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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粉壁考述——以官府诏令的传布为中心

2013-01-30

众,不免略须禁止。”朝廷官府努力将民众上言论事限制在“鼓、检院”这一条途径上,乃是要限制民众言论的随意扩散。[40]

不同阶层的人们通过不同场所的粉壁获悉朝廷官府的诏敕政令,这是粉壁社会功能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官府还可以通过民户私家的粉壁来掌握民户的有关信息。

朱熹在《与赵帅书(子直)》中详细讨论了民户生子附籍、立保请米的措施,对官府的安排批评道:“近日仓司所行全是文具,委官散榜编排甲戸,置立粉壁,处处纷然,而实无一文一粒及于生子之家。”[41]其所立粉壁当是用来录写“编排甲户”的结果,官府就是通过这些标着甲户的粉壁来获取其措施的施行效果。《钱塘遗事》卷五《推排田亩》条记载:“理宗朝尝欲举行推排之令,廷绅有言而未行也,贾似道当国卒行之。……又有作《沁园春》题于道间者:道过江南,泥墙粉壁,右具在前,述某州某县,某乡某里、住何人地、佃何人田……”[42]据此,在行推排之令时,民户要在泥墙粉壁上具述其相关信息。利用民户私家粉壁来录写户贯内容的方式在元代也存在。宋末元初之人刘埙在其《讲究堤备湖冦事宜状》中建议说:“至如船居之户规避差发,则宜印烙其船,及依土居粉壁例,置立粉版,开写户贯人口,官为置籍,时常点视,非止官府得以役使,而奸盗不至窝藏,此又一举而两利也。”[43]此处粉版“开写户贯人口”,则所谓“土居粉壁例”当是在民户的粉壁上开写其户贯人口,两者的目的都在于“官府得以役使,而奸盗不至窝藏”。[44]

虽然粉壁是由官府控制,用来传布诏敕政令,但是民众并不是单纯被动地接受。《清明集》卷一二所收《为恶贯盈》、卷一四所收《说史路岐人仵常挂榜县门》皆属此类。前者述鄱阳人骆省乙“擅写知府都大右司御位姓名,及当司姓名,标揭通衢,勒令民户出钱。……按律:诸诈为官私文书以取财物者,准盗论。”后者述说史人仵常“辄大张榜文,挂于县外,与本县约束,并行晓示,肆无忌惮,自合惩断。”骆省乙被断以诈为官文书勒索财物之罪,而其诈为官文书只有在通衢之粉壁上公布后才有效。官府在通衢粉壁上张布榜文来征发赋役,粉壁实为官府所控制的一种空间资源,只不过被骆省乙盗用了。仵常之被逐,不仅在于他“言伪而辩,鼓惑众听”,是“执左道以乱政之人”,还在于与官府张贴榜文之举唱对台戏,被抓住了把柄。通过在粉壁上张贴文字,民众的某些成员侵削或对抗官府的权威,必然受到官府的抑制。

粉壁在现实中有时还被民众用来积极寻求“发言权”。《黄氏日抄》中载有一份《逐婺源注疏人出界榜》云:

昨日出迎诏书,见文昌桥上帖婺源庙注疏印榜,此必有师巫庙祝之徒来此骗胁吾民,帖三厢官徧在城内外揭毁其榜,搜逐其人,限一日取肃静状申,外四县帖请一体行。若客店停着者杖一百,或本州有为之道地、干缘行疏者徒断移徙。榜示州前,仰吾民各自敬畏天地、孝养父母、遵守国法,世界道理不过如此,若舍此不顾,反信邪费财、奉事泥块,必罚无恕。[45]

显然,“婺源注疏人”被逐源自张贴于文昌桥上的印榜被知州发现。于此我们可以看到在伦理信仰的领域内,官府和民间传教者在各处粉壁上可谓是针锋相对:“师巫庙祝”到处张贴注疏印榜来宣扬自己的信仰,官府则揭毁其榜、搜逐其人,同时“榜示州前”。

