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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诗经》看我国古代的婚姻状况

2013-01-31

从《诗经》中看,还有一种不正常的成婚方式,这一成婚方式的基本特点是用强力手段非法予以占有,这种方式我们可以叫它为“强占式”。如《邶风·新台》和《鄘风·鹑之奔奔》两诗中所讽刺的卫宣公筑新台强占儿媳的丑事就是统治者用强力或辅之于种种欺骗手段所获取的不正常婚姻,这可以说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强占式”成婚方式。

二、  古代婚姻的程序及陪嫁制度

古代婚姻的程序与成婚方式是紧密相连的。程序最简单的就是“私合”,这种方式只是由“自由恋爱”到“私合”这就完了,中间并没有什么程序。

“强占式”的成婚方式,因其具有不合法性、欺骗性,所以总是秘密进行的。这中间的一切,只是玩弄阴谋手段或施加暴力,所以也没有什么程序可谈,对此,《诗经》中也没有什么反映。

从《卫风·氓》一诗看,“私成明娶“这种成婚方式的程序一般是:首先男方向女方求婚(如诗中“氓”向该诗女主人公的求婚。另,《召南·摽有梅》篇和《卫风·有狐》篇虽写的是女性的急于求婚,但从形式上看,《摽有梅》中的女子希望男方及时前来求婚,《有狐》篇中的女子虽有心向一男性求爱,也并没有付诸行动,可见,就一般情况而言,从形式上看,还是男方向女方先求婚。这很可能是男权社会中,伴随着女性贞操观念而产生与发展,同时也使女性羞涩感产生和发展了的结果。当然这也是习惯道德对女性束缚的一种表现,女方一旦答应,这便是“定婚”了,然后再由男方去车把女方的嫁妆及女方本人迎接到男方,“以尔来车,以我贿迁”说明的正是这种情况,或者再通过一些仪式便算是夫妻了。

程序最多的恐怕就是“明媒正娶”这一成婚方式了。这种成婚方式都要先经媒人介绍,双方父母据情(这个情,大者要考虑政治的需要、地位的对称,小者也需要考虑对方各方面的条件,甚或还要通过占卜等一系列迷信的预测等)允诺,“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 ”(《齐风·南山》)说明的正是这种情况。然后双方互换一些礼品作为定亲物,这才算是“定情”(定婚之后,成婚之前,如有事变,婚约还是可以解除的),定婚之后,由男方确定迎娶成婚的时间(当然要和女方商量,但在男权社会中,这一时间是由男方确定的,这可以说,也是男权在婚姻问题上的一个表现特征)。迎亲的时候,如果是贵族女子出嫁,她将带有很多的陪嫁品,为显示各自的宝贵显赫与郑重其事,男方将有大批的车辆前来迎娶(所谓“百两御之”《召南·鹊巢》),女方也必有大批车辆相送(所谓“百两将之”),这种备车百辆迎送求婚(所谓“百两求之”)也正表现了统治阶级铺张奢侈生活的一个侧面。当然,婚礼又是相当隆重的,饮宴歌舞,一派喧哗。如果是下层人们的喜事,也是由男方备车去迎娶(所谓“四牡非,六辔如琴”《小雅·车耆》,新娘接到夫家后,仪式虽简单,有时也不免歌舞喜庆一番。这都是自然情理之中的事。

另外,《诗经》中还记载了不同地域婚俗的不同。如《齐风·著》就表现了齐俗与他地的不同。诗中只写了新娘被迎到夫家后见到新郎在不同地点一步步把她迎到堂屋的情况,并没有丝毫提及新郎亲自到新娘家里迎亲。可见齐地的婚俗是不同于他地的那种“新郎要到新娘家里亲迎,奠过了雁,先回家来,在门外等候新娘,新娘到了,迎请入内”( 江荫香《诗经泽注》)的迎亲程序的。所以《著》诗所载正是齐地的这一婚俗情况。

总之,虽然不同的成婚方式,不同的地域有着不同的婚俗程序,但它们却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大体上讲其婚俗的程序都不太复杂。但我们又同样可以说,尽管如此,这也比更早的古代社会有很大的发展;从另一方面讲,也正因其简便易行,合乎情理,所以时至今日还仍然保持着这些基本的程序。

