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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罗马早期平民的身份地位

2013-02-12

文献提到,国王曾经从公有地中划出部分土地分给平民。例如,狄奥尼修斯说,“图  路斯把这些土地在那些没有份地的罗马人中间平均分配”(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  事纪》Ⅲ,1,5。);又说,塞尔维乌斯“获得统治权之后,他立刻把公有地分配给那  些替别人当雇工的罗马人”(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Ⅳ,13,1。)。需要指  出的是,这里所说的“罗马人”实际上指的是平民,而不是罗马公民。因为,这些人没  有“份地”,而罗马公民一般都是拥有小块份地的私有者。又因为他们在别人的土地上  做雇工,说明他们无权占有和使用公有地,可见这些人不是公民。

尽管平民也像公民一样从国王那里得到份地,但是,平民与土地生产资料的关系和公  民与土地生产资料的关系本质不同。公民是城邦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而平民只有通过与  城邦建立从属关系,其中许多平民通过与贵族家族建立从属关系,才能间接使用城邦的  ,或贵族家族的土地生产资料。

古罗马作家费斯图斯(Festus)说:“父家长(patres)像对待自己的儿子一样,把土地  分配给他们的仆从。”(注:转引自古朗日:《古代城市》,第260页。)这里的“仆从  ”包括被保护人、奴隶和其他从属者,他们的份地又被称为“彼库里”(peculium)。19  世纪的法国历史学家古朗日(Fustel  De  Coulanges)阐明了从属者与生产资料的关系,  他说:“家族的财产完全属于父家长所有,但他可以同小宗,甚至与被保护人共同分享  。小宗在大宗灭绝后,对家族财产拥有权利,而被保护人却永远不会成为所有者。他耕  种的土地只是托付给他耕种的,在他死后必须还给保护人。”(注:古朗日:《古代城  市》,第227页。)

国王相当于城邦中的父家长,是全体外来平民的“保护人”。他也像一个父家长一样  ,负责给城邦的公民和从属于城邦的平民分配土地,但公民的份地可以世袭占有,平民  则很可能没有继承权。《十二铜表法》第5表就体现了平民为争取财产继承权而进行的  斗争(注:《十二铜表法》的内容参见谢邦宇等编:《罗马法》,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第364页—371页。)。19世纪的罗马法研究者梅因(Henry  S.Meine)说:“当‘遗嘱权  ’在法律史上第一次出现时,像几乎所有伟大的各种罗马制度一样,有迹象证明它成了  ‘贵族’和‘平民’间争论的题目。当时有一条政治格言,即‘一个平民不能成为一个  大氏族的成员’(Plebs  Gentem  non  habet),其结果是把‘平民’完全排斥在‘贵族民  会’(Comitia  Curiata)之外。因此,有些评论家就认为一个‘平民’的‘遗嘱’是不  可能在‘贵族民会’中宣读的,因此一个‘平民’也就完全没有‘遗嘱’之权。……法  律规定,父家长得使用他的财产(pecunia)的监护权——这一条法律除了使‘平民遗嘱  ’合法化外,不可能有任何其他的目的。”(注:(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  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15—116页。)可见,王政时期的平民对城邦的土地没有占有  权。

土地看来似乎是在公民和平民之间平均分配,但是,未分配的公有地是公民潜在的生  产资料来源。这就造成了生产资料在平民和公民之间的分配极不平衡。全体公民都有权  占有和使用公有地(虽然公民内部也存在分配不均现象,贵族家族利用特权往往比普通  公民多占土地),但平民完全没有占有公有地的权利。城邦可以给他们分配土地,也可  以不给他们分配土地,平民只能被动接受。为此,公元前五世纪平民运动兴起之后,平  民提出占有公有地的要求,经过两个世纪的斗争最终获得了土地占有权。

三、平民的劳动性质

王政时期,虽有平民通过各种渠道取得了份地,但是,看来并非所有平民都有土地。  例如,在《十二铜表法》中就存在着“有产者(adsidui)”和“无产者(proleterii)”  之分,说明当时还有许多人没有地产,或几乎没有地产。即使拥有两犹格小块份地也不  足以养家。蒙森对此做了估算:“后来的罗马共和国和王政时期的农民都以平均小麦五  罗马斗即可播种一犹格田地,种一收五。依此计算,如果不计住宅和宅院所占之地,视  其全为耕地,并且不计算休耕的年数,一块世袭田的产物共计五十罗马斗,除去种子,  共计四十斗。据卡托(《论农业》,第56章)估计,一个勤劳的成年奴隶每年吃小麦五十  一斗。由此看来,一块世袭田能否维持一个罗马家庭,任何人都能从中做出解答。”(  注:蒙森:《罗马史》,第1卷,李稼年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69页,注1。)

