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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耶秦简丛考

2013-03-08

因此,笔者认为:“却”“之”当连读,却训退,其义不烦他求。当然,用于公文下达,理解为“未获批准,特此批复”,即不中,亦不远。试以J1(8)157简为例,略作说明:启陵乡任命成为“邮人”的申请,虽然获得了上级(迁陵县)批准,但该乡任命?为“里典”(按:里典实即里正,避始皇讳改)的申请,并没有被审核通过,因为这种任命找不到法律依据。针对此事,所以批复中使用了“却之”一词。J1(8)134简,文字衍缺较多,其意不明,但简中“却之”作上述理解,并无问题。由此看来,“却之”乃是秦代行政司法公文中的术语之一,以典籍未见,故而弥足珍贵。

2,“快行”  《选释》以“发送紧急文书”释“快行”,误!J1(8)157简根本就不是什么“紧急文书”。该简所记日期及收发程序,足以为证:正月十七日(甲午),启陵乡拟就了任命“里典”、“邮人”的报告,事隔三天,即正月二十日(丁酉),某隶妾(女刑徒)把这份报告送到了迁陵县署,县丞虽于当天(丁酉)处理了此事,但是,批复的正式下达却在第二天(戊戌)。这里,有两点需要特别留意,其一,报告送递者的身份是隶妾(女刑徒)。其二,县丞的相关批复,次日才送走。以上述两点与《云梦秦简·行书律》相比照,即不难发现问题。《行书律》规定:“隶臣妾、老弱及不可诚仁者,勿令(行书)。……行命书及署书急者,辄行之。不急者,日毕,勿敢留。留者以律论之。” (8)——派遣隶妾(女刑徒)传送一般公文,都是非法行为,何况紧急公文?又,该文书上传、下达的时间拖延,更能证明,它是属于文书中的“不急者”。确实,任命一个“村长”(里典)和一个“邮递员”(邮人),那里称得上“紧急”呢?质言之,“行”释“送递”不误,而“快”只能释作人名。其实,此人还出现在J1(16)1、J1(8)156、J1(8)158三枚简牍中:

J1(16)1:守府快以来。(9)

J1(8)156正:……四月癸丑水十一刻(刻)下五,守府快行少内。(10)

J1(8)158背:四月丙辰旦,守府快行旁,欣手。(11)

显然,它们都不能视为所谓“紧急文书”。

四、J1(9)3号简

《选释》P16:

J1(9)3正:“卅三年三月辛未朔戊戌,司空腾敢言之:阳陵下里士五(伍)不识有赀余钱千七百廿八,不识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言洞庭尉,令署所县责以授阳陵司空,……已訾责其家,(家)贫不能入,有物故,弗服,毋听流辞!以环书道远,报署主责发。敢言之。/四月壬寅阳陵守丞恬敢言之。”(12)

1,流辞  “流”通“游”(上古旁纽同韵)。典籍“周游”作“周流”,“游荡”作“流荡”可以为证。《礼·缁衣》“大人不倡游言”,疏:“游言,谓浮游虚漫之言。”所以,“流辞”就是“游言”。

2,环书  此语未见诸文献载籍。《选释》于此均未置一词,殊为审慎。然而,必须指出的是,本简涉及秦代财政、军事、行政、司法制度,史料价值颇高。此词无达诂,势不能尽得庐山真面。笔者以为,“环”与“爰”通(上古同属匣纽元部),故“环书”实即“爰书”!此语云梦秦简、居延汉简凡数十见,《史记·张汤列传》亦有一例,尔后,《汉书·张汤传》袭用之。

“爰书”之含义,古代注疏家(魏)苏林、(吴)韦昭、(唐)颜师古、(宋)刘世奉、(清)钱大昕、(清)王先谦各持异说,莫衷一是。(13)今人陈般、高敏、(日)大庭修复据云梦秦简、居延汉简考之,已获定谳。高敏先生说:“秦的爰书,都同刑讯有关。……秦时爰书的内容,不仅包括犯人的供词,也包括原告的起诉书、验实者的调查报告和向上级的报告书等。”(14) 按,“爰”与刑讯有关,高说精审。但是,环与爰通,高先生竟失之交臂,则令人费解。试读云梦秦简《法律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