈益加剧了。”(注:吕振羽:《殷周时代的中国社会》,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240页。)因为,“商品形式的奥秘不过在于:商品形式在人们面前把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的物的性质,反映成这些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从而把生产者同总劳动的社会关系反映成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8页。)。商品经济的发展对于突破旧的宗法性、身份性的领主制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束缚,促进土地制度的变革,具有重大影响。在土地可被转让、抢夺之后,它作为商品形式可供买卖,也是自然而然地迟早要发生的事,非身份性领主贵族的商人也有权拥有土地,新兴地主阶级的队伍就是这样产生和壮大的。小农的自由土地所有制,“这种私有制的真正自由,没有土地买卖的自由是行不通的”(注:《列宁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91页。)。地主制经济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与此相适应的政治形态等上层建筑也必将随之而变动,封建地主土地所有权是政治与经济的结合,地主实行“超经济的强制”来榨取农民的地租,这种“新的剥削方式”是与其土地所有权的性质相统一的,土地赋予了人格,并没有像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所有权那样拥有纯粹经济的形态。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对自然经济的依附性,换言之,无论封建领主制经济还是封建地主制经济,本质上都是以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自然经济体系,商品经济都是从属性的,并不占支配地位,甚至“在古代社会和封建社会,耕作居于支配地位,那里连工业、工业的组织以及与工业相应的所有制形式都多少带着土地所有制的性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757页。)。农村的经济关系侵蚀城市,封建土地所有制性质也浸透到了工商业中去。况且,城市中有大量农田及园艺田。城市中农耕人口占相当大的比重,农业及其土地所有关系对工商经济的渗透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严格的“工商食官”制度,就是与周代领主制封建土地等级所有制性质相吻合的一种工商业经济管理制度。“工商食官”制不仅表明“食官”的生活来源,更是表明阶级身份。它不仅是职业的原始色彩的或分封制等级制下的社会分工,更是指官府垄断工商业的地位(注:关于“工商食官”制,朱家桢在《河南师大学报》1991年第2期著文指出:“工商食官”只表明生活来源,不表明阶级身份。它是封建领主经济体系下的一种官办手工业和政府管理商品市场的一种模式。邵鸿在《南开学报》1991年第6期著文《“工商食官”新解》,认为这里的“官”非指官府,而是职事。这些观点颇有新意,但值得商榷。)。

在春秋战国时代,井田制度走向瓦解,没落领主的土地所有权受到了新兴地主的排挤,一时便出现了土地所有状况相当混乱的局面。新旧生产关系交替之际的一系列矛盾便激发起来,与土地所有制的变化相适应,农、工、商业也都在矛盾中向前发展着,这主要表现在官营形态的农、工、商业与私人农、工、商业之间的矛盾。

私营工、商业的兴起,正是钻了“工商食官”制的空子,挖了“工商食官”制的墙脚。独立的手工业者、商人阶层出现了,城市经济相对繁荣了。过去它们只是以满足领主的需要为主要目的。其中,商贾的地位显比工匠身份为高,大多是领主的臣仆,不具有独立人格。同时,在领主制封建政权垄断性“工商食官”制下的工匠、商贾皆是执行官府差役的人,工商食官使实行关税制度成为无利可图。同时官商身份也有免税的特权。后来,商贾职业与封建领主的关系日渐疏远,行商坐贾也不一定是领主的臣仆、门客,在这种私营商业发展之后,领主只要在领地上设关卡收税就同样可获得远比商贾要多得多的利润,“关市之讥而不征”(注:《管子·五辅》;又见《孟子》。)的现象一去不复返了。“工商食官”的陈规旧制也日益松弛下来,这一商业经营活动正为一种先由地方领主后由国家拥有的统一管理商业市场的政府职能所代替。

私营工商业的兴起,这是对西周以来工商业发展的一个新突破。但与此同时,作为“工商食官”遗制的“处工就官府”(注:《管子·小匡》。),官营手工业仍然存在,并且还会有发展的趋势,其工业基础规模和技术实力毕竟是雄厚的;官营商业和官商也是存在的。所有这些新变化,正与土地制度由公有制向私有制的历史发展相合拍,封建领主制经济的阵地日益被新兴商人地主经济所蚕食。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掌握土地所有制的变化,实在是正确理解“工商食官”制兴衰的关键。

无独有偶,中世纪西欧领主制封建社会走向瓦解过程中同样地经历过类似的历史进程。比利时经济学家亨利·皮雷纳在《中世纪的城市》一书中写道:

从十一世纪末起,世俗的和教会的领主们到处建立“新城”。这是称谓在处女地上建立起来的村庄,村庄的居民以缴纳年金的办法得到一块块的土地。这些新城市的数目在十二世纪时一直增加,它们也是“自由城市”。因为领主为着吸引耕作的人,答应对他们免除那些压在农奴身上的负担。一般来说,领主只保留对他们的审判权;对他们废除尚存在于领地组织的中的老的权利。……于是一种新型的农民出现了,完全不同于旧式的农民。后者以农奴身份为其特征;而前者享有自由。这种自由也是仿效城市的自由,产生这种自由的原因是农村组织受到城市的影响而出现的经济动荡。(注:〔比〕亨利·皮雷纳:《中世纪的城市》,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33页。)

当然,农奴的解放并不是领主们的慈悲和施舍,而是数百年的封建社会经济规律客观运行的结果,特别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和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所以,他接着又说:

土地制度改变的同时,人的身份也改变了,因为两者都是一种正在消失的经济状态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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