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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条约谈判中的利益冲突及其解决

2013-01-30

断绝关系的基础上,建立中缅外交关系。26毛泽东选择这个时候向苏联传递这些信息,显然是在外界传闻毛泽东在莫斯科被“软禁”、中苏关系出现紧张状态的背景下向斯大林施加压力。27无论如何,当中苏谈判陷入僵局时,中国与其他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的关系出现转机,对斯大林无疑是一个震动,他感到这是中美关系缓和的先兆。28显然,考虑到国际关系可能发生的变动以及中美缓和对苏联在亚洲利益形成的威胁,斯大林也不会让毛泽东空手而回。29

这一招果然奏效。第二天中苏条约谈判的僵持局面便开始缓解,做出让步的是斯大林。1月2日晚8时,莫洛托夫和米高扬来到毛泽东下榻的别墅,特地询问他对签订中苏条约等事项的意见。毛泽东讲了三个方案:(1)签订新的中苏条约;(2)由两国通讯社发表一个简单公报,说明两国对旧的中苏条约交换了意见,而实际上把这个问题拖下来;(3)签订一个声明,内容是讲两国关系的要点。莫洛托夫马上表示同意第一方案。毛泽东又追问:“是否以新条约代替旧条约?”莫洛托夫明确回答:“是的。”毛泽东当即说出了他的安排:“我的电报1月3日到北京,恩来准备5天,1月9日从北京动身,坐火车11天,1月19日到莫斯科,1月20日至月底约10天时间谈判及签订各项条约,2月初我和周一道回国。”30根据汪东兴的日记,1月3日这一天,毛泽东“精神特别好”,“有说有笑”。31

笼罩在莫斯科上空的乌云终于散开了。

三、苏联对同盟条约的精心设计

中苏第一回合谈判确定签订一个新条约以代替1945年的条约,问题在原则上似乎得到了解决。然而,斯大林此时的让步不过是做了一篇表面文章,关键的问题在于签订一个什么样的新条约。在这个实质问题上,莫斯科精心设计了一系列条约草案,其目的是全面维护苏联在1945年条约中的既得利益。此前,斯大林坚持的原则是条约的形式不能改变,即必须保留旧的中苏条约,而对其实际内容可以进行修改。但在确定了废除1945年条约的原则以后,苏方最初提出的新条约的各种草案却完全沿袭了旧条约的内容。由此看来,斯大林所谓重新签订中苏条约将引起破坏雅尔塔体系的连锁反应的说法不过是一个借口,至多也只是表面层次的理由,其真实意图还在于维持苏联在远东的既得利益和既定目标。

毛泽东此时对条约和有关协定的具体内容似乎还没有认真考虑,他在1月6日与维辛斯基和1月9日与柯瓦廖夫的谈话中,只是强调“签订一个新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对双方都是有利的”,同时表示在具体签约时,会考虑苏联与雅尔塔协议的关系;中国政府“将依据包括蒋介石与资本主义国家签订的条约在内的一切现存条约为起点,重新进行谈判”。32而作为中方谈判主角的周恩来则正在准备赶赴莫斯科的行装。然而,苏联方面对条约及有关协定草案的准备工作已经紧锣密鼓地开始了。

1950年1月5日,苏联外交部起草了名为《苏中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的第一稿草案,除了在政治上保持友好同盟关系的条文外,该草案第七条明确指出:“缔约国双方承认,1945年8月14日签订的中长铁路、大连和旅顺口协定继续有效。”33显然,苏方最初的设想是在签订一个新条约的同时,继续保留1945年的三个协定。

1月9日,苏联外交部条法司司长格利巴诺夫、远东司副司长费德林、驻华大使罗申等人联名呈报了他们起草的条约草案第二稿。其中第六条将“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改成比较具体的内容:“巩固和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文化联系”,第七条则改为:“缔约国双方声明,根据苏中友好合作互助条约规定,完全保留1945年8月14日签订的中苏大连港协定和1945年8月14日签订的旅顺口协定及其附件,并使其成为本条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4这里,苏联外交部进一步明确和强调了1945年关于大连和旅顺协定的有效性,至于中长铁路问题,转由苏联交通部去专门处理。

