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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民间的自治与扶贫

201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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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貧窮就是沒有飯吃,沒有棲身之地,沒有錢就醫,沒法上學,沒有工作。貧窮的人前途茫茫,過一天算一天,貧窮的人沒有代言人,沒有能力翻身」。1 扶貧救恤因此應是任何一個政府當務之急的項目。然而由於政府人力、財力的限制,民間社會一向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以彌補政府能力的不足。2 世界銀行也持相同的看法,他們認為一個國家要脫貧致富,除了必須提高經濟成長,降低貧富差距外,更需要善為利用社會資源,動員善心人士,建立起民間的扶貧救恤組織。3 中國歷代也不乏民間發起的扶貧救恤。4 在這些實踐中,宋代的鄉約、社倉及民國時期的儲押農倉制度和合作社,有一個同樣的特色,那就是它們都是哂米灾蔚臋C制,建立起有效的救濟組織和制度。

「鄉約」源於北宋陝西藍田,由呂大鈞(1031-1082)發起成立,後世稱之為「呂氏鄉約」。約中明確宣示「患難相恤」是自治事業的一部分。約中人應互助互愛,對貧困但守本分的鄉人,「眾以財濟之,或為之假貸置產以歲月償之。」 這種制度為鄉中需要救助的人提供了社會保障。南宋時,大儒朱熹看的更遠,他創建的社倉制度,不僅平年能對窮困的人提供保障,災年或荒年對全村、全鄉、甚至全縣都能提供經濟上的保障。社倉是以人民互助的方法組成的一種自治性組織,有效地達到了救災扶貧的目的。由於社倉制度同時具有扶貧和賑災的功能,宋以後每個朝代都設置社倉。民國時期採行的一種自治扶貧的辦法是儲押農倉制度。豐年時,為了避免穀賤傷農,農戶可以將稻穀儲押在農倉,申請低利率的押貸。等到穀價漲了之後,農民可隨時贖回稻穀。儲押農倉制度可以說是一種改良式的常平倉。民初另一種自治扶貧的辦法是發源於德國的信用合作社制度,由當時的華洋義賑會推廣,對重建農村經濟發揮了很大作用。雖然合作社是西方的產物,但與中國社倉的自治精神和咦鞣椒ǚ浅O嗨啤