张贴匿名榜也是民众用来反映自己对官府施政的批评意见的方式。在《清明集》载翁甫(浩堂)所作《匿名榜连粘晓谕》中,匿名榜是“此邦士友”怀着“欲相警戒成就之美意”而写的,被官府的衙探所获,责“知县通关节,纳苞苴事”。虽然翁甫对此匿名榜宽容地接受了,但“所可恨者,不札以指陈,乃匿名而标贴,则恐非古人忠厚意耳”,仍然透漏了他对匿名榜不以为然的态度。[46]同时也存在地方豪横以匿名榜来要挟官员的情形,如北宋真宗景德二年(1005)曹州民赵谏在京师因为意图请托新任通判李及被拒,遂怀恨张贴匿名榜,诬告李及非毁朝政。后来赵谏因其一贯“凶狡无赖,恐喝取财,交结权右,长吏多与抗礼,率干预郡政”而被斩。[47]匿名榜当然要在人群集中、往来频繁之所来张贴,则前述诸处粉壁自然是张榜者的首选。

显然,上述民众对粉壁的利用更具渗透性,除了官府所据有的粉壁外,他们还在桥梁等场所张贴文字,这些场所的粉壁也是民众注意力所及之地。从官府的角度来看,民众在这些场所中的粉壁上所反映的也是一种民意,能够被官府获悉。

民户户贯的有关信息是官府主动通过粉壁来获取的;粉壁上所反映的民意可以被官府获悉,尽管官府一般是较为被动地来接受,并加以抑制和规范。这和粉壁被官府用来传布朝廷官府的诏敕政令构成了粉壁联系上下作用的两个方面,显然占据主导地位的是传达官府的意旨,反映民意则是受到抑制的一面。

尽管粉壁通过颁布诏敕政令将官府和民众联系起来,但宋代士大夫却经常要批评州县官府在粉壁上传达朝廷官府诏敕政令只是“徒挂墙壁”,对粉壁晓示的效能持怀疑态度。这属于官府运用粉壁的实际操作层面的问题,与人事关系密切。下面试从两个方面来作进一步分析。

一方面,官员的主观态度始终是影响粉壁实际效能的重要因素。徽宗时李新上《乞州郡讲习五礼新仪札子》言:“臣尝谓吉凶二礼,士民所常用,今州郡将新仪指摘出榜、书写墙壁,务为推行之迹,而苟简灭裂、增损脱漏、诵读不行,未越旬时,字画漫灭不可复(攻)[考],民庶所行既未通知,至与新仪违戾,或僭或陋,实非民庶之过。臣欲乞诸州并许公库镂板,仪曹(局)[旬]以某礼行下属县,置籍抄録,[季行]检示粉壁,及察民间所行之礼过与不及。”[48]李新所言“苟简灭裂、增损脱漏、诵读不行”,可以看作州县官员在录写粉壁上的不尽职。但是,据《华阳集》[49]卷四十附录《张公行状》记载,张纲于秦桧死后官至参知政事,

初秦桧久擅政柄,以严刑峻法钳天下之口,太上皇帝慨然总览,尽去苛刻之政,自尔诏令之下无非宽恤民力。公建意以颁降重复、官吏奉行不虔,恐民庶不能通知,乃令有司看详,取其切于利民者得八十余事,止标大意及降旨月日,其间繁文一切削去,奏乞镂版宣布中外,仍令州县揭诸粉壁。于是天下晓然皆知吾君之德意矣。

前者“增损”而使得“民庶所行既未通知,至与新仪违戾”,后者削去繁文使得“天下晓然皆知吾君之德意”,同是实际录写上的删削却导致了不同的效果,这反映了州县官府在粉壁上有着充分的活动空间,关键在于州县长官的运用之当否。

另一方面,在乡村这一层次上,官府运用粉壁公布诏令、宣传教化是和派员讲谕结合在一起的。汉代朝廷官府的教令下传到乡村,需要文吏的宣讲来传布,[50]宋代官府也有类似之举。前述苏轼在《与朱鄂州书》指出县邑令佐首先要对诸保正进行讲谕,“使归转以相语”,然后是录条粉壁晓示。县邑令佐对保正的讲谕,保正的“归转以相语”,是与粉壁晓示相关联的重要环节。《朱子语类》卷八十四载:

《周礼》岁时属民读法,其当时所读者不知云何,今若将孝弟忠信等事撰一文字,或半岁,或三月一次,或于城市,或于乡村,聚民而读之,就为解说,令其通晓,及所在立粉壁书写,亦须有益。[51]

在朱熹看来讲读与粉壁书写有着同等的意义。这也符合当时社会的实情,如熙宁年间吕惠卿所说:“夫田野山谷之氓,止知蚕而衣,耕而食,生梗畏怯,有自少至老,足不履市门、目不识官府者,有生平不敢自出输税,而倍价募人代之输者,其于文字目不能识,手不能书,岂能晓有司簿法之巧说,吏文之烦言,牓式状之委曲苛细耶?”[52]显然在广大的乡村,粉壁晓示的效能的发挥更离不开讲谕人的沟通。