基于斯大林以前曾答应中国在对日和约签订后苏联军队撤出旅顺海军基地,维辛斯基对草案的第二稿提出了修改意见。根据这一指示,格利巴诺夫等人于1月10日又提交了条约草案的第三稿,其中第六条增加了“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援助”一句,第七条增加了以前斯大林提出过的说法,改为:“缔约国双方同意,目前在旅顺口和大连港的苏联军队自本条约生效之日起2-3年内撤出,1945年8月14日签订的旅顺口和大连港协定在规定期满后应重新修订。”35但这里有一个明显的漏洞:既然已确定苏军提前撤出,为什么该协定还要等到期满,即20多年后再重新修订?于是,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外交部再次修改了草案,在第四稿中把第七条中重新修订旅顺口和大连港协定的日期提前到“签订对日和约以后”,而在第五稿中,则把苏军“撤出”改为“缩减或撤出”。36

1月16日,维辛斯基将外交部最后确定的文本(第六稿)呈报给苏联部长会议第一副主席莫洛托夫,其中第七条的写法是:“缔约国双方同意,目前在旅顺口和大连港的苏联军队自本条约生效之日起2-3年的期限内全部撤回苏联境内,撤军将于1950年开始。缔约国双方还同意,中苏之间1945年8月14日签订的旅顺口和大连港协定,以及大连港协定议定书在签订对日和约后重新审议。”这一草案中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变化,即该文本将条约的名称由《友好合作互助条约》改为《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此后新的中苏条约便沿用了这个名称。37鉴于前文提到的毛泽东在12月16日和1月6日的会谈中都曾使用了“友好同盟条约”的说法,显然,维辛斯基在最后确定条约名称时注意到了中方的这一说法。38

为了在新条约中保留旧条约的部分内容,苏联需要从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的有关理论中找到法律根据。苏联外交部条约法专家杜尔金涅夫斯基进行了这方面的工作,他在1月13日致维辛斯基的备忘录中指出,在“关于1928年2月20日条约的哈瓦那公约”和其他国际条约理论中,都没有谈到在旧条约失效的情况下,其内容被新条约所吸收的问题。但是在实践中不乏在旧条约没有被明确废除和取消的情况下其内容与新条约并行有效的例子。杜尔金涅夫斯基列举了道威斯和杨格计划,关于同贩卖妇女、儿童作斗争的公约,1890年和1906年中英西藏协定,以及苏联先后与法国和南斯拉夫签订的友好互助条约等一系列实例,并提出了这样的建议,“在同一问题上‘吸收’了以前条约相似内容的条约可以被认为具有并行效力。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为以前的条约就一定失效了。但由于可能出现各种解释,所以,对保留与新条约不矛盾的一部分旧条约作补充说明是适宜的,这样的补充说明可以写在新条约的文本或签字议定书以及专门的照会中。”39外交部此举的意图主要是针对中长铁路和大连问题的。鉴于在当时的国际环境下中国已经表示不会在近期收回旅顺港军事基地,因而苏联在远东的战略利益就主要体现在对中长铁路及其终点大连港的控制权上,所以,莫斯科极为重视有关中长铁路及大连港的协定,其方针就是将这一问题与条约本身(含旅顺问题)区别开而单独提出。

苏联外交部首先确定了处理中长铁路协定的原则。根据法律专家的建议,维辛斯基在1月16日向莫洛托夫提交了《确认中国长春铁路协定有效的议定书》和相同内容的《声明》草案,其中专门提出“完全根据1945年8月14日在莫斯科签订的中国长春铁路协定中指明的期限确定该议定书的有效期”。同时建议,在中苏条约签字时以《补充条款》的方式声明:“本条约的缔结不承担苏中双方在以前条约中各自的债务。”40