关于陪嫁制度,在《诗经》中也有记载。如《召南·江有汜》一篇写的便是“媵女未得从嫁的怨词”。古代诸侯嫁女,多以媵女陪嫁,这是奴隶社会剥削制度的产物。这一制度把人变成了陪嫁物,这是对人权的极度蔑视。但即使是这样,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由于媵女陪嫁成了人们已接受的习俗,再加上是陪从诸侯的女儿出嫁到另一尊贵的诸侯之处,实际上也有些好处,所以会有乐从之者。既然乐从,所以不得从嫁反而生怒。《江有汜》一诗可以说反映的正是这一制度下产生的这般怨情。

一、  古代婚姻的流弊

从《诗经》所反映出来的上述三个问题中,我们可以对古代婚姻的基本情况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我们拿其后历史上的乃至今天的婚姻状况与之比较,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其间继承与发展的关系。我们可说,古代婚姻中的某些情况(如一夫一妻制,谴责秽行淫乱的不道德,自由恋爱等)对中华民族的稳定与发展具有伟大的历史作用。但从另一方面说,古代的婚姻又有着它自身的缺陷和不足(如在婚姻道德等方面),而这些缺陷与不足就使它直接产生了两个流弊:即大量弃妇的出现与青年婚姻不自由。对这些流弊,《诗经》中有着多方面的反映。

(一)   关于大量弃妇的出现。

《邶风·柏舟》、《邶风·日月》、《邶风·谷风》、《卫风·氓》、《五风·中俗有蕥》、《小雅·我行其野》、《小雅·白华》等篇都是《诗经》中的弃妇诗。这些被遗弃的妇女有的是平民女子,有的是贵族公主,甚至还有被废黜的王后。这些诗或言遭弃之苦,或诉丈夫无情,凄凄楚楚哀婉动人。

那么,当时何以出现这么多的弃妇呢?究其因,不处乎有历史的原因和 现实的因素这样两个方面。

从婚姻的历史看,从群婚制到一夫一妻制它是经历了如下一个历程的:在原始社会实行的群婚这种婚姻形式之下,“整个一群男性与整个一群女性互为所有”,“在此种状态之下,男子们过着多妻的生活,而他们的妻同时也过着多夫的生活”,“每个女性属于每个男性,同样每个男性也属于每个女性”在这种婚制状态下,是既“很少有嫉妒的余地”,又无所谓遗弃之谈的。

八 是对党的建设的影响。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如何做到勤政为民、廉政服务,还要不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要不要提倡毫不利已、专门利人的奉献精神,这是每个共产党在新形势下对待人际关系应该考虑的一个问题。我们党历来以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大多数人谋利益为己任。无论在任何历史条件下,我们党始终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这就为每个共产党员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际关系确定了明确的政治方向。应该特别注意的是,一些党员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经不起考验,把发展经济错误地理解为“一切向钱看”,在处理人际关系问题上,“私”字当头,“拜金主义”作怪,一切为了自我,把方便和利益留给自己,因难推给别人;有的讲吃讲喝,摆阔气,讲排场,甚至为了个人享受不惜牺牲国家和集体利益。党若不管党,国将不国。人际关系对党建设的影响决不可低估的。

综上所述,人际关系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其作用是不可低估的。这种影响作用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形成了现实社会中人际关系的特殊矛盾。因此,正确对待和进一步改善人际关系,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建立社会主义人际关系新格局,充分利用人际关系的特殊优势来为我国的改革和经济建设服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解放思想,加快我国改革开放步伐,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对偶家庭阶段,“婚姻的关系,是很容易由任何一方撕破的。”男女成婚后,“依夫妇任何一方的志愿,婚姻可以解除,但是在许多部落中间……逐渐形成了对这种离婚采取否定态度的舆论;在夫妇反目时,双方的同族,便出面调解,只有在调解不成功时,才实行离婚……以后双方都有权重新结婚。”可见这一时期夫妇的结合还是不牢固的,因而婚约的解除也是比较容易的。但这时已出现了一种倾向,那就是“对这种离婚采取否定态度的舆论”已逐渐形成。

