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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地方行政制度的典型实例

2013-03-07

由吏员配备看县乡亭里制度

县乡亭里制度是西汉地方制度中的难点。《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载“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与应劭《风俗通》(刘昭注《续汉书·百官志》引)所说“国家制度,大率十里一乡”两条文字互相矛盾,自来难住了不知多少历史学者。于是有的学者提出县乡里与亭是两个不同系统,前者是地方行政制度,而后者是治安体系[②b];有的认为亭(部)是地籍单位,而里是户籍单位,两者无辖属关系,十里一亭是道路制度,不是地方行政制度[③b]。这些说法都有一定道理,但均无完整实例以资证明。尹湾六号汉墓出土木牍所载东海郡有关资料正好是天赐的实例,给县乡亭里制度的暗昧之处增加一线光明。

一号木牍《集簿》的头三行文字如下:

县邑侯国卅八县十八侯国十八邑二其廿四有堠(城?)都官二

乡百七十□百六里二千五百卅四正二千五百卅二人

亭六百八十八卒二千九百七十二人邮卅四人四百八如前

由第二、三行文字的区别,很明显可以看出:乡里是一个系统,在170个乡与106个□(此字疑为聚,详后)中,领属有2534个里(其中有两个里似乎没有里正,故里正只有2532人)。而亭邮则是另外一个系统,在688个亭中共有亭卒2972人;在34个邮中,共有邮人408。这两个系统之间的联系由木牍无法读出,我设想这个联系是亭部,也就是每个亭长所负责的一块地域。按理想的条件,一个亭部与一个有百户居民的里相对应,而每个亭部又是十里见方,这样一来,十里(道里之里)一亭,十亭(亭部之亭)一乡与十里(里居之里)一乡三方均能吻合。但这只是指理想条件,实际上并不一定如此。尤其这一制度本为秦制,秦时人口密度尚不高,到西汉末年人口大大增加,里居越来越多,一个亭部所包含的就不只一个里,而是三四个里了。以东海郡实况,平均是每亭部包含3.68个里。

另一方面,虽然《百官表》有十亭一乡的记载,但这也是大率而已,在东海郡,平均每乡只有4个亭。这与西汉末年全国的平均水平相比是偏低的。因为在《百官表》的最后有“凡县、道、国、邑千五百八十七,乡六千六百二十二,亭二万九千六百三十五”的统计,按此数平均,每乡应约有4.48个亭,比十亭一乡也相去甚远。这种差距的产生,推其原因大概因为“十亭一乡”是以标准理想情况设计的,在许多地方并不能符合标准情况。正如《百官表》所说“县大率方百里”一样,只是一种标准规定,在人口密度不同的地方,县的幅员也要有所变化,亦即“稠则减,稀则旷”的机动原则,乡与亭(部)两种地域也与此类似,故《百官表》曰:“乡亭亦如之”。换句话说,大部分的亭(部)都包含一个里以上,所以平均数离十亭一乡较远。

再回头到乡里关系。据《续汉书·百官志》,汉代制度大约是百户一里,这点在东海郡可以得到切实的印证。据一号木牍第十行所载,东海郡有“户廿六万六千二百九十,多前二千六百廿九。”以此二数与里数相较,平均每个里有居民105户与104户,正与百户相去不远。但若将乡数与里数相较,则平均每乡将近15个里,似乎与十里一乡的原则不符。但是如果注意到第二行“□百六”这三个字,情况就会不同。“□”是一个关键的字,可惜已泐,未能读出,但根据上下文意,此字似非“聚”字莫属。汉代聚的面貌比较模糊,《地理志》中也少见,但聚下有里却是很明确的。恰好《汉书》里就有东海郡一个聚的信息。《史丹传》载,成帝封史丹为侯,“食郯之武强聚,千一百一十户”。证明武强聚是郯县所属的一个聚,且其下属又有里居,所以才能封畀史丹以食租税。故由此推断,一号木牍原文第二行应为“乡百七十,聚百六,里二千五百卅四。”如果以里数被乡聚之数所除,则平均一个乡(聚)是9.18里,颇与“十里一乡”之数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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