接着,苏联交通部便提出了关于中长铁路及大连港协定的具体修改建议和草案文本。交通部长贝舍夫在1月19日给莫洛托夫的报告中说明了他们如下的修改建议。

关于中长铁路协定:一、重新规定中国长春铁路的资产组成。1945年的协定没有把位于南线(哈尔滨-大连)上的工厂及其附属的由日本人建造和改建的企业列入铁路的资产组成,而新修订的条款应规定将上述这类企业,即确保铁路正常营运所必须的企业,列为苏联和中国共同拥有,而不论它们建立的时间。

二、规定由中苏双方人员轮流担任铁路局的理事长、监事长、局长和总稽核等职务及其副职,每三年轮换一次。而以前这些职务是固定由中苏双方人员分别担任的。

三、新增加的条款是,对中国长春铁路及其所属企业和机关所需的进口货物免征海关税、各种特别税及其他货运税。

四、将旧协定中国长春铁路应与中国的国营铁路一样向中国政府“缴纳税捐”一句改为“缴纳同样数额的税捐”。

关于大连港协定:一、尽管大连港未被列入中长铁路的组成部分,但在原协定的第三条中已指明港口主任由中长铁路局局长从苏联人员中委派。

二、为了共同经营大连港和大连的工厂,建议组建一个中苏合营的远东海运公司,并将该公司苏联方面的领导权委托给苏联海军部。

贝舍夫在报告的结尾还特别说明,要把在1945年以前属南满铁路管辖的地段列为中长铁路资产组成是出于经济利益上的考虑。因为这段铁路“每年都能产生很大利润,1943年其利润是1.63亿卢布”,“从1946年开始,在确保中国长春铁路正常营运时,它每年都可以得到上述数额的利润”。而目前“满洲地区工业的恢复和经济的发展,以及满洲与中国其他地区经济联系的扩大,正在引起货运量和旅客运输量的增长,特别是在南线即哈尔滨-大连的铁路线上”。41这就是说,保证对中长铁路的控制,对于苏联不仅有战略利益,而且还有直接的经济利益。

1月21日,葛罗米柯、贝舍夫、柯瓦廖夫、罗申等六人向莫洛托夫、米高扬和维辛斯基呈上了委托他们起草的苏联部长会议关于中国长春铁路决议的草案和中长铁路两个议定书的草案。其要点是:

一、确定将外交部起草的重申1945年协定有效期的中长铁路协定的议定书草案作为苏中谈判的基础。

二、关于从1950年2月开始恢复对中长铁路实行共同经营和共同管理的事宜,必须与中国政府达成协议。

三、确认根据交通部的建议起草的关于中长铁路补充议定书所述各项条款,并且必须就有关条款的修改与中国政府达成协议。

四、在确定中长铁路的全部资产前,在与中国政府谈判时,应提出将铁路的固定资产列为苏联和中国共同所有的建议。为确定转为苏中共有的资产,批准成立苏中联合委员会的苏联代表团。

五、委托外交部维辛斯基和交通部贝舍夫就上述两个议定书草案与中国政府进行谈判。42

1月22日,莫洛托夫、米高扬、维辛斯基将各专门委员会起草的12个草案呈报斯大林,其中包括苏中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苏中关于旅顺口和大连港协定的议定书、苏中关于中长铁路协定的议定书、苏中关于苏联向中国提供贷款的协定、关于成立苏中航运股份公司的议定书、关于在新疆成立苏中有色金属和稀有金属股份公司的议定书、关于在新疆成立苏中石油股份公司的议定书、关于苏中易货和支付的议定书、关于苏联与新疆贸易的议定书、关于苏联专家的费用支付条件的协议、苏联部长会议关于苏联机构和苏中合营股份公司共同管理的满洲和辽东半岛地区内不动产的决议、苏联部长会议关于派遣苏联专家和教师组到中国工作的决议。联共(布)中央立即批准了这些草案。43

