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关于西亳说的几个问题

2013-03-07

【编者按】:广义的“历史学”是对“史”进行同时合训而产生的“史有二义”的统一体,威廉希尔app 为您提供历史学论文范文参考,以及历史学论文写作指导和格式排版要求,解决您在写作中的难题。

夏文化本存在于中原地区已发现的考古学文化中,然而在经历了十多年的激烈论争之后,仍未得到确定。二里头文化作为探讨夏文化的主要对象,其属性如何,依然存在不同意见。其中西亳说是主要的一派,笔者对该说思考再三,发现一些难以理解的问题,在此提出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为什么同一类型分属夏商

如果不与夏商二代相联系,仅从考古学文化上考察,二里头类型一至四期属同一文化并无太多争议,即使把它分为两段,认为前段属夏,后段属商的学者,也大都承认该文化早晚一脉相承,性质无异。如:一、二期间断界者认为一、二期之间的关系与二、三期之交的情况一样,有密切联系,文化是同一的;二、三期间断界者认为二里头文化有一组独特的器物群,是一种有一定特征和作风的古代文化,既不属于河南龙山文化,也不应简单地归人商文化;三、四期间断界者认为二里头文化从形成到尾末是一种单一的考古学文化体,是一个完整历史阶段发展过程的产物。

然而,当一涉及到夏商二代及其文化时,该文化就被一分为二,分属夏商两种文化了。到底二里头类型是一种文化还是两种文化?夏文化与商文化有无本质上的不同?这是疑问之一。如果二里头类型真具有既可分又不可分的双重因素,那么能否再举一些类似的文化为证予以说明,这将大大有助于问题的理解。

也许二里头类型特殊,除它之外再也举不出相类的例证,那也无妨,只要二里头类型可以分解,并且分得合理,就会被大家接受。可问题并不这么简单,二里头类型各期之间都出现了夏商断界之说,而且各说的力主者和代表者都有参加过二里头遗址发掘、对二里头类型有深刻了解的学者,他们之间竟有如此大的分歧,这只能给我们带来困惑和不解,不禁产生这样的疑向:是否二里头类型本来就无所谓夏商两种文化之分,以至使专家们无法把握区分不同文化的标准,把期别特征的不同,说成是文化特征的不同,把各期出现的新因素,都解释为商文化因素。

我们分析了这些意见形成的过程和理由,发现这种疑问有一定道理。

二里头遗址从调查开始就怀疑与成汤亳都有关,尔后的多次发掘简报也总是把它同西亳联系起来,特别是六十年代初一号宫殿的发现,更坚定了这种认识。在1977年第一次全国夏文化讨论会召开之前这种认识在考古界比较一致,差不多已成定论。与此同时,考古界还肯定了二里头类型的存在,即认为该类型从早到晚屑同一文化系统。这两种认识就像一对孪生兄弟,相伴产生和成长,未发现相互抵牾之处。由此可见二里头遗址西亳说最初认定的主要依据是大型建筑,并未强调夏商文化之不同。

随着夏文化探讨的深入,西亳说的反对者指出上述两种认识之间存在的矛盾,即同一文化被一分为二,商文化来源于夏文化的矛盾。于是西毫诸说在论证该说时才不得不加进文化特征分析的内容,强调夏商文化的不同以适应其说。但各说立论的主要依据仍然是大型建筑。比如在七十年代末,多数人仍认为属第三期的一号宫殿建筑是汤亳之遗留,因此就强调二、三期之间变化明显,二期屑夏,三期属商。后来,二里头遗址第二期也发现有较大的夯土建筑,于是有人认为二期是成汤亳都,强调一、二期之间变化明显。1983年,在距二里头遗址不远的尸乡沟发现一座二里冈时期规模仅次于郑州商城的城址。若作为都城的依据,它显然要比一、两座夯土基址更为充分和有力,于是有人便主张该城是西亳,甚至原认为二里头遗址是汤毫的人也改从此说,将亳都由二里头遗址搬迁至尸乡沟遗址,并尽量把其始建年代提早到二里头第四期,认为三、四期之间是夏商的分界。

很明显,二里头类型一至四期本无夏商两种文化之分,只因西亳说为了说明某期为毫都,才努力将其一分为二成夏商两种文化,将期别之不同放大为文化特征之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