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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制定政府购买预算的基本依据

2013-03-18

这些物资的供给,无论在宋朝的哪个时期,都不外赋税征敛和购买所得这两条渠道。以主要供给军队消费的粮食、布帛、草料为例,据蔡襄在《论兵十事》一文统计,宋英宗治平年间这三项物品的二税直接征敛数和购买所得数的比例如表1所示:

表1       治平年间财政收入比重表

物品    ?总收入数  ?二税收入数  ?购买所得数      ?:?         ?:?

帛绢    8745535匹   2763592匹     5981943匹      31.60%      68.40%

粮食   26943575石  18073940石     8869635石      67.08%      32.92%

草料   29396113束      -            -             -           -

蔡襄在列举了这三种物品的总收数和二税收入数之后接着说:“以上三件更有折变在内,其余所阙粮草匹帛,并是见钱和买、并课利折科诸般博买应付得足。”[6](卷22《论兵十事》)也就是说除了二税以本色、折变等直接征敛的方式获得的之外,总收入中的其他部分都是以购买的方式获得的,其中绢帛的购买量占68.4%,粮食的购买量占32.92%。草料尽管没有二税收入数,但因在二税中,夏税以布帛为主,秋税以粮食为主,所以估计通过二税直接征敛到的草料不可能占很大比重,多数应是通过购买获得的。

蔡襄所言属于当时全国的情况,在河北、陕西、河东北方沿边地区,由于驻军众多,形成了庞大而又集中的消费需求。但当地赋税收入较少,浩繁的军需更加仰仗购买来补给。所谓“河北、河东、陕西三路租税薄,不足以供兵费,屯田、营田岁入无几,籴买入中之外,岁出内藏库金帛及上京榷货务缗钱,皆不翅数百万。”[7](卷175《食货志》)宋仁宗景祐元年(1034),三司使程琳奏称:“河北岁费刍粮千二十万,其赋入支十之三;陕西岁费千五百万,其赋入支十之五,自余悉仰给京师。”[3](卷114)此时,河北方面早已与契丹和好罢兵,陕西方面与西夏的战争也处于间歇期,而河北军需的7/10、陕西的1/2已靠购买解决。康定年间,爆发了更激烈的宋夏战争,朝廷调发京东、京西等凡十一路之兵增援前线,全国军队的半数左右集聚三路沿边。“元昊反河西,契丹亦以兵近边谋弃约。任事者于西方益禁兵二十万,北方益土兵亦二十万,又益禁兵四十指挥。”[8](前集卷9《孙甫行状》)粮草的需求量也随之剧增。庆历四年(1044),欧阳修从河北报告:“自河以北州军县寨一百八十有七城,主客之民七十万五千有七百户。……厢禁军马义勇民兵,四十七万七千人骑,岁支粮草钱帛二千四百四十五万,而非常之用不与焉。”[9](《河北奉使奏草》卷下《论河北财产上时相书》)嘉祐年间,河北的购买量更大,“并边十一州军,岁计粟百八十万石,为钱百六十万缗,豆六十五万石,刍三百七十万围。并边租赋岁可得粟、豆、刍五十万,其余皆商人入中。”[3](卷184)购买量占了补给量的90%以上。河东地区的驻军虽不如河北、陕西多,军需粮草的购买比重却也不少,宋神宗时,三司户部副使陈安石说:河东“十三州,二税三十九万二千余硕,和籴八十二万四千余石,……本路恃为边储,理不可阙。”[4](食货39之28)这里的购买之数比赋税多二倍有余(河东的“和籴”情况复杂,多数是向民户硬性摊派、低价强购,但也有置场“和籴”。前者出现的背景是宋灭北汉之后,为安抚民心大幅度减轻河东的二税,摊派强买固然存在借买增税的问题,但以买补税的平衡作用也是明显的。神宗时,关于河东“和籴”曾有不小的争议,有人过分强调其低价之弊,也有人指出应当考虑为什么会低价的历史背景。总之河东的“和籴”典型反映了购买与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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