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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墓竹简研究

2013-01-30

汉初政治制度》一文,通过对一条《贼律》的分析,反映出汉初中央朝廷与诸侯王国之间的殊死搏斗。而《秩律》对于研究秦汉时期的职官、秩禄和政区疆域等,印证或补充史籍记载的缺漏,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徐世虹教授《对汉代民法渊源的新认识》一文,以《户律》为考察中心,说明《户律》条文的性质既有民事立法,也有民刑合体,还有刑事立法,由此推测民法的渊源很有可能来自皇帝的诏令,最后澄清了律与令之间的区别。彭浩《〈津关令〉的颁行年代与文书格式》一文,认为《津关令》的形成时间大约是惠帝时期。其文书格式可归纳为三类:第一、皇帝直接发出的命令;第二、由相国(或丞相)、御史大夫就某事奏请,皇帝批准实行;第三、皇帝就某事作出指示,由相国、御史大夫拟出对策奏请皇帝许可后执行。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与《政法论坛》编辑部特别邀请了6位长期从事简牍学、秦汉史、秦汉法制史研究的学者,于2002年第5期以“张家山汉简解读”为专题,刊登一组文章,就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发表初步的研究成果,更将张家山汉简法律简的研究推向一个新高潮。其中王子今《汉初查处官员非法收入的制度——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读札记》一文,对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所见《盗律》、《杂律》有关惩治官吏受贿和行贿行为的法律条文的解读,认为国家在杜绝官员非法收入,清除因此而导致的政治腐败的形式之一,是在官员选任时尽量择取廉士。但是相关律文对官员“盗臧(赃)直(值)”660钱以上额度甚高的罪案,惩罚力度是不够的,反映出立法和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徐世虹《张家山二年律令简所见汉代的继承法》一文,认为汉代的继承关系有二种:一是身份继承,有爵位与户的不同;一是财产继承,有“生分”(指父母在世而诸子分家析产)和执行遗嘱两种方式。其共同特点为:①家长拥有财产的处分权;②诸子平均分配财产。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见规范人口管理的法律》一文,指出汉初人口管理的法律是从控制户口及防止逃亡两个方面入手的,人口登记通常采取居住地登记的原则,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及健康状况等。而对人口逃亡隐匿者则予以严惩,从而保证了社会稳定,为汉武盛世奠定了基础。南玉泉《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所见刑法原则》一文,对刑事责任年龄、故意与过失、数罪并罚、诬告反坐、证言不实反坐、连坐上诉不实加刑、从重从轻、触犯皇权和人伦及尊长从重、群盗从重、自首从轻等原则做了分析,认为汉初的刑法原则与秦律基本相同,反映了秦承汉制的特点。崔永东《张家山出土汉律的特色》一文,对秦律和汉律做了比较,认为汉律在维护家庭伦理、惩治官员犯罪、抑制吏治腐败等方面有自己的特色,尤其是“严于治吏”的思想对今天的法制建设仍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张建国《论西汉初期的赎》一文,指出汉初的赎刑分为六个等级,既可以作为实刑的换刑,适用于特定的人和事(疑罪),也可以作为单独的一个刑罚级别,可能产生于刑罚的扩张。并推测正是疑罪从赎的存在构成汉初赎刑存在的基础。

《盖庐》也是张家山汉简之一,全书共九章,皆以盖庐的提问为开头,申胥(伍子胥)的回答为主体,除涉及治理国家和用兵作战的理论外,有浓厚的兵阴阳家色彩,如强调“天之时”、阴阳、刑德、“用日月之道”、“用五行之道”等,具有很高的学术研究价值,但正由于其专业性太强,研究者尚不多,截止目前为止,只发表两篇文章。曹锦炎《论张家山汉简〈盖庐〉》(《东南文化》2002年第9期)一文,分篇题与书名、成书年代与抄写时间、《盖庐》反映的伍子胥思想三个部分,认为《盖庐》只是篇题,内容既有兵家特点,也有阴阳数术特点,且兼有儒、墨、名、法各家色彩,可归入“杂家类”,即《汉书·艺文志》中所著录的《伍子胥》,成书年代在战国早期,而抄写时间则在刘邦卒后不久。从《盖庐》一书中可以看出伍子胥的军事、政治、哲学思想,含有浓厚的兵阴阳家色彩,其渊源自西汉初年道家的黄老学派。《盖庐》的发现,不仅使我们看到了已佚《伍子胥》一书的原貌,而且对研究吴越的学术思想提供了崭新的资料。田旭东《张家山简〈盖庐〉中的兵阴阳家》(《历史研究》2002年第6期)一文,认为《盖庐》是吴王阖闾与其谋臣伍子胥的对话,反映了伍子胥以兵阴阳之术见长的军事思想,并就其中以方向定吉凶的择日之术和五行相胜之术两个问题作了分析,指出汉墓中出土这类性质的兵书,说明了春秋战国直到汉初这几百年间由于战争频繁而引起兵家兴盛的局面,特别是以阴阳数术为基础的兵阴阳家得以迅速成长的实际情形,也可以从侧面反映出当时墓主人对伍子胥兵阴阳之术的推崇。