“母权制的颠覆,乃是女性的具有全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男子掌握了家中的管理权,而妇女失掉了荣誉地位,降为贱役,变成了男子淫欲的奴婢,变成了生孩子的简单工具了。”尤其是在家长制的家庭形式下,“妻便落在丈夫的绝对权力之下;即使打死了她,那也不过是他行使他的权力罢了。”这一阶段妇女在家庭中已失去了应有的地位,甚至包括最基本的生存的权限,在这种情况下,抛弃一个女子恐怕是很随便的事情了。

一夫一妻制家庭的情况又是怎样的呢?它“与对偶家庭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婚姻关系更来得坚固持久,此种关系已不能由某方任意解除了。这时通例只有男子可以解除婚约,离弃他的妻子。,破坏贞操的权力,在男子方面,这时至少尚为习惯所保证(……)而且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这种权力也行得愈益广泛;如果妻记起了古时的性的实践而想恢复它时,那末她就要受到比以前更严酷的惩罚。”这一时期的婚姻关系虽较前变得坚固持久,但男子遗弃妻子还仍然是一个通例。

以上便是古代婚史的一个简况,从这个简况看,夫妻关系虽然愈来愈变得巩固些,但遗弃妻子始终是男性的权力,一旦有些因素对男子有所触发,他便会行使他的权力,而不幸便自然地落到了女性的身上。而我国古代之所以出现大量弃妇,恐怕也正是这种历史遗迹的具体表现,或者说是对历史遗产的继承。

从另一个方面看,我国古代弃妇的大量表现,又有着那时社会的诸般因素。

因素之一便是“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结婚者的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那古代所仅有的一点夫妻的情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结婚的基础,而是结婚的附加物。”这一因素是指古代的婚姻尤其是官方社会的婚姻,男女双方缺乏基础,他们的结合只是在父母的权力下凑合在一块的,是父母权力的撮合物;他们的结合,不是当事人意志的体现,而是父母意志的体现。这种状况,就必然会导致男女双方轻易地离弃。

因素之二便是,一夫一妻制“它决不是个人性爱的结果,它与个人性爱决无共同之处,因为婚姻依然还是象以前一样权衡利害的。一夫一妻制不是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是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人所有制对原始的天然长成的共同所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头一个家庭形式。”这一因素说明一夫一妻制是受经济条件制约的,它又是权衡利害的结果。一旦经济条件发生变化,人们权衡利害的标准就要发生变化,人们的思想要求也必然会随之相应的变化,在这一变化面前,女方的情况一旦不能相适应,便有被遗弃的可能。

因素之三便是“奴隶制与一夫一妻制的并存,受男性完全支配的年青美貌的女奴隶的存在,使一夫一妻制从其开始之日起,就具有了一种特殊的性质,使它成为只是对妇女的一夫一妻制,而不是对男子的。即到了今日,它还保存着这样的特性。”再者,“群婚所传给文明的遗产是二重的……,即一方面是一夫一妻制 ,他方面则是杂婚制……杂婚制与任何其它制度一样,也是一种社会制度;它保证了旧的性的自由的继续存在,以利于男性。”这就说明一夫一妻制地实行,并没有限制住男子的不贞,男性这种婚制上的不道德,既是历史性的,也是先天性的。男子的这种无限的生理欲望是破坏古代社会婚姻道德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大量妇女被遗弃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诗经》中的弃妇之所以被弃,不正是由于这样吗?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一)       关于青年婚姻的不自由

反映青年婚姻不由已的诗篇在《诗经》中还是不少的。如《鄘风·柏舟》写的就是一个姑娘已有所爱,可是却得不到母亲的允许,诗中“之死矢靡它”、“之死矢靡慝”便是她爱坚情贞的自我呼唤;“母也天只,不谅人只”便是她对阻碍婚姻自由者们的控诉。《王风·大车》则写一女子欲私奔去会晤她的情人,因怕大夫的出巡而不敢行动,故而发出了“榖则异室,死则同穴,谓予不信,有如白敫日!”的坚贞誓言。《郑风·将仲子》则写了一个女子因畏“父母之言”“诸史之言 ”“人之多言”,怕被别人斥为“淫奔者”,而不敢让他的情人前来相会。从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是父母之权,兄长之权及众人的习惯势力束缚了他们的自由婚配。我国古代社会之所以形成婚姻不自由的状况,也是有着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