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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令与秦汉政治再探讨——兼论月令源流

2013-03-08

第一,能够确定“以春令成户七千卅九,口二万七千九百廿六,用谷七千九百五十一石八斗□升半升,率口二斗八升有奇”应该作一句来理解,上下文之间有紧密的逻辑关系。按照谢先生的解释,“以春令成户”是以春令增加的新户口,汉代户口增加的渠道主要有两个,一是来源于“流民自占”[10]的“获流”,二是从原有家庭中分离出去单独立户的“别户”[11],《集簿》前一部分已经标明来自“获流”的户口数,那么,这一部分“以春令成户”的原因是什么还需要作进一步的说明。邢先生将其解释为“以春令”令民嫁娶成户,但是,男女结婚立户,家庭成员通常为两人,立户7039户,口应该是14078人,但是简文却作27926人,即每户平均近4人。即使考虑到再婚家庭的情况,这一数字也过高,对此,邢先生也感到“其中仍不无疑点”(《读记》)。

第二,立户为什么要“用谷”?而且要平均到每个户内人头上?其用意何在?邢先生做了两个猜测,“不知是行春令,鼓励成户时的赏赐,或是东汉章帝元和二民春‘诸怀孕者,赐胎养谷人三斛’(《后汉书·章帝纪》)的张本?”(《读记》)这两个猜测都有些牵强,无论是鼓励立户或者鼓励生育,又何必把奖励的谷平均到户内所有人头上?

第三,文献中找不到关于国家鼓励春季嫁娶成户的记载。相反,尹湾《集簿》所条列的其他内容却大多可以在传世和出土文献中找到来源或依据,它们体现为西汉历代王朝制定的各种治民政策和措施,并成为考核地方官吏政绩的一系列指标。(参见本文第三部分)反过来,假如在文献记载中找不到来源和依据,那么,它是否是汉家制度就存在疑问。

第四,最重要的一点是,春季立户别居与汉代法律——《律令》中的《户律》相违背。邢先生注意到《三国志·吴志·薛综传》有“八月引户”的记载,因此,邢先生也认为“以春令成户”不是说一定即在春季行嫁娶,《集簿》所说的七千余户是在一年之中成婚成户的。(《读记》)薛综所说的“八月引户”中的“引”作何解,史家并没有注明,但可以确定它应与秦汉时期“八月案比”的户口政策有直接联系,或者是这一政策的两种称谓。文献材料表明汉代是在八月进行查验、登记户口工作的。《后汉书·安帝纪》载元初四年(117)秋七月诏:“《月令》‘仲秋养衰老,授几杖,行糜粥’。方今案比之时,郡县多不奉行。”《续汉志·礼仪志》:“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新公布的张家山汉简表明西汉时期也实行“八月书户”的户籍政策。《二年律令·户律》简345:

民欲别为户者,皆以八月户时,非户时勿许。

所谓“为户”即建立新户籍,“户时”即《续汉志·礼仪志》所说的“案户比民”之时。《二年律令·户律》简334至简336:

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听其令,皆参辨券书之,辄上如户籍。有争者,以券书从事;毋券书,勿听。所分田宅,不为户,得有之,至八月书户,留难先令,弗为券书,罚金一两。

此律规定,父母去世后,虽然允许即时按照父母的遗嘱——“先令”进行家产的分割,但是登记入册却仍需要等到“八月户时”。

既然汉代通行的法律制度是在八月“书户”,那么,在春季令民建立新户籍的说法就不能成立,怎么能够设想国家会制定出一个与自己的法律制度相矛盾的“春令”政策呢?何况,“婚娶”与“为户”还并不能等同,因为只有选择婚后立即与父母分家才能单独“为户”,而汉代婚后与父母共居的情况十分普遍。

高恒先生多半是在通贯了《集簿》的上下文之后,才没有直观地把“成户”理解为建立户籍,他联系文帝元年(前179)春三月诏“方春和时”议“所以振贷”“百姓鳏寡孤独穷困之人”,以及《续汉志·百官志五》本注关于郡国“常以春行所主县,劝民农桑,振救乏绝”的记载,得出“以春令成户”是“按制度于春季救济贫困农户若干”的结论。名曰“春令”,系仿《礼记》中的“月令”。高恒先生的说法虽然有可推敲之处,但是,对于其理解的方向我深表赞同,我亦认为此简是西汉国家春季救济政策的具体体现,而且,我认为简文中的“  ”字应该释为“存”字。首先从字形上看,它与秦汉时期“存”的通行写法十分相象,秦汉时的“存”多写作“  ”。其次,从西汉时期国家奉行的春季政策来看,它也应当释为“存”。

正如邢先生所指出的,此简中的“春令”应作为月令的“春令”来理解,它的出土“证明作为四时月令之一的春令,曾对汉代地方行政发生指导的作用”(《月令与西汉政治》第2页)。在传世月令《礼记·月令》仲春月、《吕氏春秋·仲春纪》中有“安萌芽,养幼少,存诸孤”一项,《淮南子·时则训》作“养幼小,存孤独,以通句萌”。清人孙希旦《礼记集解》曰:“存,谓存恤之。幼而无父曰孤。仲春物始生,故存诸孤;仲夏物方盛,故养壮佼;仲秋物已成,故养衰老;仲冬物皆藏,故饬死事。”把“孤”理解为“孤儿”之“孤”。然而汉末人高诱注《吕氏春秋》曰:“顺春阳,长养幼少,存恤孤寡。萌牙诸当生者不扰动,故曰安。”把“诸孤”理解为“孤寡”。陈奇猷《吕氏春秋校释》据《玉篇》:“孤,独也”,认为“‘诸孤’者,乃总鳏、寡、孤、独而言,盖老而无妻曰鳏,无夫曰寡,无父曰孤,老而无子曰独,是鳏、寡、孤、独皆是孤独之人,故总言之曰‘诸孤’也。”甚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