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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历史与伦理的评价

2013-02-12

科斯在西方有众多的批评者,他们在伦理问题上都持比科斯更“高调”的立场。因此我们完全可以从科斯的立场出发看看其学说的伦理意义,这是不会有过于“高调”之嫌的。

科斯与其他新自由主义者反对的“国家干预”,是凯恩斯式的或福利国家式的干预,而不是斯大林主义式的国家强制。与后者使用政治强权剥夺公民财产、而且归入国库的财产便进入“黑箱”、其管理者既不由公众授权又不受公众监督的情况不同,前两种“干预”都是在尊重公民财产权的前提下进行的。

凯恩斯式的干预,主要是政府以无形税(增发通货)方式扩大开支,增加信贷,刺激投资需求与消费需求,以解决市场经济中的过剩问题。而福利国家政策则主要是政府以有形税(累进所得税)方式对国民收入进行二次调节,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以惠及大众。

在西方的条件下,无论无形税还是有形税,公众作为纳税人的权利是受保障的,由他们的纳税所维持的政府要征得他们的认可,要对他们负责,由此形成的资源流向受到民主制下的公民即纳税人的监督。

对这一切新自由主义者并没有提出异议。新自由主义者既没有指责政府强制或剥夺了公民,也不认为国家干预与权贵利益有什么关系。这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自由主义者(如缅甸的昂山素季)把国家干预抨击为腐败之源、权贵利薮是不同的。新自由主义者对国家干预的指责,主要是一个资源配置的效率问题,而从不涉及公正问题。

由于同样原因,新自由主义者在建议对这种国家干预进行纠正时,也只涉及效率考虑而无须为公正而操心,对他们来说,放弃“国家干预”并不涉及进入市场经济时的起点问题,而只是对原本已存在的市场经济作规则上的调整。

他们也在西方国家倡导国营企业“私有化”,但与东欧不同,这种私有化并不涉及产权的初始配置及其合法性问题,也没有“历史欠账”、“还资于民”抑或“从奴役到自由”这类价值考虑——与哈耶克不同,包括科斯在内的美国新自由主义者尽管不认同罗斯福新政式的国家干预政策,但从不认为新政是“通往奴役之路”,只是说新政影响了经济效率而已。

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与新制度经济学正是这种“问题意识”的产物。效率是科斯一切学问的出发点,而所谓效率,无非是单位产出所花费的成本的最小化。

古典经济学讲的成本原只是静态的要素成本(资本成本、劳务成本等),后来又发展为动态成本(边际成本、机会成本等),而科斯不仅突破了古典成本理论(也是效率理论)的教条,强调了制度运行成本即交易成本的重要性,而且在此基础上回答了长期以来困扰人们、尤其是困扰自由主义者的两个问题:

其一,为何从理论上讲市场机制能最优化地配置资源,但现实中却常常可以看见市场无效率或“市场失灵”的现象?“社会主义者”说:这就是市场经济的“无政府”之弊,它不能优化配置资源。而科斯则认定,市场经济的生产效率当然是最高的,但“交易效率”则不尽然。市场的交易需要成本,交易成本太高便导致市场失灵。

其二,那么怎样解决这一问题呢?“社会主义”者的回答是限制(以致消灭)市场,实行国家干预。科斯的回答则是完善市场,减少交易成本,而在他看来,明晰产权是减少交易成本的有效办法。因此,市场经济一定要彻底实行私有化。

科斯的这套理论不仅自洽地解释了自由主义经济学家面临的最大挑战即所谓市场失灵的问题,而且它提出的以减少交易费用为中心的思路还有可能导致西方企业制度的重大变革。

例如科斯认为企业内部的集权是减少交易成本的关键,而且这甚至是市场经济中企业存在的唯一意义。这一想法对流行的企业制度理论,尤其是所有者经营者两权分离、经理、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互相制约的传统股份制理论无疑会有极大的冲击。

如果按科斯的思路,则两权合一、经营者控股才是好办法。这是否会导致西方股份公司制度的历史性变革?许多人都在拭目以待。显然,无论科斯的思路能否实现,他提出的问题在西方条件下在理论与实践上都有极大的意义。

科斯理论的特点是只谈“交易成本”而不谈交易权利,这决非因为交易权利问题不重要,而是因为这个问题在科斯所处的社会已经解决,已不是他们的问题。因此他的问题其实是有自明的前提的。科斯最著名的论证,如“企业的意义”与“牧人与农人”问题及由此导出的如今几成经典的所谓科斯定理,都有这样的背景。