综上所述,不同场所的粉壁传布了朝廷官府的诏敕政令,一定程度上也将民间的某些信息传递给官府以至中央朝廷,是官府与不同阶层的人们联系的重要媒介。通过诸处场所中的粉壁,朝廷官府统治的触须向下延伸,从中央到地方,从城市到乡村,制度规定和道德规范就是沿着这些粉壁所连缀起来的“脉络”贯彻下去,形成中央到地方的统治“网络”。而这些“网络”的正常运行,仍然离不开地方官员和讲谕人的努力,否则只能是“徒挂墙壁”罢了。

*本文为“唐宋时期中央与地方信息渠道”项目的子课题,受到了中华社科基金的资助。

[1]关于汉代官府公布诏敕方式的研究,可以参考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153-159页。

[2]粉壁上悬挂的“板书”已无实物存留,而粉壁上录写的诏令尚有迹可寻。汪桂海在《汉代官文书制度》一书中征引了一条考古材料,为1992年甘肃敦煌悬泉置遗址发掘出土的墨书题写于墙壁上的“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时间为汉平帝元始五年,墙壁残块涂以白土,以赭石阶栏,直行隶体,汪氏称其为“汉代题壁公布诏令文书之极好物证”。157页注3。这份考古材料已经在《文物》2000年第5期上公布,41页图版六,参见同期所载《敦煌悬泉汉简内容概述》。

[3]中华书局,1955年。

[4]《封氏闻见记》,《<说郛>三种》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宋王谠《唐语林》卷八曾引此条,文字稍异,中华书局1987年周勋初校证本,686页。据《四库全书总目》考证,封演为唐玄宗至代宗时人,见《四库全书总目》卷一二○《封氏闻见记》条。

[5]关于唐代诏敕的公布过程和场所,日本学者中村裕一在《唐代制敕研究》中有初步的讨论,汲古书院,1991年,859-909页。

[6]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古籍中“牓”与“榜”通用,本文除引文各仍其旧外,一律作“榜”。

[7]中村裕一在《唐代公文书研究》中引到两件文书,一是法藏敦煌文书P.2598号《正月廿一日榜文》,据推测是中和年间(881-885)所写,但此件文书并无官印,加之书写粗劣,可能不是正式颁布张贴的榜文;一件是吐鲁番文书73TAM509:26(a)号《唐宝应元年(762)五月节度使衙牓西州文》,汲古书院,1996年,146-148页,265-266页。此外,英藏敦煌文书S.2575号为《天成四年(929)二月六日都僧统海晏准普光寺置方等道场牓》和《天成四年三月九日都僧统准普光寺置方等道场牓》,都钤有官印,当是正式的牓文。据荣新江先生的指点,英藏敦煌文书S.8516号还保存了一份牓文《广顺三年(953)十二月十九日归义军节度使曹元忠牓》,惜为断片,其A1片清晰的写有“敕归义军节度使 牓”,并钤有官印。参见荣新江编着《英国图书馆藏敦煌汉文非佛教文献残卷目录》,“85161A+B”条提要,新文丰出版公司,1994年,94-96页。阪尻彰宏先生曾对这一组断片作一连缀和研究,据他研究这种官府(节度使)榜文来源于“帖”,通常张贴在衙署(节度使)门前。《敦煌牓文书考》,《东方学》第百二辑,2001年7月。由于敦煌地区在五代时期实际上是延续了唐代后期的情形,故此处将五代时期的敦煌文书纳入唐代来论述。

[8]《陈拾遗集》卷八《上军国利害事·牧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9]《全唐诗》卷二百九十九。

[10]《册府元龟》卷一六六,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1]《黄氏日抄》,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2]《卢溪文集》,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3]《昼帘绪论》,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4]《居家必用事类全集》辛集《吏学指南》“牓据”条言:“镂牓,谓刻文遍示也。”我们可以看到,造纸、雕版印刷的发展促使了公布诏敕政令手段的丰富和效率的提高,但是对这种技术的影响不能估计过高,地方官府往往由于财政的压力不能大量刻印诏敕政令。采用“镂版”刻印来公布诏敕政令,主要还是存在于路和州的层次上。

