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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前期土地所有权状况探讨

2013-03-07

官田和公田的具体形态又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职田、公廨田、屯田、牧场、牧田、驿封田、馆田、长行坊田、苑宥园池等,也都是由相关政策法规和制度所规划安排的。

职田又称职分田或职分官田,是按照京师及地方各级文武职事官的岗位授给的国有土地,在岗官员有占有权、经营权和收益权,以田租收入作为其禄米的补充,即白居易所云“国朝旧典,因品而授地,计田而出租”[1](卷495《问议百官职田》白居易对策)。职田制度颁行于武德元年,后来在贞观十一年和开元十年时两次停废,但都为时不长,武德元年的职田制度基本上成为一代之规制。职田的授给标准和细则见于《唐令?田令》第39条、40条、42条、43条和44条[2](P81-82),《通典》卷35《职田公廨田》也有详细记载。大体分为四个层次,具有明显的等级配置特点:第一,京师、京兆、河南府及京县官,自一品十二顷到九品二顷不等,“并去京城百里内给”、“即百里内地少,欲于百里外给者,亦听之。” 第二,州府、都护府、亲王府及京畿县官,自二品十二顷到九品二顷五十亩不等。第三,镇戍关津岳渎及在外监官,自五品五顷到九品一顷五十亩不等。第四,三卫、折冲府、亲王府及外军(即外府)的一般武官,自正四品三卫中郎将、上府折冲都尉六顷,到无品级的外军队副八十亩不等。后三个层次的职田“皆于领侧州县界内给。”法律严禁买卖职田,也不准互换,官员离任须移交下任,遵循“更代相付”原则,并实行了登录入白簿、黄籍的具体管理制度,即“内外文武官职田及公廨田,准式,州县每年六月三十日勘造白簿申省(尚书省),与诸司文解勘会,至十月三十日征收,给付本官。”“又准式,职田黄籍,每三年一造。”[3](卷92《内外官职田》)白簿登记职田公廨田四至、地段和租佃等情况,黄籍则登记租粮收付情况。有学者估计,“唐朝内外官的全部职田总数约在700万亩左右,约占唐朝全国垦田800万顷的1%,而官员人数按户计,则只占全国890多万户的2‰”。[4](P144)

公廨田是授给京师诸司和地方诸司的国有土地,由各政府部门自行经营,以田租收入作为本部门办公费用和官员的俸禄补充。公廨田制度颁行于开元初年,授给标准和细则见《唐令?田令》第37条、38条和43条,《通典》卷35《职田公廨田》也有记载。京师诸司自司农寺二十六顷到率更府二顷不等,地方诸司自大都督府四十顷到岳渎一顷不等,按照各级机构的规模和实际需要配置。对公廨田的具体管理与对职田的管理相同,上文已述。公廨田“总数约为24000顷,占全国800万顷耕地的3‰”。[4](P147)

唐前期“开军府以扞要冲,因隙地置营田(屯田)”[5](卷53《食货志》),屯田多为军屯。如武德初,并州大总管府长史窦静,“表请太原置屯田,以省餽运……岁收数千斛”[6](卷61《窦威传附窦静传》)。武德六年十一月,“秦王世民复请增置屯田于并州之境,从之”[7](卷190武德六年十一月条)。贞观初,朔州刺史张俭“广营屯田,岁致谷十万斛,边粮益饶”[6](卷83《张俭传》)。高宗、武后时期,西北边境驻军大量增加,军屯有了很大发展。如调露、永隆年间,河源军大使黑齿常之“度开营田五千余顷,岁收百余万石”[6](卷109《黑齿常之传》)。玄宗开元时期,“凡天下诸军州管屯总九百九十有二”[8](卷7《尚书工部》屯田郎中员外郎条),军屯形成了很大规模,尤以西北地区为胜,史载“开元中,置朔方、陇右、河西、安西、北庭诸节度使以统之,岁发山东丁壮为戍卒,缯帛为军资,开屯田,供糗粮,设监牧,畜马牛,军城戍逻,万里相望。”[7](卷223代宗广德元年七月条) 具体经营管理上,国有屯田有尚书省工部总负责,并形成了隶属司农寺和隶属州镇诸军的两个具体系统。屯田的设置制度和规定详见《唐令?田令》45条至56条,《通典》卷2《食货二·屯田》有简要记载,兹不具引。玄宗开天时期,国有屯田在300万亩至500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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