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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族问题与苏联解体

2013-02-12

四是加盟共和国与联盟中央的矛盾。这一矛盾主要表现为加盟共和国争取自主权和要求独立。最为突出的是波罗的海沿岸的立陶宛、拉脱维亚和爱沙尼亚三个加盟共和国。这三国虽是小国,但地处战略要冲,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与北欧国家相近,在历史、文化、宗教等方面与西方国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它们是根据1939年8月23日的苏德互不侵犯条约及秘密议定书而并入苏联版图的。并入苏联后,由于受全国政治经济体制的制约和各共和国之间“平调”政策的影响,三国发展缓慢,与北欧诸国的水平相差甚远。因此,三国认为,并入苏联给他们造成巨大不幸。于是从1987年起,每年的8月23日三国民族主义者都在各自的首都举行大规模集会游行,打出以前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旗帜,谴责苏德条约及其秘密议定书导致了苏联对当时独立的三个共和国的占领,要求更多的自主权,直至脱离苏联。1989年8月23日,这三国利用苏德条约签订50周年之际,举行了有百万人参加的“波罗的海之路”的示威活动,示威者手拉手组成了连接三国主要城市,长达650公里的人链,表明脱离苏联而独立的决心,煽动起十分激烈的民族主义情绪。波罗的海地区民族主义运动的特点是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而且三国协调行动、步调一致,形成了声势浩大的政治运动。不过斗争的方式与前述纳卡问题不同,没有发生武装冲突,而是以集会、示威、游行、立法等和平途径为主。

任何一个多民族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各种民族问题,而只有当这些问题尖锐激化到无法解决的地步才会危及社会的稳定甚至国家的统一。苏联也不例外。那么,是什么原因使苏联民族问题激化并进而导致了联盟的解体?不少学者认为,其源盖出于戈尔巴乔夫推行错误的改革和国际反动势力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但笔者认为,比较而言,下列因素更为重要。

(一)背离联邦制原则,实行高度中央集权制,加深了各共和国与联盟中央的矛盾。苏联的国家体制采用以民族为特征的联邦制。1922年12月30日苏联成立时由俄罗斯联邦、南高加索联邦、乌克兰、白俄罗斯4个苏维埃民族共和国组成,这4个加盟共和国是以一个主体民族的名称来命名的。1924~1940年,苏联发展成为16个加盟共和国,20世纪50年代中期至1991年苏联解体时是由俄罗斯联邦、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乌兹别克 、吉尔吉斯、塔吉克、土库曼、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摩尔多瓦、立陶宛、 拉脱维亚、爱沙尼亚15个加盟共和国组成。这15个加盟共和国的国名也都是以一个主体 民族的名称来命名的。苏维埃联邦制是列宁的一大创造。十月革命前,列宁一直坚持无 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应建立民主集中的单一制国家,他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仍然采用联邦制 是历史的倒退,因而反对建立联邦制国家。十月革命胜利后,由于国内外出现十分尖锐和复杂的形势,列宁改变了原来的主张,转而认为建立各苏维埃共和国联合统一的联邦制国家是适宜的。因为列宁看到,在俄国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过程中,被压迫民族表现出独立自主的强烈愿望,建立了各自独立的苏维埃共和国。在此情况下,若再坚持建立民主集中制的共和国就易使少数民族产生误解和不信任,加之协约国为扼杀新生的苏维埃政权进行了联合武装干涉,如不建立各民族联合统一的联邦制国家,就有被敌人各个击破的危险。需要指出的是,在实行联邦制的条件下,列宁还特别强调两点:其一,为体现社会主义民族平等,各苏维埃共和国应以完全平等的主权国家自愿联合组成苏维埃共和国联盟,各共和国实行民族自决,有加入和退出联盟的权利。其二,联邦制是向民主集中的单一制国家的过渡形式。但从斯大林开始的苏联领导人却片面理解列宁的联邦制思想,把建立联邦制国家看成仅仅是为解决当时复杂民族问题的权宜之计,利用列宁关于联邦制是向集中制过渡形式的观点作为实行中央高度集权体制的依据,从而背离了联邦制原则。从表面上看,1924年、1936年和1977年的苏联宪法均重申了苏联成立宣言和联盟条约的精神,明确规定苏联是各主权苏维埃民族共和国的联盟,苏联保护加盟共和国的主权国家地位,加盟共和国独立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利(典型的是联合国成立时,乌克兰、白俄罗斯也作为联合国的创始国,并且长时间在联合国派有外交代表),并可以自由退出苏联。这种双重主权国家的规定,在世界上实行联邦制的国家中是独一无二的,似乎苏联加盟共和国的权限很大。而实际上,从1922年至20世纪80年代末,没有一个加盟共和国可以自由退出苏联,而加入苏联的共和国也不全是自愿的,如立陶宛、拉脱维亚和爱沙尼亚三国以及完整的乌克兰、白俄罗斯和摩尔达维亚三国加入苏联就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至于宪法赋予加盟共和国所享有的独立行使经济、财政、内务、司法、文化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检查监督和民族事务等方面的权利,也几乎是有名无实的。因为,列宁去世后,斯大林违背了列宁坚持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逐步加强了个人集权地位,形成了党内高度集中的领导体制。同时,斯大林又把党和国家混为一谈,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把党内高度集权集中的组织领导体制推行到国家体制上,形成了高度集权集中的国家体制。后来赫鲁晓夫和勃列日涅夫进行了改革,但并没有改变斯大林时期形成的党和国家高度集权集中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联邦制原则名存实亡。在经济上,联盟中央通过由它直接管理的联盟部及联盟——共和国部,控制了共和国的绝大多数企业和资产。如斯大林时期,联盟部所属企业占全苏工业总产值的89%,共和国部所属企业只占11%;赫鲁晓夫时期的联盟部及联盟——共和国部所属企业占97%,共和国部所属企业占3%;勃列日涅夫时期的联盟部及联盟——共和国部所属企业占94%,共和国部所属企业占6%[6]。更有甚者,共和国连修建200张病床以上的医院或投资400万卢布以上的项目的权利都没有,而联盟中央在共和国修建新项目都可以不经共和国批准,也不同共和国商量。这不但造成经济发展结构不合理,使共和国利益受到损害,而且极大地挫伤了共和国的积极性。这种僵化而非弹性的管理体制从根本上讲不利于苏联的 存在和发展,因为它把大多数加盟共和国推向一个非此即彼的尴尬境地:要么是被强行 地留在苏联,要么是一有机会就彻底挣脱联盟。而且不管多么有名无实,苏联的成立宣 言、联盟条约以及历次宪法所宣布和赋予的各民族享有自决权及各加盟共和国主权国家 地位与自由退盟权,还是为民族分离和独立运动提供了合法理论依据,从而导致联盟的 解体。

(二)在理论上,超越社会发展阶段,过早地宣布民族问题“已经解决”,导致民族关系中的消极现象日益增多。历史实践表明,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社会主义制度从建立到完全实现社会主义理想,需要经历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加之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也需要逐步发展与完善,这就决定了在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民族问题也将长期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