苏方最后确定的中苏条约及关于中长铁路、旅顺口和大连的议定书草案与外交部和交通部呈报的草案没有原则上的变化,只是将条约第七条的内容单独列出,形成了《苏中关于旅顺口和大连港协定的议定书》。但这里有一个特别应当引起注意的问题:上述提交斯大林的12个草案几乎包括了中苏谈判可能涉及的所有问题,却惟独没有旅顺口、大连港协定和中长铁路协定本身。原因何在?显然,根据苏方的设想和愿望,这两个协定根本没有必要重新起草,因为原中长铁路协定继续有效,原旅顺口协定和大连港协定要等到与日本签订和平条约后再重新审议,而苏联提出的有关修改部分已经体现在两个协定的议定书草案中了。况且,莫斯科也不愿为中方代表提供讨论这三个协定具体内容的机会。

至此,苏联方面已经为中苏第二回合谈判准备好了所有的文件草案,其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关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除了在原则上确定了中苏联盟的关系外,没有涉及双边实际利益的内容。关于中长铁路问题,与1945年的协定相比,不仅保留了原来的30年有效期,而且其修改部分除领导职务采取轮换制以外,其他如资产确定、免征海关税和货运税、缴纳铁路营业税等规定都是更有利于保障苏联利益的。关于旅顺口和大连问题,除规定苏联驻军应从1950年开始撤退,并在条约生效后2-3年内撤退完毕外,其余一切照旧,要等到对日和约签订后再行审议。这是中苏条约正式谈判开始之前苏联方面的全部设想和期望,接下来就要看刚刚到达莫斯科的周恩来拿出的是什么方案了。

四、斯大林被迫做出的重大让步

中苏关于签订新条约谈判出现的戏剧性变化在于,同苏联改变其谈判方针一样,中国提出的条约方案也完全背离了谈判开始时本身提出的方针。中方原先提出在形式上必须以新条约取而代1945年的条约,而在实际上可以保留旧条约的具体内容。但在确定了要签订一个新条约的原则以后,中方最初提出的协定文本却与旧条约的内容大相径庭。正是在涉及双方实际经济利益的谈判中,中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便暴露出来了。

1950年1月20日,周恩来率领庞大的中国政府代表团来到莫斯科,并于22日参加了斯大林与毛泽东的第三次正式会谈。在这次会谈中,毛泽东与斯大林就几个原则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第一,对中苏条约应当修改,重新签订。第二,宣布在签订对日和约以前旅顺口协定依然有效,此后苏军撤出旅顺。第三,把在法律上保留中长铁路协定有效的原则作为基础,而实际上进行适当的修改。第四,苏联放弃在大连港的权利,由中方决定大连的问题。第五,中方原主张中长铁路管理委员会主席和局长的职务由中方担任,后同意采取轮换制。第六,周恩来提出修改双方对中长铁路的投资比例,把中方的投资比例增加到51%,后同意从保障双方利益的角度再研究一下。此外,还讨论了贷款协定、新疆贸易等问题,并决定委托米高扬、维辛斯基、周恩来、李富春进行具体谈判。44

1月23日,中苏双方代表进行会谈,并首先讨论了苏方提出的条约草案。1月24日,毛泽东、周恩来等研究苏方的草案,并拟定了中方修改后的文本。451月24日23时,由中国大使馆参赞戈宝权将中方修改后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草案递交给苏方谈判人员库尔久科夫。把双方的草案进行仔细对比可以发现,中方的修订草案除调整了一下段落安排和增加了个别修饰词以外,从名称到内容,与苏方的草案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区别。46这一点与中国方面有关回忆录和研究著作中的说法完全不同,按照以前中国方面的说法,1950年中苏条约的最初文本是周恩来起草的,或苏方按周恩来的意思起草的。47现在看来,这种说法是缺乏依据的。48

无论如何,就条约本身而言,中苏双方没有什么分歧。尽管后来双方又有两次对条约文本的修改,但都是个别文字的改动或调整。49对这一点并不难理解,因为条约所述的防止日本及其盟国的侵略、加强双边的协商与合作等内容,都是中苏双方的共同愿望和要求。真正涉及双方利害冲突的是在中长铁路、旅顺和大连等实际问题上。

