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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契与元明的乡村裁判

2013-03-11

此文为始。今恐无凭,立此文书为用。

宣德二年丁未岁九月初六日谢荣祥(号)文书 谢应详(号)

谢祯祥(号) 谢永祥(号)

谢胜员(号)

见人谢从政(号) 谢思政(号)

谢能静(号) 谢能迁(号) 李宗益(号)

理判老人谢尹奋(号)

从这张“解决重复典卖文书”可知,谢应祥、谢永祥、谢胜员于永乐二十年和永乐二十二年,将十西都7保经理唐字1958号山地3亩3角,卖给谢则成。后来谢应祥之兄谢荣祥又将上述土地的一半卖给本都谢希升,原买主谢则成之子谢振安得知此事,“具词投告本都老人”谢尹奋,谢尹奋“拘出二家文契参看,果系重复”,“着令谢荣祥等出备原价,于后买人谢希升名下取赎前项山地。其希升除当将原买荣祥等文契扯毁外,写还退契乙纸,付与荣祥转付振安照证”。并规定“自今凭众议写文书:付与谢振安照证之后,一听振安照依伊父谢则成永乐二十年、二十二年二契原买前项山地,永远营业”,谢荣祥、谢希升“如有异言争竞,一听赍此文赴官理治?仍依此文为始”。显然,这是一桩由“理判老人”为主、有许多在乡里很有影响的人参加的即所谓“众议”的乡村裁判。

这种乡村裁判是否像通常所说的是从明代开始的呢?

我在整理宋元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时发现,早在元代时就已有了退契这类资料。现将这两张契纸转录于下:

第一张:

元统三年洪社客退号文书

十三都二保洪社客,有祖墓林壹段,坐落四都

二保,土名张婆坞。却于元统叁年贰月当到彼看

幸,当有四都潘富二评事砍斫杉木并株木

在山,彼时用宝字铁号印讫。今二家凭社长、

众人入坟内看视,即系控(空)地内砍斫木植,不

系坟地畔砍斫。今随即退宝字铁号付与潘

富二评事,自用人工□移为主,本家不在阻当。

今恐人心无信,立此退号文书为用者。

元统三年三月初六日洪社客(押)

见退号人谢仁官人(押)(注:原件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图书馆。见《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1卷,第14页。拟题有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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