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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河北隆化鸽子洞出土文书

2013-03-11

元代匠户的地位不高,子孙世袭为匠,不得更改。由于大量时间都在为政府生产,大部分匠户家庭的收入极为有限。政府虽然在名义上会发给匠户衣服、钱粮,但实际上经常由于政府财政困难或官员贪污而克扣不发。所以很多匠户的生活没有保障。从鸽子洞文书来看,炭户也处于同样的困境。根据文书,在至正六年(1346)每个炭户应当得到钞1定,每定为50两,可实际上每户只得到了20两,只拿到应得的2/5。⑥至正七年,每户应得7件服装,实际只得到了4件;理应得到的白米和折支粮钱全部被克扣。炭户的生存离不开衣服、粮食、钱钞这些生活必需品。政府如此大量地克扣炭户的衣服钱粮,他们的生活状况可以想见。⑦

据笔者所知,有关元代炭户的历史资料极为稀少,鸽子洞文书无疑是珍贵的第一手文献,而且它还进一步证明了元朝诸色户计政策的掠夺性和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

二、土地典卖与实物交易

鸽子洞出土的第四号文书为《元至正廿二年王清甫典地契》,录文见下,文中无法识读的字用□表示.原文模糊而由笔者猜测的字,写在方括号内:

这件文书是很珍贵的典地契约。典地一般要规定年限,在年限之内业主(即土地的原主)可以赎回土地,如果不能赎回,则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一种是土地由典主(典人者)继续使用,直到业主能够赎回为止;另一种则是土地归典主所有。很多地方势要之家往往采用第二种方式来兼并农民的土地。一般说来,这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都会在契约中写明。⑧王清甫这件典地契约比较特殊,契约规定如果业主有经济能力,他随时可以赎回土地,即“不作年限,白米、粟到,地归本主;如米粟不到,不计长年种佃。”这里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当时土地上仍然生长着尚未收获的粮食怎么办?很有可能在那个时代存在着一种不需写明的默契:待收获的粮食归耕种者所有。我们注意到这份契约写立的时间是十二月十三日。在兴州一带(今河北隆化)此时的庄稼早已收割干净。典出的土地属于“白地”。将来原主出米粟赎地时,肯定只能赎回“白地”。

在经济生活中,典和当的意义是不同的。“当”通常是通过质押动产的方式借贷金钱,在回赎的时候,物主除了归还原价之外,还要支付一定的利息。“典”则不同,它一般是通过暂时让渡不动产的使用权来筹集款项。由于在典地的期限内,典主拥有对不动产的使用权、收益权,所以业主在回赎时不需要支付额外的利息。王清甫典地契约就反映了这个特点。⑨

王清甫共典出了四块土地。按元朝的规定,土地典卖都要在契约里写明土地在东南西北各个方向的位置,即所谓的“四至”。若是一块土地,契约会写:“将四至内地土典或卖与某人”;若是两块土地,则写成“八至内土地”。⑩王清甫的契约没有写出各个地块的四至,所以用了“并无至内”的字眼。依元朝法律,典卖土地契约这样写是不合法的。民间土地典卖如果履行了所有法定程序,契约上会加盖政府机构的公章,称为“红契”。契约后面会附有契本、契尾。⑾王清甫的典地契上没有任何官府印章,应是民间私下交易的白契。因为这个交易是兴州湾河川河西寨两户农民王清甫、王福元私下进行的,所以契约的写作很不严格。

据元朝法律,无论将土地典还是卖,都要首先征询亲戚、四邻的意见,他们享有典人或买人的优先权。按法规,他们应在指定时间内表明态度。只有在他们不典不买的情况下,土地才可以典卖给外人。有时由于典卖者没有普遍知会亲邻,常出现交易已经完成而亲邻出来相争的事情。在元代一旦出现这样的争执,买卖多半被裁判无效。⑿由于上述原因,这份典契中特别写明“立典契已后,如有远近房亲邻人前来争竞,并不干王福元之是(事)”。

王清甫典地契约中使用的土地面积单位是“晌”。学界一般认为“晌”成为地积单位是较晚的事情,而且与东北的满族有关。⒀从这份1362年典地契来看,以晌做土地面积单位早在元代就开始了。清代以来“晌”的实际面积并不统一,在东北地区一晌为15亩,而在西北地区,一晌则为3或5亩。⒁据《清史稿》,1晌土地为6亩。⒂梁方仲先生在统计清代山西地区土地面积时,也是按照一晌等于6亩来计算的。⒃我们目前还无法确定元代一晌土地的面积。

王清甫共典出土地10晌,得到白米9硕,粟7硕。硕就是石,合计粮食16石。王清甫典地的原因是“要钱使用,无处展兑”,可是他典地所得并不是钱钞,而是“白米玖硕、粟柒硕”。这是什么原因呢?笔者认为这和元朝末年恶性通货膨胀有很大关系。元顺帝在至正十年(1350)发行新的至正钞,但印钞数量毫无节制,导致纸钞的信用极其低下。人们往往在贸易中舍弃纸钞,实行实物交易或采用金银等贵重金属做为货币。⒄至正二十六年(1366),泉州蒲阿友卖地价钱完全用花银计算,根本不用纸钞。⒅王清甫、王福元两人在至正二十二年(1362)典地时以粮食做为支付手段也是元末纸币失去信用的真实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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