经过双方接触以后,苏方在上述提交给中方的草案的基础上,于1月26日又提出了一个关于大连港协定的草案。其内容主要是:(1)中国政府同意从大连港内划拨出一些码头和仓库转租给苏联;(2)凡经大连港的苏联的进出口货物,或苏联为港口设施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均免征关税;(3)大连的行政管理机关隶属中国,但港口主任和副主任的职务则由中苏两国人员轮换担任;(4)在缔结对日和约前,大连港实行同旅顺海军基地一样的军事管制;(5)该协定将在对日和约生效后重新审议。50看来,苏方对于涉及实际利益的关键问题的确是有周密考虑的,他们在中方尚未提出对应方案之前提出超出原协定内容的要求,不外是为下一步谈判留出让步的余地。然而,莫斯科万万没有想到,中方却提出了与苏方设想根本不同的一套完整方案。

经过两天的研究和讨论,1月26日中方提出了由周恩来主持起草的《关于旅顺口、大连和中国长春铁路的协定》的草案。该草案首先在形式上与苏方草案不同,即将几个利益攸关的重大问题放在一个统一的协定中解决。这实际上等于否定了苏方关于在签署对日和约后再重新审议有关协定的意见,而是要求立即一揽子解决所有协定的重新审议问题。在内容上,双方设想的差距就更大了。关于旅顺口、大连港和中长铁路领导职务采取轮换制的问题,中方没有异议。针对斯大林与毛泽东会谈中本来已经确定的苏军在对日和约签订后撤出旅顺口的原则,中方草案增加了补充条件:如果“由于某些原因阻碍了对日和约的签订,而本协定生效已超过三年期限且未再缔结相应的条约,则苏军将立即撤出旅顺口地区。”最要害的问题是中方提出了苏方草案完全未曾想到的问题,这主要是:第一,苏联放弃租用旅顺口作为海军基地的权利,放弃在大连和中长铁路的一切权利和利益,同时声明将上述所有权利和义务归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目前由苏联临时代管或租用的在大连和旅顺口地区的一切财产,均由中国政府接收。第三,对日和约签订或本协定生效三年后,苏联政府立即将中长铁路及其所属全部财产无偿地移交中国所有。51

除旅顺撤军问题外,中方的草案几乎完全推翻了苏方的原有设想。这是苏联方面感到非常意外的,以至收到周恩来的草案后,苏方进行了紧张研究和反复修改。笔者在俄国档案文献中发现了对中方这一草案的四份不同的修改稿,尽管字迹潦草,不易辨认,但可以看出是不同人分别修改的,而且删改之处非常多,特别是斯大林本人批阅的一份文本,几乎把中方草案的内容全部勾划掉了,其字里行间透露着斯大林的恼怒和愤慨。然而,在经过冷静商讨和慎重考虑之后,斯大林还是决定做出让步。苏方于1月28日交给师哲的协定修改稿已经很接近中方的草案文本了。在苏方的这个协定草案中,没有提苏联放弃在旅顺、大连和中长铁路的一切权利和利益的问题,并增加了由中国“偿还苏联自1945年以来用于旅顺口修复和建设工程的费用”的条款。除此以外,苏方接受了关于旅顺口的条款(不包括移交财产),也接受了大连的行政完全隶属中国管辖、立即由中国政府接收大连(不包括旅顺口)的一切财产的条款。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苏方还接受了在对日和约签订后或不迟于1952年末无偿地向中国移交中长铁路的权利及全部财产的条款。不过,苏方在同时提交的该协定的议定书中又增加了三条:对于苏联运入、调出旅顺口的物资和原料免征一切税收;上述物资和原料免受中国海关检查;苏联军队和军用物资可以沿中长铁路自由调运,其运费按中国军队调运的现行价格计算。52

1月31日,中方又提出了根据苏方草案相应修改的关于旅顺口、大连和中长铁路协定及议定书草案。对于协定本身,中方几乎没作改动,但在议定书中,针对苏军沿中长铁路调运的问题,中方提出增加一项条款,即中国的军队和军用物资也可以自由地沿苏联境内的铁路调运。53对此,苏方不能再容忍了。于是,中苏双方在谈判中发生了激烈争论。

