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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律令》与甘肃汉简——读《二年律令》札记

2013-03-20

元始二年二月癸未                                      御?

西域都护守受猥司马令史赵严罢诣北军为驾一封轺传有请□   律?

诏                                                  Ⅰ90DXT0112①:58[3]

?戊己校候令史敞、相、宗、禹福强诣田所      为驾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

Ⅰ90DXT0116②:125

甘露二年十一月丙戌,富平侯臣延寿、光禄勋臣显,承制诏侍史曰,闻治渠军猥候丞承万年汉光王充诣校尉作所,为驾二封轺传,载从者各一人,轺传二乘。

Ⅱ90DXT0214③:72

《二年律令》中出现的这一条简文,再现了汉代法律制度发展的轨迹,为研究汉代的法律制度与法律发展史提供了重要的线索。同样借助新资料对汉代使者出入关制度、管理制度的研究将是一个新的领域。

二、傅籍制度

汉代傅籍制度,历来对之有不同的说法。悬泉汉简有关于汉代傅籍制度的记载,这条简文是:

效谷平望骑置一所第四 马三匹 吏一人 小未傅三人        Ⅱ90DXT0216②:341

骑置是汉代邮驿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规模诚如简文记载的这样,规模是很小很小的。简单地说,每个骑置仅有一个官、三个兵和三匹马。从效谷县骑置设置数量的多少与置的比较又可以看出,骑置设置的大体距离。从现有的资料看,西汉之时地处交通孔道的效谷县境内置有两个,骑置有四个。“小未傅”当是其中重要的工作人员,“傅”字就应该从汉代傅籍制度上取理解。关于汉代傅籍制度的记载史书有两种:一是说民年二十傅籍,一说民年二十三傅籍。出处为:

1、故畴人子弟分散,如淳曰:“家业世世相傅为畴。律,年二十三传之畴官,各从其父学。”《史记》卷26,《历书》

2、五月,汉王屯荥阳,萧何发关中老弱未傅者悉诣军。服虔曰:“傅,音附。”孟康曰:“古者二十而傅,三年耕有一年储,故二十三而后役之。”如淳曰:“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各从其父畴学之,高不满六尺二寸以下为罢癃。《汉仪注》云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陈;又曰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今老弱未尝傅者皆发之。未二十三为弱,过五十六为老。”师古曰:“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也。服音是。”  《汉书》卷1,《高帝纪》

3、二年冬十二月,有星孛于西南。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师古曰:“旧法二十三,今此二十,更为异制也。傅,读曰附。解在《高纪》。”

《汉书》卷5,《景帝纪》

“傅”,根据颜师古的解释,“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也。”就是一般百姓在到达一定年龄后,就要登记在一种特定的文书中,作为国家与政府征发徭役的依据。并且根据上面的注释,汉代关于傅籍的年龄有一定的变化,早期是年二十三,景帝二年后变成了二十。同样的如淳注,在《史记》中作“传之畴官”,《汉书》中作“傅之畴官”。今按汉代傅籍之制,《史记》之“传”应为“傅”。“传”、“傅”二字在当时的区别不太明显,书写时极易混淆。

十年前,笔者曾以甘肃汉简和云梦秦简的比较研究为题,对发现在两地的简牍进行了简单的对比。只是当时未曾进行深入的讨论,结论太为浅显。但是今天看来,对两地简牍进行比较研究仍然是一个很好的题目,对于探讨“汉承秦制”是很有帮助的。而《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的出版,则为探讨汉承秦制提供了必不可少的环节,因为云梦秦简反映的是秦和秦以前的制度,代表了中国封建制度的雏形;甘肃汉简则是以汉武帝以后的边塞屯戍文书为主,代表了已经成熟的汉代制度。而其间由秦到汉的演变时间则是一段空白。如果说这一段空白可以成立的话,那么《张家山汉墓竹简》[1]的出版正好填补了这一缺环。因为有《二年律令》可以作为研究与认识汉代历史的重要文献,一些原来未曾注意的问题现在也就显现了出来。敦煌汉简就是属于这一范畴。敦煌汉简由于资料的限制,人们对它的认识有很大的局限性,对它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与分析也就显得相当困难。由于涉及的问题太多,这里仅选出几个有代表性的问题略加阐述。错误之处,请方家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