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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性涵义的历史演变

201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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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客观性(objectivity)涵义有一个演化的过程。古希腊人没有在知识与价值、科学与哲学、客观的与主观的之间做出区分。对柏拉图来说,“客观”实在是借助“善”的理念或形式刻画的。实在是统一的、图式化的、秩序化的整体,“最实在的”也就是最抽象的和最不能被日常经验接受的。在每一事物被秩序化为统一的图像之前,事物的“客观”陈述是不完全的。 “客观性”概念似乎已经出现在亚里士多德的科学见解中;它意味着,关于结果的“为什么”问题没有一个是通过卷入回答它们的过程来回答的。 巴姆在揭示亚里士多德关于客观性的一种涵义时说:

客观性意味着:科学家追求的知识的根据和来源不是主体,而是客体。只要客体拒绝显示其本性,科学家就必须进行推测从而做出发明。但是,愿意坚持客观性即是在任何时候都愿意接受更多的、显示被研究客体或问题的本性的资料,因为理解(科学研究的目的)仅仅在这一限度内达到:某种与客体本性有关的东西被从客体中揭示出来。尽管在当代科学家看来,亚里士多德将认识事物解释为“赋予形式”(in-form-ation)——以某种方式赋予事物以与人心中的形式同样的形式——是太天真了,然而它却体现着这样一种关于客观性的思想:对客体的理解源于客体。

达斯顿比较详尽地考察了客观性概念的演变史。他表明,“客观的”和“主观的”对经院哲学而言是朴素的,它们意指与现在截然不同的东西。“客观的”主要是附属于思想的对象,而不是附属于外部世界的对象 。这些术语在中世纪后期关于共相的讨论中具有本体论的而非认识论的意思,带有强烈的奥古斯丁的余味:真正实在的客体是上帝心智中的观念。经院哲学的客观性意义的痕迹能够在笛卡儿身上找到,他就各种观念包含的“客观实在”的程度写作 ;实际上,在18世纪许多原始资料中,至少在用英语和德语的写作中,都有这样的痕迹。18世纪在法语中,objectif和长期与positif在近似相同的语义范围竞争源名称的微观领域的那部分,并带有次级定义即本体论的定义,以指明“固有的(与“形式的”或实际的相对)实在的程度”。所有这些中世纪和近代的用法从属于objectivity一词和它的各种同源词,这些并非必然地与下述实践和观念重合:我们现在认为它们是我们的的一部分(或至少与之同类)。例如,在这个时期由法学家发展的公正性(impartiality)和祛利性(disinteresteness),就明显地捕获了在我们意义上的客观性的一些内涵,尽管这些词还没有与objectivity一词结合在一起。这些法律概念中的一些东西与证言评价的法律程序一起,被输入到近代早期的自然哲学。18和19世纪之交的某些时期,objectivity一词吸收了与外部物理客体的哲学联系一致的公正性的法律意义,它没有丧失它的比较古老的本体论的边缘部分。正是这种缓慢的添加生长和吸收过程,可以说明客观性概念的分层结构,何时和如何变得可以在相同的语言顶盖下容纳这样全异的意义和联系。客观性的历史就这样在词和事物之间前后穿梭:没有物的词的历史要冒退化为词源学的风险,没有词的物的历史要冒年代误植的风险。

18世稍后和19世纪初的哲学文本,有助于阐明objectivity的本体论涵义,该词在这个时期为哲学家和神学家专有。在1744年,贝克莱主教在没有悖论或赘言的情况下,还能够乞灵于该词的经院哲学意义:“自然现象仅仅是自然的外观。因此,它们是我们看到和察觉它们的那样:它们的实在的和客观的本性因而是相同的。”在这里,objective意指被觉察到的东西,在原则上可与“实在的”区别开来。但是克鲁修斯(C. A. Crusius) 在1747年表达了接近近代涵义的转向,尽管保留了古老的、神学的泛音:“人们把真理分为客观的和形而上学的,这无非是客体本身的实在或可能性。……人们把真理分为主观的和逻辑主义的,这是实际存在的心智中的真理。……一切客观真理从而在神的心智中都是客观真理。”在这里,有我们的客观的/主观的区分的在版本之外/之内可辨认的变种,至少在道德心智被涉及的地方如此。

这些引文是或多或少随意采用的。在这个时期,学者目睹了objectivity一词的相当固定的意义。正是康德,挪用旧经院哲学中的objectiv作为专门术语,赋予它以新的生活气息,用做哲学的关键概念,尽管还是一个与我们自己的概念在意义上有差别的概念。康德的“客观的可靠性”并不依附外部客体,而宁可说依附作为经验先决条件的关系范畴(例如时间、空间和因果性)。就我们的意图而言,与较少慎重思考的追随者对它的采纳和适应相比,康德自己对该词的使用没有那么重要。例如,英国诗人柯尔律治似乎在1817年把该词重新引入英国哲学使用,正是他对康德的创造性的误解,使客观的和主观的对立结晶成型。

仅仅客观的一切之总和,我们今后将称其为自然,从而把该词限制在它的被动的和物质的意义上,这构成了所有现象,凭借现象它的存在变得使我们所知。另一方面,是主观的一切之总和,我们可以用自我或理智的名称理解。这两个概念处于必然的反题。理智被构想为专门描述的,自然被构想为专门被描述的;一个是有意识的,另一个无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