无论是无地的平民,还是拥有小块份地的平民都不得不另找生活来源,有的在富裕的  公民家族的土地上劳动,有的在公有地上劳动。尽管平民与公民在田间并肩劳动,但是  两者的劳动性质不同。公民或者在本家族的土地上劳动,或者在享有占有权的公有地上  劳动,他们是自给自足的生产者。平民对于这两类土地都没有权利,只是通过保护制度  (clientship),或借贷制度(nexum),或短期雇工等方式,以人身抵押,以劳动交换,  换取一份谋生的土地生产资料。

许多古典作家,如西塞罗、普鲁塔克和狄奥尼修斯都说,在罗马早期社会中,曾有许  多平民投靠贵族做其被保护人(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Ⅱ,9,2;普鲁塔克  :《罗慕洛传》,13;西塞罗:《论国家》(Cicero,De  Republica)Ⅱ,16。)。威廉·  史密斯(William  Smith)提到了这些作家的记载,并解释说:“在罗马早期,被保护人  的处境在许多方面要比平民的处境好得多,很可能,某些平民因此放弃做一个自由民的  权利,同贵族建立起保护关系,这类现象也就出现在以上提到的那些作家的故事中了。  ”(注:威廉·史密斯:《希腊罗马古典辞典》(William  Smith,Dictionary  of  Greek and  Roman  Antiquities)波士顿1870年版,第924页。)被保护人不是我们主要考察对象  ,需要指出的是,保护制度确实可以为缺乏生产资料的平民提供一条谋生渠道。被保护  人与平民的区别仅仅在于,前者从属于公民私人家族,而后者从属于城邦公民集体(注  :蒙森最早提出这种看法。参见蒙森:《罗马史》第1卷,第78页。)。被保护人虽然获  得了较好的生产、生活条件,但他们并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其人身和财产都受到保护  人的控制,他们的劳动属于依附劳动(注:普鲁塔克说:“被保护人要对他们的保护人  示以忠心,不仅恭敬自持,如果保护人贫困,还要帮助他们女儿准备嫁奁,并代为偿还  债务。”(《罗慕洛传》,13,6)另见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Ⅱ,10,2。这表明  贵族保护人不仅占有自己的财产,而且有权支配被保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古朗日对被保  护人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地位做了较详细的论述。参见古朗日:《古代城市》,第22  4—229页;第255—261页。)。

下面对罗马早期的借贷制度简要做一点说明,因为平民反抗债务奴役制的斗争是平民  运动的一个重要内容。根据文献记载,公元前五世纪,平民运动爆发前夕,平民普遍受  到债务束缚,但这不是共和国初期才产生的新现象,而是自王政时代以来便一贯如此。  事实上,欠债现象是平民被排斥于土地生产资料之外的必然结果。平民为了谋生不得不  向城邦共同体或公民个人借贷土地、种子或牲畜等。在缺乏货币资金流通的时代,土地  和人身是主要的抵押品。由于平民不能支配城邦的土地,只有以人身做抵押,这就不可  避免地沦为“债务人”(nexi)。债务人以向债权人提供劳动的方式偿还债务,债权人向  平民借贷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换取债务人的劳动。因此,“借贷制度(nexum)最重要的作  用就是为大土地所有者提供依附劳动者(dependant  laborers),任其剥削。”(注:T.J  .康奈尔:《罗马的起源》(Cornell,The  Beginnings  of  Rome),罗特莱基出版社1997  年版,第330页。)共和初期平民普遍欠债的现象,实际体现了平民在城邦土地所有制下  的一种谋生方式。平民依附劳动者的存在既是古典奴隶制不发达的结果,反过来又对奴  隶制在生产领域的发展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以致于罗马的奴隶大量局限于家务劳动(  注:康奈尔:《罗马的起源》,第283页。)。

由此看来,在平民运动发生之前,平民还不是一个独立的小自耕农集团,他们大多是  从属于城邦或公民家族的生产者。公民集团则通过占有生产资料而间接地占有了平民的  劳动。于是,平民与公民,即罗马人民之间存在着一种类似于阶级矛盾的对立。这种现  象可以作为列宁所说的“等级是以社会划分为阶级为前提的,等级是阶级区别的一种形  式”(注:列宁:《民粹主义空想计划的典型》《列宁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  版,第453页,注1。)这条命题的注释。

四、平民只尽义务而无权利

平民整体上从属于公民集体所代表的国家,他们中的部分人还从属于某些公民个人或  其家族。平民在城邦中的这种从属者身份突出表现为,他们对控制着他们的城邦只能尽  义务,而不能享受公民所拥有的各种权利。

罗马早期社会的政治组织以氏族和库里亚为单位。只有库里亚成员才能参加公民大会  ,并通过公民大会行使其政治权利的。另外,氏族家族的首领可选派代表参加元老院,  享有对国家大政方针的决策权。无论是库里亚大会,还是元老院都没有平民的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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