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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古代知识产权保护在世界上的领先性

2013-02-11

2.版权。版权领域是中国古代存在知识产权保护支持者们引用最多的领域,上面在讲这些学者的观点时已经讲了一些,这里不再赘述。在此对比一下东西方在此方面保护的史实。大家公认的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成文版权法是1709年英国的《安娜法》,而大家公认的第一个西方由统治政权颁发的、保护翻印之权的特许令是15世纪末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印刷商冯.施贝叶(J.von Speyer)在威尼斯印刷出版的专有权。而中国北宋年间的“禁擅镌”,实质上也是保护国子监对《九经》监本的刻印出版的一种专有权,与西方类似专有权相比,整整早出现400多年。很显然同印刷术领先世界相对应,中国古代的版权保护也领先世界好几百年。

3.商标。商标是用来标记在商品上的,用来表明商品来源的商业性标记。它是随着大规模的商品流动销售的产生而产生的。在没有大规模的商品流动销售的时候,消费者是从有关商品提供者所处的地点、门面等去识别不同商品的来源的。因此,在古代中国,对于其在古代世界尚称发达的商品经济来说,在世界上较早产生商标意识也就不足为奇。按照近代商标的定义,最早将一定标识用在商品包装上,有目的地使消费者认明商品来源,不仅有文字记载而且有实物流传至今的,是我国宋代山东刘家“功夫针”铺使用的“白兔”商标,标上除有白兔图形外,还有相应的文字说明。当然,最早具有商标并不一定意味着最早拥有保护商标的成文法。而且实际上由于中国古代法律不重视保护私权的一贯做法,中国古代确实没有产生完整的商标保护法律,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商标就得不到保护。在古代中国,调整民事关系的主要方式是封建礼教,封建礼教的核心之一就是“仁义礼智信”,因此,中国古代社会尤其是商人在交易中是很重视信用的,盗用商业标记的行为在这样的道德环境下是无法立足的,不仅为同行所不齿,也为普通民众所不容。通过礼教规范的约束,商标的专有专用权实际上是受到了有效的保护的。所以,古代中国不仅在世界上较早地产生了商标意识以及近代意义上的商标,就是在其受到保护的程度上,也不弱于当时世界上的其他地方。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就像中国古代不重视民事关系的立法并不意味着民事关系就没有受到有效的规范一样,中国古代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缺乏并不意味着中国古代的创新就没受到有效的保护从而在世界上一无是处。而是相反,中国的封建礼教对民事关系的调整使古代中国成为古代世界上民事关系最为和谐的国家,中国古代的各种独有的对创新的保护措施也使古代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先于古代世界。

注释:

①[美]安守廉.窃书不算偷—知识产权还是思想控制:对中国古代法的文化透视.梁治平译,法律的文化解释.北京三联书店,1994

②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法律出版社,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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