著名学者高敏先生撰写了《论西汉前期刍、蒿税制度的变化发展——读〈张家山汉墓竹简〉札记之二》(《郑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一文,比较了睡虎地秦简《田律》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中关于刍、蒿制度的异同点,表明从秦到汉初,刍、蒿税制度朝着日益加重的方向发展,而文景时期刍、蒿制度的巨大变化,是在汉初刍、蒿制度逐步演变的基础上形成的,这就弥补了史书记载的缺漏。而《从〈二年律令〉看西汉前期的赐爵制度》(《文物》2002年第9期)一文,认为西汉初年的赐爵制度特点有二:一是还有“卿”这个爵名的残留,且在20等爵制的爵名之外;二是获爵者在政治和经济上均可获得许多权益,如减免刑罚、缩短役期、土地的获得及出卖等。此外,他还写了《从〈二年律令〉看西汉前期的土地制度》、《关于汉代有“户赋”、“质钱”及各种矿产税的新证》、《西汉前期的“傅年”探讨》、《从高祖五年诏看〈二年律令〉的适用年代》、《〈二年律令〉中〈傅律〉与〈置后律〉的意义与作用探讨》等文,也将陆续发表,与读者见面。而朱绍侯先生撰写的《西汉初年军功爵制的等级划分——〈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一》(《河南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一文,依据张家山汉简中关于军功爵制的简文,认为官爵、民爵两大等级,特别是“民爵八级”的划分,实际上是西汉中期以后军功爵制轻滥的产物。《二年律令》披露了西汉初年军功爵曾划分为侯级爵、卿级爵、大夫爵和小爵四大类,与刘劭《爵制》中提到的四个等级基本吻合。这对于研究军功爵制各不同党籍享有不同的政治、经济待遇是非常有益的,也使军功爵制的研究又向前跨越了一大步。

此外,蔡万进、吴亮合撰《从张家山汉简看楚汉法统关系》(《中州学刊》2002年第4期)一文,指出张家山汉简历谱中“新降为汉”之“汉”是指刘邦刚刚建立的汉王朝,而非楚汉之争期间的汉王国。《奏谳书》中“楚时去亡,降为汉”之“楚”,不应仅限于楚汉战争之“楚”,还应包括陈胜“张楚”之楚,楚怀王“义帝”之楚,反映了汉初官方及民间对楚汉法统关系的基本看法,并对西汉文帝、武帝时期对楚汉法统关系的认识及其历史影响提供了宝贵的线索。彭浩《读张家山汉简〈行书律〉》(《文物》2002年第9期)一文,通过对张家山汉简和居延、敦煌汉简的分析,认为西汉文书传递方式有三种:以邮行、乘传马行及以次传行,并在行书速度、安全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违者要受到处罚。最后指出邮、亭、传有所区别,是互不相统属的三种系统,不能笼统地归入邮传机构。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出版以来,在学术界引起强烈反响,纷纷组织研读小组,探讨其价值,先后有北京大学中国古代 史研究中心(罗新主持)和中国文物研究所(李均明主持)两个学习班,参加者有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及中央党校的部分学者,已有数篇论文在讨论会上宣读。但热点之余进行冷思考时,我们发现有几个现象需要引起关注:(一)在研读过程中,我们发现简文在编连、释文、断句、注释等许多方面仍有不少问题,这就影响了对简文的理解和利用,如何才能正确利用这批珍贵的资料,将是以后努力的方向;(二)如何将睡虎地秦墓竹简与张家山汉简作比较研究,尽管很多人已经意识到这一点,但迄今尚没有看到高水平的文章,希望今后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力度;(三)文献史籍中有关秦汉法律的记载很少,沈家本所撰著的《历代刑法考》及程树德辑录的《九朝律考》,已经在整理古代法律文献方面提供了很好的指导。如何将文献记载与出土材料有机结合,利用新发现的简牍材料订正前人研究中的错误,更好地推进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进程,成为一个极为关键的问题。

1975年,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竹简的发现,为研究秦国及秦朝法制提供了珍贵的第一手资料,在中国法制史领域掀起了一场革命,极大地改写了秦代法制史研究的面貌。而张家山汉简的发表,使我们更加有理由相信,随着时间的流逝,必定会有更多更好的研究文章,为秦汉史研究带来一股清新的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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