科斯问道:一个工人为什么宁愿受雇于企业,而不愿直接面向市场出售他的劳务或产品?因为企业这种组织比各个人直接面对市场能明显地降低交易成本。由此增加的好处即使扣除了企业的“剥削”,落到工人手中的也会比他单干所能挣得的更多。这个论证曾被一些人引申为:独裁比民主更能节约交易成本。

但是,科斯为什么不问:奴隶制工场是否更能降低交易成本?工人为什么不愿当一个奴隶?不要以为这不是一个问题。美国经济学家福格尔便曾证明:美国南北战争前南方的奴隶制经济效率并不比北方的自由经济差。然而科斯不会这样提问题,因为他要比较的,是不同的交易方式之间的成本,而不是交易与抢劫(强制)之间的“成本”大小。

企业的“独裁”仍然是契约行为,即科斯说的:“企业没有使契约消失,但毕竟使契约大为减少。”工人进厂时签订一次契约,这与他在市场上单干则要与所有客户签订无数契约相比,“谈判”费用无疑要省得多。但这一选择只是节约了交易成本,并没有放弃交易权利。当然,科斯不需要指出这一点,因为这在他们那里是自明的。

交易与抢劫不能比较“成本”,这当然不仅是个道义问题,即使纯就技术而言,抢劫这种非合意、无规则行为也是无法计算“成本”的。如果AB二人在市场上讨价还价而终难成交,某A干脆拔刀把B抢了,你说这是否节省了“交易成本”?显然,即使撇开道义问题人们也无法回答,因为这种无规则行为的结果无法预期:倘若B束手任抢,那“成本”自然很小,但若B也拔刀相抗呢?

在今日发达国家,交易成本理论当然不会引出这样荒唐的问题,但若是在盛行“抢来本钱做买卖”的原始积累时代就不同了。那时的人们没有提出交易成本理论,不是因为他们比科斯笨,而是因为那个时代的人们面临着完全不同的问题。

在今天处于市场经济原始积累阶段的中国,绕开交易权利问题大谈交易成本,便可能成为一种为“抢来本钱”辩护的理论。如今我们的确听到许多这样的议论:

公共资产的看守者关起门来监守自盗,是一种“交易成本最小”的私有化方式;在产权改革问题上决不能让老百姓有发言权,因为“公共决策的成本高于双方交易”;民主私有化不如权贵私有化;“分”不如“卖”,“卖”不如“送”,不管白猫黑猫,能把产权明晰了就是好猫;官僚资本、权力资本有利于减少“制度变迁的成本”;甚至还有人认为,利用目前体制上的集权条件一次性地实现企业领导私人控股或“持大股”是我们的优势,可以更易达到科斯设想的企业内“独裁”,而西方的股份公司要想集中股权就很难。

这些说法的经典依据就是科斯定理:无论产权的初始配置如何,只要交易成本最小,其后的市场交易完全自由,就能达到效率的最优化。

科斯是通过著名的“牧人与农人”问题表述这一后人所称的“定理”的:设若两块地中无栅栏分隔,一块牧牛,另一块种谷。牛越界吃谷,导致牧人增值而农人减产。但初食之时因牛饥,消化好,故牧人所增超过农人所减;及至牛饱而难消化时,牧人所增便不及农人所减了。

现在问:若从社会的观点看要达到农牧二人总收益最大,应当如何?是由政府出面设计一最佳界限并立栅分隔,还是让农牧二人在完全自由的产权交易中设定这一界限?经过一系列的逻辑推理,结论是:无论吃谷的权利最初属农人还是属牧人,只要这权利可以自由交易,双方还价的结果都可得出这条最佳界限,使牧人所增恰等于农人所减,而双方总收益达到最大。这比政府的设计更有效。

显然,科斯这里所称的权利初始设定可以属农,也可以属牧,但并不涉及权利的“初始侵夺”问题。他所要表明的道理是政府的设计不如私人的交易,亦即“国有”不如“私有”,但并不涉及由“国”而“私”的方式问题。

如果换一个提法,假定农牧二人本来各有权利,然而牧人利用国家强权把农人的权利夺来归己,试问此后他们就会“自由交易”而不会冤冤相报地打起来吗?这还有何“交易成本”可言?在这种情况下,“初始权利属谁是无关紧要的”吗?

总之,新制度学派在美国面临的是与我们极不相同的问题。他们是在传统私有制与公民权利社会的基础上反对“国家干预”,而我们是在没有这一基础的条件下走出“国家统制”并在这一过程中创造这一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