1月31日至2月2日,米高扬、维辛斯基与周恩来连续进行了三天会谈,会谈涉及到中苏双方提出的所有问题。维辛斯基关于会谈情况给斯大林的报告显示,中苏双方对条约文本只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关于旅顺口、大连和中长铁路的协定,以及贷款、航空、贸易、派专家等协定也没有原则性的分歧,争论发生在关于旅顺口、大连和中长铁路协定的议定书上。对于中方提出的增加中国军队和军用物资沿苏联铁路调运的条款,苏方表示坚决反对。一方面,作为让步,苏方在修改议定书时根据中方的愿望对第一条作了改动,规定只有在远东地区出现针对苏联的战争威胁的情况下,才能沿中长铁路调动部队。但另一方面,苏方认为中国军队从满洲沿苏联铁路向新疆调动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和合理性,中方的建议实质上是对苏联建议的“反提案”,是“隐讳地反对苏联这一建议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没有任何必要,也绝对不会被接受”。周恩来对此做了详细的解释,说明中方提出这一条款是因为苏方首先提出了这个问题,并坚持必须在议定书中列入这一条款。米高扬随即指出,如果这样,那么就取消苏方的这一建议,而把议定书中已经缩短的中长铁路协定有效期再保留十年。显然,苏方是在以取消已经形成的谈判结果相要挟。周恩来无法再表示反对,但提出要向毛泽东报告。在第二天的会谈中,周恩来接受了苏方的条款,只是要求苏联口头承诺,在必要的情况下,中国可以沿西伯利亚大铁路调运军队。米高扬对此表示可以接受,但是再次对中方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表示惊讶。他气愤地说:“作为同盟者,苏联无偿地转让了巨额财产,包括中长铁路、大连、旅顺口以及在这些地区我们拥有的一切权利,而中国却连苏联在一条铁路上调动军队都不愿意同意。如果连这样的让步中方都不能做出,那我们还算什么同盟者呢?”54

周恩来没有再发表不同意见,因为做出重大让步的的确是苏联方面。2月5日,毛泽东致电刘少奇,将已经定稿的关于中长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和议定书,贷款协定和议定书,以及关于外蒙古独立和废除1945年中苏条约的照会等文件发回,要求中共中央和中国政府进行讨论并通过。55现在,毛泽东和周恩来已经有时间和闲心在莫斯科参观工厂和集体农庄了。

根据俄国档案材料,2月11日-13日,双方代表进入了一轮新的谈判,又举行了三次会谈。2月10日,中国代表团收到莫洛托夫转交的一个新协定草案,其中规定在苏联远东地区和各中亚共和国的领土上以及在中国的满洲和新疆境内不得向外国人提供租让,并不允许有第三国的资本或这些国家的公民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的工业的、财政的、商业的及其他的企业、机关、公司和团体的经营活动。这就是所谓的《补充协定》。会谈中周恩来说,毛泽东同志同意这个协定的草案,只是在文字方面有几处不大的意见。比如,将“协议如下”改为“双方达成本补充协定”,将“租让”改为“租让权”。周恩来还提出,中国准备采取经济措施,逐步减少外国公司和组织在东北和新疆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56会谈还涉及有关条约和协定的签字和公布问题。周恩来要求签字仪式在2月14日18时举行,并提出贸易协定、航空协定,以及石油和有色金属股份公司的协定不能签字,因为关于这些协定的文本尚需进一步协商和明确。周恩来还说,他和毛泽东商议的意见是,即将在莫斯科签字的所有协定都应公开发表。这显然是针对《补充协定》而给苏方出的一个难题。维辛斯基表示这样的问题必须加以讨论,并答应向苏联政府汇报。57

2月14日,刘少奇致电毛泽东通知说,中国政府和政协负责人的联席会议同意就有关条约和协定签字。58当天晚上,斯大林和毛泽东出席了在克里姆林宫举行的中苏条约签字仪式。不久以后,中苏两国的报纸上刊登了有关的条约和协定。59当然,如众所周知的,双方都没有公布关于旅顺口、大连和中长铁路的议定书和那个《补充协定》。

至此,中苏结盟谈判中经济利益的冲突总算化解了,做出让步的实际上是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