[15]谯指谯楼,门指县门,或称仪门,两者位置邻近,合称谯门。

[16]《庆元条法事类》卷一六《文书门》诏敕条制类、赦降类。

[17]以下略称《清明集》,中华书局,1987年。

[18]据《宋史》卷四百二十《蔡杭传》,蔡杭曾任江东提点刑狱,以下数条所言弋阳、铅山隶属于江南东路之信州。

[19]《清明集》卷一○《人伦门》之《兄弟能相推逊特示褒赏》称“仍榜市曹、两县”,这里将市曹和两县并举,可见两县是有特定含义的,笔者以为当指县门,而非泛指全县。

[20]《景定严州续志》卷一:“谯楼因州门为之,门之外左为宣诏亭,右为颁春亭。”《宋元方志丛刊》影印本,中华书局,1990年。

[21]《宋元方志丛刊》影印本,中华书局,1990年。

[22]《宋元方志丛刊》影印本,中华书局,1990年。

[23]《北京图书馆藏中国历代石刻拓本汇编》第四十四册收有《绍兴府学牓示碑》,叙说了府学和佃户之间的纠葛和绍兴府的处理办法,其碑文有曰“右牓府学前张挂,各令通知”。中州古籍出版社,1989年,108页。

[24]《淳熙三山志》卷三九《戒谕》门。

[25]同上。

[26]《朱熹集》卷九九《知南康军榜文》,郭齐、尹波点校,四川教育出版社1996年。

[27]黄震在江西提刑司任上所颁《晓谕遗弃榜》,所针对的是民间“遗弃”之俗,其榜文也是“榜谕司前、局前、市曹,使众通知”。《黄氏日抄》卷七九,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8]《朱熹集》卷九九,《晓谕兄弟争财产事》。

[29]朱传誉,《宋代新闻史》(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67年),第134—135页。

[30]曹家齐,《宋代交通管理制度研究》,河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11-16页。

[31]参见《宋史》卷一百九十二《兵志》六宣和三年条。按《宋史》所载此手诏为宣和三年,与《文献通考》所载有歧异。

[32]《庆元条法事类》卷十六《文书门》诏敕条制类、赦降类。

[33]《朱熹集》卷九九《知南康军榜文》。

[34]《宋朝诸臣奏议》卷九八,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

[35]《苏轼文集》卷四九,中华书局,1986年。

[36]《清明集》卷五《户婚门·争业下》所收《揩擦关书包占山地》,卷九《户婚门·违法交易》所收《伪将已死人生前契包占》,卷十二《惩恶门·豪横》所收《母子不法同恶相济》,卷十四《淫祠》所收《非敕额者并仰焚毁》、《先贤不当与妖神厉鬼错杂》,都是在民户的“地头”发榜。此外,卷八《户婚门·立继》所收《诸户户绝而立继者官司不应没入其业入学》是“榜县学前”,卷十四《惩恶门·假伪》所收《假伪生业》是“枷项本铺前”,同卷《淫祠》所收《不为刘舍人庙保奏加封》是“榜之庙前”,与对普通民户的“榜地头”有共同的地方,即官府对当事人的判决是在其居处门前公示的。

[37]《元史》卷一○三,中华书局,1979年。

[38]《元史》卷一○五,同上。

[39]《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卷二三《户部·农桑·立社》,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8年影印元刊本。

[40]《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之六八建炎四年九月二十日诏条。《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三七同时的记载较简略。

[41]《朱熹集》卷二七。

[42]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43]据元代吴澄《吴文正集》卷七一《故延平路儒学教授南丰刘君墓表》,刘埙在南宋后期没有任官,其三十七岁入元之后,至五十五岁始被推荐为“盱郡学正”,七十岁为“延平郡教授”,则其在南宋后期不能直接向官府上书言事;就其《水云村稿》所载“公移”而言,前几篇南宋时所上疏状,多是为他人代作,此《讲究堤备湖寇事宜状》载于入元后所上疏状之后,当为入元之后所作。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44]《水云村稿》卷一四。又《畏斋集》卷三《东岩王公集后序》言王公元大德四年为建平县令时,“先是,户无定名,田无定数,令民粉壁自实,就收草检为册,民不敢欺,而赋役自此均。”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45]《黄氏日抄》卷七八。

[46]《清明集》卷一四《惩恶门·匿名书》。

[4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真宗景德二年六月丁亥条。

[48]《跨鳌集》卷十三,参见《历代名臣奏议》卷一百二十,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明永乐本,1989年。

[49]南宋张纲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50]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153-159页。

[51]王星贤点校,中华书局,1986年。

[52]《长编》卷二六九熙宁八年十月邓绾言手实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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