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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籴粟记录看汉代对西北边塞的经营

201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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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对西北边塞的经营,以军事行动为先导,并通过移民实边和徭戍、屯田等多项举措加以巩固,对此,前人已有很多研究成果。本文拟根据新公布的额济纳汉简,[1]从一个侧面对汉代经营西北边塞的成效加以考察。

新公布之额济纳汉简中有这样两枚简,简文如下:

关都里张齐田十三亩 已得茭钱三百六十 、

今[米+翟]粟小石六石直三百六十 丙申入 丙申自取(99ES16SF2:1)

安乐里郭遂成口一     已得[/]

田一顷八十七亩 癸巳入  已得[/]

入[米+翟]粟小石廿六石直千五[/] 已得[/](99ES16SF2:3)

[米+翟]本指谷物,《说文解字·米部》:“[米+翟],谷也。从米,翟声。”[2]《广雅·释言》:“[米+翟],谷也。”[3]但上述两简中的“[米+翟]”字,则是作动词使用。考诸汉简,“[米+翟]”的用法与“买”相同,例如:

□杜狂受钱六百。出钱百一十五,[米+翟]曲五斗,斗廿三;出钱二百廿,[米+翟]粱粟二石,石百一十;出钱六,买燔石十分;出钱二百一十,[米+翟]黍粟二石,石百五;出钱廿五,[米+翟]豉一斗;出钱百一十,[米+翟]大麦一石,石百一十。●凡出六百八十六。(214.4)[4]

受甲渠君钱千。出二百五十,买羊一;出百八十,买鸡五只;出七十二,买骆四于;出百六十八,[米+翟]米七斗;出百卅,沽酒一石三斗。●凡出八百六钱,今余钱二百。(E.P.T51:223)[5]

卖缣七百廿七匹;出钱九十二,[米+翟]粟;出钱八十,买肠;出钱十八,买刀;出钱百,买臼;出钱二百一十,[米+翟]粟;出钱九十五,庸;出钱二十,买席;偿稚翁七十。凡用钱六百八十五。(散220)[6]

上述各例中的“[米+翟]”,均表示购买,而且大凡购买曲、梁、黍、豉、麦、米等粮食类物品,均用“[米+翟]”,而购买其他物品则不用此字,因此,“[米+翟]”在这种情况下的用法与“籴”完全相同。笔者从居延、敦煌等汉代简牍中找到使用“[米+翟]”的简约有30例,尚未发现“[米+翟]”用作“粜”的情况。[7]据此,前面所引述的两枚额济纳汉简之“[米+翟]”,亦当理解为“籴”。其中,简99ES16SF2:1中的“已得”、“丙申入”、“丙申自取”以及简99ES16SF2:3中的“癸巳入”、“已得”等用语表明,一方交粮,一方付款,买卖行为当日完结。

与这两枚额济纳汉简类似的还有一枚敦煌汉简:

入二年[米+翟]     (以上第一栏)

粟百五十六石□田二顷七十亩

[禾+旁][禾+皇]卌一石    (以上第二栏)

十月戊寅仓佐□□龙勒万年里索良(以上第三栏)(敦2108)[8]

与两枚额济纳简相比,这枚敦煌简有如下几点不同:首先,该简中作为卖主的索良被写在简文末尾;第二,粟和[禾+旁][禾+皇]的价钱也没有列出;第三,卖主是否已经得到卖粮的款项,在简文中也没有反映。尽管如此,它们之间的相似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在我们所找到的约30例含有“[米+翟]”字的简牍中,绝大部分简文都没有记录卖主的身份,因此我们对边塞系统购买粮草的途径所知甚少,而上述两枚额济纳汉简和这枚敦煌汉简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线索。

这三枚简中所提到的卖主都居住在某个“里”中,都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应当属于定居在当地的农民,而不是戍卒或屯田卒。既然三简都登记了田地数量,那么,所籴粮食是否与田地数量有某种对应关系呢?简99ES16SF2:1中13亩田对应的粟为小石6石,平均每亩约0.46石;简99ES16SF2:3中187亩田对应的粟为小石26石,平均每亩约0.14石;简敦2108中粟和[禾+旁][禾+皇]两项合计,为197石,平均每亩0.73石,即使此处容量单位同样是小石,也远高于前两枚简的记录。根据这几组数字,目前还无法找到籴粟与田亩之间的对应关系。三简属于当地农民向官府出卖粮食(或粮草)的记录,则是可以肯定的。

汉代边塞防御系统的粮食来源,一为内地转运,二为屯田积谷,三为当地农民所纳赋税,[9]此外,还有一个重要来源,即从当地农民手中购买。官府向当地农民购买余粮这一事实表明,前来实边的农民不但得以安居,而且其生产还有一定的剩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